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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 外国投资法概述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案例:

1985年5月,美国生产和销售录音录像带的国际磁带公司提出破产申请,阿纳德是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同年11月该公司向破产法院提出申请,将其全部出售给3D音响公司,但阿纳德却隐瞒了他是3D公司真正的所有人之一的事实。与此同时,他又与中国投资信托公司交易,将该公司再卖给中国投资信托公司。本来该案不会涉及中国投资信托公司。但中方答应不与3D公司竞标以换取转卖价格的让步。即从阿纳德那里得到原报价5%的回扣。1987年12月,国际磁带公司的托管人起诉阿纳德和3D公司,1989年1月,又修正起诉书状告中国投资信托公司欺诈、串标、违背诚实义务、欺诈性转移资产,要求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并要求撤消出售,将资产归还国际磁带公司。请回答:1、中国企业收购美国破产企业的行为是否应受外国投资法调整,理由是什么?2、中国投资信托公司以不参加竞标换取转卖价格的让步是否构成投标串通和欺诈?

教师解析

1、中国企业收购美国破产企业的行为应当受外国投资法的调整。因为外国投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中国企业对破产企业的收购恰恰是私人的(非国家或政府)直接投资行为,因而必然受美国的外国投资法的调整。

2、中国投资信托公司不参加竞标换取转卖价格的让步并不能构成投标串通和欺诈。因为所谓的投标串通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投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投标串通属于商业欺诈行为的一种 。而本案中,中国投资信托公司并没有参与国际磁带公司的竞标,并非投标人,因此并不构成投标串通和欺诈。

过渡语: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你是否掌握了外国投资法的概念及相关内容?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