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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的质的规定性

  教育作为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教育是人为人的发展而有意识建构的双向互动的活动与交往系统,它的目的在于影响和促进人的发展,培养人的实践意识和实践能力。是否有目的地培养人是教育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的重要区别。除了教育之外,人类的其他活动也影响人发展,如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文化活动、休闲生活、日常生活等的影响都或显或隐地与人的发展相关。有的人也把这些活动与交往的影响称为教育。但在教育学上一般不把这些活动交往视为是教育活动而称为环境影响,因为这些活动与交往的目的并不在于培养人,只是以其自身的存在自发地影响人的发展。正如布列钦卡在评析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1911年提出的将“教育”界定为“成人一代对那些还不能成熟地应付社会生活的年轻一代所施加的影响”时所言:“将教育界定为‘影响’不仅使其具有多义性而且具有含糊性。”因为这种“影响”包括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涂尔干明确表示“这种影响总是当前的和具有普遍性的。在社会生活中,青年一代在任何阶段,甚至无时无刻都不可能脱离与成人一代之间的联系,也不可能不在教育方面受到其哪怕是无意的影响。……事实上,一种无意的教育从来就未曾停止过。”由此可见,不强调教育活动的目的性,就会把教育泛化为个体的全部社会生活,使教育成为一种漫无边际、无法把握的社会活动。这种做法表面看来似乎强调了教育无所不在的强大作用,实际上是忽视了教育作为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的不可欠缺性,用“自然化”的方式消解了教育作为人类独特活动存在的价值。但是,必须指出,强调教育活动的目的性,并不意味着要否定其他社会生活对人的发展的作用,恰恰相反,还应当看到它对人发展的重要性。这种影响是一种客观存在,只是它不属于“教育”的活动范围,但教育要有意识地加强与人的其他社会活生活的联系。
  根据矛盾论的观点,“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教育这一社会现象的根本特点,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所要解决的矛盾同人的其他社会活动一样也是人所面临的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矛盾,即现实的人同包括社会在内的外部世界的矛盾。对儿童来说,这个基本矛盾表现为他与他来到人世所遭逢的既定的同时又是变化着的成人世界之间的矛盾。但在教育活动中,这一基本矛盾又转化为两个层次不同而又相互作用的矛盾,一是人与外部环境的矛盾,二是人自身发展的内部矛盾。后者的运动是前者向人的发展的内化,前者的运动又有赖于后者向环境的外化。教育活动的特殊性或教育活动的领域和功能恰在于引导这种内化与外化,即人的个性素质的形成与显现,人的本质力量的提升与确证。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来说,社会发展是人的发展的客观条件,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主体的能动的力量,而教育则是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互通的中介和纽带。
  教育的根本问题是人的问题或人的发展问题。在不同时代不同的人那里,对人的存在的认识与取向有不同的理解与选择,因而对教育也有不同设想与实施。这些教育并不都有利于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但从教育历史发展的总的趋势看,从教育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意义看,特别是从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现代社会对教育的基本需要看,可以认为教育同人类追求一步步走向解放的步伐是一致的。教育在人与社会的矛盾中实际致力、所当致力的是人的发展潜能的现实实现;教育的主题或主旨在于,启发人的生存觉醒和生存智慧,批判地审视现有的生存境况,明智地选择有可能、有意义的未来生存的走向,具有创造新的生活的意识与能力,不断寻求对生活现状和自身现状的超越,成为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教育的建构和运行要直面人的现实生活的境况,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弘扬人的主体性,寻求人与社会诸多矛盾冲突和两难选择的历史的具体的统一,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生存境况的改善与更新。
  教育在其所面临的基本矛盾中的中介转化地位和解决这一矛盾时的立足点,决定了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是培养人。这是教育这一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根本区别,是教育的本质特点。教育之所以为教育,全赖乎于此。培养人是教育的立足点,是教育价值的根本所在,是教育的本体功能。任何教育,都只有通过培养人才能服务社会,而不能对社会直接发生作用。如果否定了教育的育人价值,也就否定了教育的社会价值,离开了对人的培养,教育对社会便无所作为。
  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是培养人,这一在理论上十分简单的道理在实际中却并不那么简单。长期以来,不少人总是习惯于把教育的本质与教育的社会职能和社会归属混为一谈。有的人把阶级性看作是教育的本质,把阶级斗争看作是教育的根本职能,进而把教育归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范畴。有的人又针锋相对地把生产性看作是教育的本质,把生产斗争看作是教育的根本职能,进而把教育归属于社会的生产力范畴。不错,教育在阶级社会中当然具有阶级性,教育在总体上也从来或多或少地具有生产性,但阶级性和生产性并不为教育所独有,因而并不是教育这一社会现象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殊属性。此外,阶级斗争和生产斗争都只是教育的社会职能,并不能等同于教育的本质,何况这两种社会职能也是人类众多实践活动所共同具有的。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偏差,教育失去了起码的稳定性和相对独立性,失去了教育自身的立足点,时而被当作实现这种目的的手段,时而被当作完成那种任务的工具,致使教育左右摇摆,动荡不安。这样,教育便几乎成了一个消极被动、不需什么自主思考和自主判断的直接的社会附属物,忘记了自身的质的规定性。事实证明,这种失去了自身规定性的教育,并没能很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反而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认识上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教育的质的规定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同时对这种认识的意义本身也缺乏认识。在我们看来,只有首先明确了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才能进一步讨论教育的社会属性和社会职能之类的问题。不首先确定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是培养人,其他一切有关教育的探讨都是缺乏基础和根据的。从实践上看,如果不坚持把培养人作为教育的根本和学校生活的中心,就不有可能搞好教育和办好学校,从而也就不可能有效地履行教育的社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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