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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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内容的组织

  第三,学校自主性。校本课程开发赋予学校开发与编制课程的职责和权利,学校与国家、地方分享课程决策权,共同承担责任。在课程决策、编制与实施中,学校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学校不仅仅是执行课程的机构,同时也是开发、编制课程的具有专业自主权的组织。校本课程的开发,不是对外部指令的服从和执行,而是学校自主的开发行为。它不是对国家课程的无条件的执行,而是可以对国家课程进行再加工,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和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整、改编或整合,进行再创造,使之更符合、更适应学生、学校、社区及家长的需要。可以说,校本课程也是对国家课程的一种校本化的课程实施。校本课程开发,需要有校外专家的支持和指导,但是学校成员是开发的主体。没有学校成员的参与,就不成其为校本课程。
  第四,校本课程的编制与开发,体现了一种行动研究的特点。它既是学校校长与教师行动研究的过程,又是行动研究的结果。课程编制与开发过程,本身就是一种行动研究。确立什么样的课程理念,确立什么样的校本课程,在多大范围内开发校本课程,采取什么样的开发策略,如何充分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和课程资源,如何实施校本课程的教学,在开发过程中如何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专业素质,如何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等等,这些都需要研究。在行动中研究,在研究中行动,在行动、研究过程中,把实际工作者与专业工作者有机结合起来,这正是校本课程的行动研究。通过课程的行动研究,校长和教师不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探索问题,提出课程创新方案,编制具有学校特色和教师特色的新课程。课程的行动研究,是校长和教师成长、发展的最佳途径和方式,也是校长和教师专业化的必由之路。
  三、课程的规范
  (一)课程计划
  课程计划(原称教学计划)是课程安排的具体形式,是根据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制订的有关学校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
  课程计划的基本内容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课程设置即根据教育目的和各级各类学校的任务、培养目标和修业年限,确定学校应设置的课程。
  课程开设顺序即依据规定年限、各门课程的内容、课程之间的衔接、学生的发展水平,确定各门课程开设的顺序。
  课时分配即根据课程的性质、作用、教材的分量和难易程度分配各门课程的授课时数,包括各门课程授课的总时数,各学年(或学期)的授课时数和周学时等。
学年编制和学周安排即学年阶段的划分、各学期的教学周数、学生参加生产劳动的时间、假期和节日的规定等。
  课程计划的核心内容是课程设置。基础教育的课程设置通常是由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随着课程改革的发展,它在统一要求的前提下也呈现出多元灵活的特征。选择与编制课程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点:(1)合目的性。合目的性要求选择与编制课程首先确定教育目的并具体化为各级各类教育的明确目标,围绕目标设置课程。(2)合科学性。合科学性要求编制课程正确地反映各门学科、课程内容符合科学体系要求,要重视各学科、各课程之间的内在联系。(3)合发展性。合发展性主要指课程选择、编制与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性相一致。
  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要充分考虑不同阶段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发展水平,有区别地进行科学设置。
  小学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小学低年级开设品德与生活、语文、数学、体育、艺术(或音乐、美术)等课程;小学中高年级开设品德与社会、语文、数学、科学、外语、综合实践活动、体育、艺术(或音乐、美术)等课程。
  初中阶段设置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主要包括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或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与社会(或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积极倡导各地选择综合课程。学校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选修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艺术、美术课中要加强写字教学。
  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为使学生在普遍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现有个性的发展,课程标准应有不同水平的要求,在开设必修课的同时,设置丰富多样的选修课程,开设技术类课程。积极试行学分制管理。
  (二)课程标准
  课程标准是确定学校教育一定阶段的课程水准、课程结构与课程模式的纲领性文件。它整体上规定着某门课程的性质及其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它具有法定性质,关心的是课程目标、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和课程设计思路,关注的是学生的学习过程和方法、以及伴随产生的积极情感体验和正确的价值观。一个国家课程标准的制订,与其教育政策有关。为了更好地理解课程标准,以下几点是很重要的。
  第一,课程标准主要是对学生在经过某一学段之后的学习结果的行为描述,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的具体规定(如课程计划或教科书)。
  第二,它是国家(有些国家是地方)制定的某一学段共同的、统一的基本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
  第三,学生学习结果行为的描述应该尽可能是可理解的、可达到的、可评估的,而不是模糊不清的、可望而不可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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