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是相对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而言的一种国际投资企业形式。目前,国际上对外资企业尚无统一的称谓和定义。一般认为,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过,现时各国法律对一个企业中外资构成比例达到多少才视为外资企业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凡外资占大部分的企业,均是外资企业。有的国家的法律则严格限定其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才为外资企业。
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第 2 条的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外资企业具有下述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外资企业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也就是说,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这一特征,使得它与外国企业相区别。所谓外国企业,是指在国外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后经东道国法律许可在东道国境内从事经营的企业。从法律上讲,外国企业具有外国国籍,因而受其成立地国家的属人管辖,中国作为东道国对其只有属地管辖权。外资企业则是外国投资者来中国境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中国作为东道国对其具有属地属人双重管辖权。
第二,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这一特征,使得它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相区别。外资企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只限于那些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这里所说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些外国法人或外国自然人可以单独前来投资,也可以联合向中国投资,但只要企业资本全部由其拥有,就属于外资企业。
第三,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也就是说,外资企业一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体和法人实体。这一特征使得它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相区别。这些分支机构在经济和法律上都没有独立性,完全从属于总公司。在法律上,分支机构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并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经济上,分支机构不实行独立核算,盈亏均归总公司。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和组织形式
根据各国外资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外资企业可以组成法人实体,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可以不组成法人实体,采取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形式等,在实践上,外资企业大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 一 ) 我国外资企业的法律性质
依我国《外资企业法》第 8 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由此可见,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举办外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和条件的不同,组建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实体的企业。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国绝大多数外资企业都依法取得了中国法人资格,只有一些小规模的外资企业,或是外商合伙经营,或是由外商个人独资经营。我国法律赋予外资企业中国法人的性质和资格,既明确了外资企业在我国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也有利于我国对外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外资企业无论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与否,其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其一切合法权益均应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中国政府对其负有指导、监督、管理的责任。
( 二 ) 我国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我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 “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这就是说,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是外资企业的主要形式。此外,外资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其他责任形式,但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具有法人资格、外国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必须缴足注册资本,并保障该企业享有足够的经营自主权。倘若企业投资不足,或外国投资者抽逃资金,或由于外国母公司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对外资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时,外国母公司应负连带责任。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外国投资者在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在国外,发生债务纠纷时追索起来很困难,因而应事先采取某种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