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斯巴达的法律制度斯巴达是希腊地区较大的内陆城邦制国家, 大约形成于公元前9世纪左右。相传,它最早的立法者是来库古。来库古曾周游各地以研究不同的法律制度,他特别喜欢克里特“非常明确而严厉”的法律,并且从埃及那里学到把士兵和其他人分开的做法,建立了一个奴隶制贵族专制的所谓 “高贵”国家。
来库古于公元前885年颁布了法律,主要内容有:
1.确立贵族寡头政制
长老会议由30人组成,是斯巴达最高的政治机关,并为公民大会准备议程。公民大会由全体公民参加组成,任何法律不经它同意都是无效的。世袭的、属于两个不同家族的两个王是长老会议的成员。此外,斯巴达还有从全体公民中选举出来的5个监察官。 来库古进行的立法改革,限制了公民大会的权力,扩大了长老和两个王的权力,形成贵族寡头政制。
2.平均分配土地,禁止工商业
来库古将全国的土地划分为数量相等的份地,然后分配给全体斯巴达公民。份地可以世代相传,但是不准抵押和买卖。禁止公民从事手工业和商业活动。甚至还规定全体公民必须一起吃一样的饭。
3.实行国民军事教育
孩子一生下来就要进行体检,只有健康的才准许活下来,并且一开始就要接受严格的军事训练,女孩子也一样。由于妇女承担着为国家生产出合格战士的任务,所以受到极大尊重,斯巴达出现财产不均现象后,她们获得大量财富。整个斯巴达就是一个大军营。
4.军事化的国民生活, 使得刑法中的犯罪多与军职行为有关,对战争中逃跑或投敌等行为进行严历惩处。
5.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方面
原则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婚姻制度仍有群婚制遗迹。财产由长子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