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百氏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代表亨利于1984年1月到京任职,同年8月到税务局办理了纳税手续。1988年税务局在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总部出具的纳税收入证明中只列明亨利每月收入外汇人民币2485元,1988年以后上涨为外汇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上述情况,税务机关于1988年6月向代表处及代表本人询问其工资组成内容,但该代表始终表明除申报的外汇人民币3000元外,没有其他工资收入项目。为此税务机关于1988年11月作出决定,先后两次要求百氏公司人事部限期提供该代表个人收入的全部证明材料,但百氏公司置之不理。税务机关于1989年2月再次发出通知,提出若仍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将在同年3月举行的中法两国“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的首次磋商会谈”中向法方代表团提出。百氏公司驻京办事处终于在法方财政代表团到京前一天向税务机关提供了亨利的全部工资证明。经审核发现,亨利除每月有外汇人民币3000元的驻京津贴外,每月还有40576法郎的基本工资,该基本工资从1984年1月至1988年一直没有申报。
请回答:亨利的行为属于逃税行为还是避税行为?理由为何?
亨利的行为属于逃税行为。理由是:各国税法上的逃税概念,一般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也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纳税义务的情形。从性质上看,逃税行为是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它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错误陈述、谎报和隐瞒有关财产或收支情况事实等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欺诈性。而本案中亨利恰恰是通过隐瞒其工资收入情况的事实来逃避其纳税义务,故亨利的行为是明显的逃税行为。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你是否掌握了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的相关内容?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