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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及其法律制度



单元一: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的法律制度

一、定期贷款概述

(一)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概念

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是指一个国家的商业银行根据事先约定,贷款给另一个国家的借款人,贷款期限为3年或5年,到期由借款人向贷款的国外商业银行还本付息的一种商业贷款方式或形式。这种贷款形式涉及的货币数额比较大,同时风险也比较大,但由于贷款期限和提取款项的数额等方面灵活性较高,因而在国际金融活动中使用率较高。由于这种贷款方式有比较长的历史,在国际惯例与操作方式上都有许多约定俗成的内容。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主要是通过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定期贷款合同来实现的。

(二)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合同

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合同主要规定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双方的权利义务,通常采用格式合同。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合同常见的主要条款包括:定义条款、贷款便利、贷款目的、先决条件、进一步先决条件、提款、还款、取消、计息期、利息、还款、税务、市场崩溃、成本增加、违法行为、声明与担保、承担、违约、代理与转让、费用、支出、印花税、证据与计算、修改与免责、当事人变更、信息披露、对冲、例外、分割性、当事人各方、通知、地址与通知、语言、司法管辖、准据法等。在实际上,每份定期贷款合同的具体内容都不同,金融律师要根据谈判结果进行调整。

(三)定期贷款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

定期贷款合同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生效的有关法律问题,借款的提取法律问题,还款的法律问题,保证有关的法律问题,贷款权利义务转让的法律问题等。这里所说的法律不是国际统一的法律,多数情况下是各国的有关法律。

二、合同生效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的签订地

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合同的签订地,通常是比较明确的,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在一个较隆重的签字仪式上签名。但是,有时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不能同时签字,双方只能通过特快专递或电传的方式交换签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明示选择法律,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采取借款人最后收到合同签字文本的地区为合同签字地。普通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通常采用合同“适当法律”来判定合同的签字地。

(二)贷款合同签字地的法律意义

贷款合同的签字地在某些法律环境下有意义:税务方面的意义。合同在某地签订,可能表明当事人在某国或某地区开展了业务,会产生当地的营业税。税务方面还有一种特别税,即印花税,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它与合同效力或本票有关。另外,与合同签字地有关的是准据法与法院管辖的暗示。如果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法律与法院,合同签字地可能暗示适用签字地的法律与法院。大陆法系认为合同的签字地对暗示适用法律和法院具有决定意义,但是,普通法系认为签字地只是许多因素中的一个因素,不能只凭这一个因素就作出判定。

三、贷款操作中的法律问题

(一)贷款的提取

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不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贷款银行贷出款项的地点是它的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对于准据法和法院的选择都有意义,所以贷款提取的具体履行一般会在银行所在地,通常不会在借款人所在地或第三国履行。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国际化,大型国际商业银行在全球主要国家的中心城市开设分行越来越多,所以贷款的履行也可能在借款人所在国的外国银行分行提款。

(二)提款的意外情况

在提款的过程中,有两种意外情况可能发生,一是借款人不提款。因为借款人提款是一种选择权,不是法律义务,所以贷款银行在借款人不提款时不能强迫别人来提款。在普通法系的法院和大陆法系的法院一般不会下令强制执行提款。如果因为借款人不提款给银行造成损失,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另一种意外情况是贷款银行拒绝贷款。例如贷款银行发生破产,或它对合同贷款义务有其他解释,或它认为借款人财务状况危机,贷款风险过大等。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法院通常也不会下令要银行强制执行贷款,借款人只能要求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在我国国内的银行贷款案件中,银行签订了贷款协议而没有履行贷款义务时,我国法院一般也不能强制银行贷款。

四、贷款使用的法律问题

(一)禁止用于非法目的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借款人如果将国际商业银行的定期贷款在本国用于非法的目的,该贷款在当地将被认为无效。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可能禁止用该贷款进口违禁货物(如英国),或用于生产违禁产品或借款人将贷款用于超范围经营(如中国),或者用贷款进行投机性炒买炒卖有关证券,或从事法律禁止的内幕交易(如美国),或银行贷款数额超过银行注册资本家储备的一定百分比的法定限额(如香港)等,这些行为在当地法律认为无效。

