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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晒化妆品相关常识


   
防晒化妆品是近年来全球化妆品工业的发展热点。其产品设计已从单效的中波紫外线(UVB)防护,发展到兼顾长波紫外线(UVA)防护;防护概念已从面部的保护,发展到对暴露于日光的人体其他部位的保护。目前,防晒化妆品种类主要有:防晒霜、防晒乳、防晒粉饼、防晒口红等。消费者对白嫩肌肤的追求,使得“防晒”成为护肤产品的基本功能之一。

SPF值(Sun protection Factor,日光防护指数或防晒指数)代表了防晒化妆品的实际防晒功效,它是建立在人体测定的基础上,根据中波紫外线照射皮肤产生红斑的情况而计算出的一个量化指标(经防护的皮肤出现红斑所需的最小照射剂量或最短时间,与未经防护皮肤出现红斑所需的最小照射剂量或最短时间的比值)。

鉴于SPF值的定义是建立在人体测定的基础上的,因此,采用人体皮肤试验技术(即“人体法”)测定SPF值,已成为国际上的标准模式。各主要国家(包括中国)的法规都建立和规定了“人体法”的标准方法,用于测定并标注防晒化妆品的“SPF”值。而用“仪器法”来评价防晒化妆品“SPF”值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现在SPF检测的标准以2002年9月19日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为准。越来越多的厂家生产出高倍SPF产品,实际上在日常情况下,选用SPF10~15的产品就能达到较好的防护效果;如果暴露在阳光下的时间较长,特别是旅游、游泳等户外活动,则可选择SPF值较高的产品,如SPF15~25的产品。

防晒化妆品中除了SPF值有规定之外,还增加了PA+的说法。与UVB的评价不同,目前国际上对于防晒化妆品UVA防护效果的测试和表示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国的规定也差异较大。UVA与UVB的波段不同,因此,能有效防护UVA的产品,不一定能有效防护UVB,反之亦然。兼有UVB和UVA防护效果的宽谱防晒化妆品,一般都会在标签上加以说明(如,“UVA/UVB”防护)。用PA+(或PA++,PA+++)来表示UVA的防护效果是基于日本化妆品工业协会制定的一种标准。我国尚未对UVA的评价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中规定:防晒化妆品可以不标识SPF值;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不得标识防晒效果;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为SPF30+。

由于防晒化妆品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企业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才能将防晒化妆品投放市场。卫生部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对生产企业提交的产品配方和按规定所检测的实验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产品的安全性评估和宣称功效依据的评估。通过委员会的评审后,该产品才能获得批号,也就是“防晒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特殊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号,才能被允许生产(国产产品)投放市场。

目前,许多彩妆产品也加入了防晒剂,多数以配合二氧化肽、云母、滑石粉及氧化铁等无机粉末为主体,它们虽然对紫外线有一定的散射效果,但对紫外线的防御是不够的。要想追求较好的紫外线防御效果,必须配合有机的紫外线吸收剂、无机的紫外线护御剂等。所以,设计开发具有紫外线防御效果的彩妆品配方时,需要考虑产品自身的功能、性质、安全性,即紫外线防御效果与彩妆的光学特性以及所宣称的涂抹时的透明感、使用性、安全性等。

在彩妆产品中使用的有机防晒剂必须满足以下5个要素:①对皮肤不会引起光毒性、光敏性的高安全性物质;②对UVA或UVB有强烈的吸收带;③对紫外线和高温有稳定性,不会因此分解和变化;④与化妆品的基剂成分有良好的相容性,容易进行配合;⑤与基剂配合时不会影响使用感。

在彩妆产品中使用的无机防晒剂主要有二氧化肽和氧化锌,它们一般也可以作为颜料配合在基剂部分,其化学稳定性及安全性很好,而且从UVA到UVB均有抵御功能。而未经处理的无机紫外线防晒剂,由于对可见光也同样散射,所以有上妆时产生不自然的白色感、涂敷时的延展性不佳、微粒化时光活性高等缺点。品质优良的物理防晒剂需要经过一些特殊处理,但作为无机防晒剂使用时其规格不同于调色原料。它的粒子径是在0.1um超微细的并且经过疏水化(或亲水化)处理,具有良好的分散性,通过对粉体改质化(将微粒的形状进行改变)和复合化(与其他材料进行复合如:尼龙、聚乙烯、氧化铁等),就可以解决以上提到的缺点。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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