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法国法的历史地位法国法具有丰硕的思想基础和完备的体系结构,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拿破仑时代创立的“六法体系”,不仅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主导作用。而且对近代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1)法国法在欧洲大陆具有典型意义, 不仅是中世纪封建法的典型,而且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为资本主义成文法典法的典型代表。
恩格斯曾指出“法国在中世纪里是封建制度的中心,从文艺复兴时代起是统一的等级君主制的典型国家,它在大革命时期粉碎了封建制度,建立了纯粹的资产阶级统治,这种统治所具有的典型性是欧洲任何其他国家所没有的”。
法国是欧洲大陆较早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而且革命较为彻底,这为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创立和传播创造了条件。大革命结束后,法国开始的大规模法典编纂活动最先创立了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完整而系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法国民法典》成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立法的范本,成为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并以此为基础,促成了大陆法系的形成。
(2)法国法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为指导, 以成文法为基本形式,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明确而系统。
马克思称法国的资产阶级制度起源于卢梭、孟德斯鸠的学说,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建立法治国家的思想,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人权宣言》中都得以贯彻和体现。此外,法国大革命中极力倡导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权学说也与前述原则和思想一起成为法国资产阶级立法,尤其是拿破仑立法的理论根基。
(3)法国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 以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作为其建立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并出现了公私兼备的社会经济立法的新领域。
(4)法国最先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 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这种典型的“双轨制”司法体制对其他国家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法国法与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基本特征的形成与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法的创制,尤其是拿破仑立法有非常紧密的联系,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母法国。
近代法国六法体系的创立, 为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并作为范例为其他成员国所效仿,使大陆法系带有显著的成文法典化特点。
大陆法系的共同历史基础是罗马法,而罗马法的近代化可以说是通过法国的实践完成的。以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法国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传统,而且继续采用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不仅把法的时代精神与法的传统良好地结合在一起,而且使罗马法获得了升华。法国民法典所体现的这一历史性成就促使大陆法系能够在罗马法基础上跨越时代而成长。
从大陆法系的形成、发展、基本制度与理念各方面来看,近代法国法的建立和完善,都对大陆法系起着奠基和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