(二)贷款支出管理

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的支出主要凭借款人授权与贷款协议条款相符合签字,有些还要凭商业发票和商业合同证明书。银行都有自己的惯例来监管支出.法律通常尊重银行的管理惯例。

五、还款的法律问题

(一)还款方式

国际商业银行的定期贷款通常采用分期偿还的还款方式,因为银行十分重视资金的流动性,同时对借款人来说,分期偿还有利于减轻债务压力。多数国家的法律也不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款。我国的法律也尊重银行分期还款的做法。

(二)提前还款

国际银行商业贷款的提前还款是比较少见的,在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限制的条件下,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一般而言提前还款的权利可能在合同中受到限制,或者借款人因为提前还款要向贷款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附加费。这种费用不是罚款,也不是违约金,而是对贷款银行失去利息的一种补偿。它对于贷款的抵押与保证没有影响。

(三)逾期还款

逾期还款是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中一个较突出的问题,它严重影响银行资金的流动性。贷款逾期虽然银行可以继续计算利息与逾期利息,但是,这可能成为一种账面上的收入,而不是真实的收入。贷款逾期也是银行对借款人偿还能力重新评价的转折点。逾期利息从逾期的当天开始计算,按照各国银行或财政部门的规定在逾期的90日或180日内,也有长达1年时间都算为逾期。在此之后仍不能偿还的逾期贷款转为呆账。

六、声明与保证

(一)声明

声明相当于借款人的一种间接承诺,同时也是借款人对它的财务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商务情况,使贷款银行及时掌握借款人状况的说明。借款人在先决条件中已经承诺了一些内容,声明的内容应该同先决条件相符合,否则,贷款银行将不会发放贷款。

声明的范围通常是:借款人的附属公司与控股关系、借款人的地位、借款人的借款权利、不违反法律、政府部门的批准、有效的注册、诉讼活动、其他商业交易与合同等。

(二)违约

如果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与行为和它的承诺与声明不相符合,这就构成违约。贷款银行可以停止继续贷款,或者要求提前还款。违反声明或先决条件的情况如果是违反法律方面的,那么可能导致贷款合同的无效。如果违约是用当地法律来处理,贷款银行可能不愿意,而愿意用银行所在地本地的法律。但是,因违约行为所涉及的行为地发生的法律是不以银行的意志为转移的。

(三)不得否认

借款人如果在声明中做了虚假的陈述,贷款银行根据该陈述发放了贷款,事后证明陈述是误导性的,借款人不得否认它所做的虚假的陈述,并要对此承担责任。

七、本票在贷款中的使用与贷款证券化

(一)贷款具体安排

贷款银行向借款人拨款后,需要有一种证据来证明贷款已经转到了借款账户上。这一证据必须是容易证明的,不需要其他间接证据的帮助。这种证据在传统上是采用本票的形式。本票的性质是出票人承诺向持票人或受款人,在见票或在票面约定的期限到期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在法律上符合债务证据的要求。

本票的优点是:可以流通,容易套现,在法律上容易强制执行,具有担保的效用,在法律上本票适用出票地法或者付款时适用付款行为地法。本票的缺点是:法律禁止使用多个到期日的本票,不适用于贷款的分期还款;贷款可能加速偿还,但本票不能提前兑现;本票的利息是固定的,但是贷款的利息可能是浮动的;本票还可能导致印花税问题;本票票面约定的货币可能是外汇,借款人本地的外汇管制法律可能与此发生冲突。

(二)贷款的证券化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可能是发行金融债券募集来的款项,无论是事先发行债券,还是事后发行债券,都属于证券的运作。该债券的风险由保险公司保险。只要贷款转化的债券没有用借款人的资产作抵押,该贷款的证券化对于贷款合同来说没有直接的关系。

(三)贷款的转让

贷款银行可以将贷款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在贷款银行同意之前,借款人的债务一般不能转让。银行转让贷款债权的原因有许多,有税务方面的,有资产重新组合的,有借款人违约方面的,也有外汇管制方面的,还有法律管辖权方面的等等。如果借款人不希望贷款银行转让债权,借款人可能要求在贷款合同中规定银行转让债权应得到借款人的同意,这是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