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商品的数量是指以一定度量衡表示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的量 。在国际贸易中 ,数量的大小不仅是计算单价、总金额的重要依据,而且体现经营意图的贯彻,买卖双方必须事先约定商品的数量,以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因此,商品的数量是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
一、商品的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
1.商品的计量单位
表示商品数量的计量单位是由商品的特点决定的。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计量单位有六种:
(1) 重量。如吨(公吨、长吨、短吨)、千克、磅、盎司等。重量单位一般用于天然产品及其制品,如矿砂、钢铁、羊毛、油类等,有些工业制品如化工和西药原料等也是用重量计算的。
(2) 个数。如只、件、双、打、罗、令、台或套等。个数单位一般用于工业制品、杂货、机器、仪器、零件等商品。
(3) 长度。如米、英尺、码等。长度单位主要用于纺织品、绳索等商品。
(4) 面积。如平方米、平方英尺 、平方码等 。面积单位多用于玻璃、塑料板等商品。
(5) 体积。如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等。体积单位一般用于木材及化学气体等商品。
(6) 容积。如升、加仑、蒲式耳等。容积单位多用于谷类以及某些液体商品。
2.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数量要靠计量单位来表述,而计量单位总与特定的度量衡制度相联系。由于世界各国采用的度量衡制度不尽相同,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也就有所差异,所以,在订立数量条款时,还必须明确所采用的度量衡制度,以免引起误会和纠纷。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四种:
(1) 公制。基本单位为千克,常用派生单位有公吨、升等。为欧洲大陆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2) 英制。基本单位为磅和码。为英联邦国家所采用,而英国因加入欧盟,在一体化进程中已宣布放弃英制,采用公制。
(3) 美制。基本单位和英制相同,为磅和码。但有个别派生单位不一致,如英制为长吨,1 长吨等于2200磅;美制为短吨,1 短吨等于2000磅。此外容积单位加仑和蒲式耳 ,英美制名称相同 ,大小不同。
(4) 国际单位制。基本单位包括千克、米、秒、摩尔、坎德拉、安培和卡等7种,另有弧度和球面度2个辅助单位。它是国际标准计量组织为统一度量衡制度,于1960年在公制基础上制定公布的,此后被许多国家纷纷采用。
我国自1959年至1984年一直使用公制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命令,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新的《法定计量单位制》。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得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目前,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对进口的仪器和机械设备一律要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计量主管部门批准;对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而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都应使用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除国际单位制的9个单位外 ,又增加了几个非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 ,如表示质量的“吨(T)”、表示航行速度的“节(knot)”及表示时间的“分”、“时”、“天”等。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算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毛重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与内、外包装重量之和。毛重一般是运输部门按重量吨计收运费的依据。对一些价值较低的商品,如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其包装价值同商品价值相差不大,有时也以毛重作为计算商品总量的基础。通常将此种方法称为“以毛作净”。
2.净重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按照国际惯例,如合同中对重量的计算没有明确规定,则应以净重计量。
净重等于毛重减去皮重(即包装物的重量)。计算皮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 实际皮重,即包装物的实际重量。通常是按对包装材料逐件过秤后得到的总和计算。
(2) 平均皮重。对于包装材料和规格划一的商品,衡量时可以抽出若干件包装 ,以所求得的包装重量的平均值作为皮重 ,即为平均皮重。平均皮重,有人称其为标准皮重。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包装用料及规格的标准化,用平均皮重计算的方法已日益普遍。
(3) 习惯皮重。有些规格化的包装,其重量已为市场所公认,不必在每一笔交易中再逐件称量,这种公认的皮重即为习惯皮重。如装运谷物的机制麻袋,每只习惯皮重为2.5磅。
(4) 约定皮重 ,指买卖双方事先商定的重量 ,而不需要实际过秤。
3.公量
公量是指用科学方法抽出商品中的水分,然后再加上标准的含水量所求得的商品重量,一般用于计量经济价值较高,但含水量极不稳定的商品的重量。例如,羊毛、生丝等商品,在不同的气候条件下,其重量差异较大,采用公量作为计价基础,可以避免买卖双方因对商品重量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纠纷。公量可以通过如下公式计算:
4.理论重量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和尺寸买卖的商品,只要其每件重量大致相等,就可以通过单件重量与总件数来推算出总重量,由此而得出的重量称为理论重量。钢板、马口铁等商品的重量往往以此种方法求得。
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一般由数量和计量单位两部分内容组成。在规定数量条款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的数量。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既不是越少越好,也不是越多越好,应该根据国家外贸政策和进出口意图,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适度掌握。
在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品的数量应适度,既要避免出口商品数量偏少所造成的我国商品市场占有率偏低的问题,也要避免出口数量过大引起的商品价格下跌给我国带来的损失,还要使出口商品的数量与国外客户的经营能力与经营作风相适应,最终达到使我国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保持经常的稳定的销售目的。
在进口业务中,要根据我国市场上的实际需求与外汇支付能力确定进口的数量,另外也应考虑进口商品国际市场行情的变化趋势,以防进口数量巨大的商品价格下降给我国造成无形的价格损失。
2.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散装商品,由于商品自身的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准确地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对这类商品,须在数量条款中规定一定的数量机动幅度,以便合同的顺利履行。
对于以卸货数量成交的货物,通常规定“约定损耗限度”。根据这一条款,卖方所交货物损耗在约定限度以内时,卖方可不负责。如果损耗超过约定限度,则由卖方负责补货或减少金额。
对于以装运数量成交的货物,通常规定“溢短装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卖方在交货时可以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一个完整的溢短装条款由三部分内容组成:a.机动幅度,即允许多交或少交的百分比;b.选择权,即约定何方有权决定多交或少交;c.溢短装部分的计价方法。
在溢短装条款中,机动幅度究竟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选择权通常规定由卖方选择,但在交货多少涉及舱容时,可定由安排船只的一方选择,或直接由船长根据舱容或装载情况作出选择;溢短装部分的价格,比较常见的做法是按合同价格,也可规定按装船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3.数量条款应明确具体。数量条款的明确具体,主要是指:规定成交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 , 有时还应明确是装运重量还是卸货重量;有些商品,如需要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时 ,则机动幅度多少 、选择权及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等,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一般不宜使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含混的词汇说明商品的数量,以避免在合同执行中对此产生争议。
4.注意总数量与包装内含量的关系,二者不能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