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一、穆斯林义务
(1)伊斯兰法主要是一个义务体系, 伊斯兰法学将穆斯林行为分为5种, 即必须履行的行为、可嘉奖的行为、准许的行为、受谴责的行为、禁止的行为。
(2)“五功”, 这是伊斯兰法的基础,其原意是基础、柱石,属于传统伊斯兰法学理论所指的穆斯林必须履行、不履行者即受到惩罚的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从内心和行动上证明信仰的真诚。其具体内容包括:
①念功,即口诵。“除安拉外,别无主宰,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 穆斯林在重要的宗教活动中都必须念诵这段经文。 “念功”在阿拉伯文中的原意是“作证”,意思是通过念诵来证明自己对安拉的信仰。
②拜功,即礼拜。 举行此种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尔伯”神庙的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 每天礼拜5次,破晓、中午、下午、日落、入夜(即晨、晌、晡、昏、宵)各一次。星期五做公共礼拜。做礼拜时,礼拜者的身体、衣服和礼拜场所必须清洁。
③斋功,即“斋戒”。 每年伊斯兰历9月自日出到日落实行斋戒禁食,并禁止性行为。全体穆斯林除年老体弱和旅行者可以延缓行斋或以施舍代替外,都必须准时斋戒,否则受到制裁。
④朝功,即朝觐圣地。《古兰经》规定,凡有条件的穆斯林一生中至少要到麦加朝圣一次。公众集体朝觐在伊斯兰历12月进行,叫“大朝”;个人随时都可以去,叫“小朝”。朝觐有一定的仪式,是全世界穆斯林的盛大聚会。
⑤课功,即法定施舍。拥有财产的穆斯林必须按其财产的一定比例进行施舍。根据伊斯兰教义,施舍可以使财产洁净,给财产所有人带来吉祥和善果。后来,施舍演变为一种税收,是国家政权以宗教形式向教徒做的一种贡赋。
除以上五种基本义务外,为传播伊斯兰教而进行圣战也是每个身心健康的男性穆斯林的义务。 此外, 穆斯林还要遵守关于食物的戒律。
二、财产制度
伊斯兰法认为土地是“安拉”的财产,只有先知和他的继承人哈里发才有权支配,其他人只有占有权。土地占有形式有
(1)“希扎士”(圣地):阿拉伯半岛上穆罕默德居住过的地方,不得居住和埋葬异教徒,禁止损伤树木、杀死动物。
(2)“伐果夫”: 进行圣战后,被征服地区的非教徒被迫签订契约放弃所有权的土地,属于国有,原占有人缴纳捐税可以使用。
(3)“米尔克”: 范围较广,包括被征服地区改奉伊斯兰教者的土地、分配给阿拉伯贵族的土地、无人管理由穆斯林耕种的土地。这类土地可以买卖,但应向哈里发政府交税。
(4)“伊克特”: 类似采邑,作为服务的报酬授予军人,占有者必须向哈里发提供一定数量的战士。
(5)“瓦克夫”: 以奉献真主的名义捐献的土地或其他形式的财产。捐献者仅转移用益权,仍可保留占有权。可作为瓦克夫捐献的也可以是土地之外其他形式的财物。它可分为公益瓦克夫和家庭瓦克夫或私人瓦克夫。
三、债权制度
伊斯兰法中关于债的发生,有两种
1.因契约所生之债
契约生效的条件是:
(1)订约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且必须在场。
(2)必须自愿同意缔结契约。
(3)契约标的必须合法。
(4)禁止利息。 《古兰经》明确宣布“禁止以贷取利”,认为收取利息是违背安拉意志的。
(5)信守诺言。 契约一经缔结必须履行,《古兰经》宣布穆斯林必须信守诺言,即便单方发誓所作出的约定也应履行。
2.因致人损害所生之债
主要指对他人物品的损害,也包括不履行契约所造成的损害。
四、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1.有条件允许一夫多妻;婚姻被视为一种契约, 聘礼是缔结婚姻关系的重要条件;离婚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手中,丈夫可无条件宣布休妻,但妻子被休后有3个月待婚期, 以便证实是否怀孕,在这期间丈夫可以撤销休妻决定。
2.夫妻关系的规定贯穿男尊女卑的思想。
3.继承分为两类: 遗嘱继承, 只能处分其遗产的1/3;经定继承, 其遗产分配比例按合法继承人人数的多少确定。 承认妇女继承权,但继承数量仅为男子的一半。
五、刑法制度
伊斯兰法中一般将犯罪分为三类:
1.经定刑的犯罪: 《古兰经》规定了固定刑罚的犯罪,必须按规定的刑罚判处,刑罚较为原始而残酷。
2.酌定刑犯罪: 经训中未规定刑罚,由法官酌情量刑的犯罪。这类犯罪一般较轻微。
3.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 杀人罪的处罚一般是血亲复仇或交纳赎罪金,杀害穆斯林比杀害非穆斯林的处罚严重得多。
六、司法制度
1.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各省总督兼管审判。
2.法院分“沙里阿”法院和听诉法院两个系统, 具有相对独立性。前者主要管辖私法案件,后者主要审理公法领域的案件。
3.受宗教因素影响,各类证据中宣誓最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