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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内容:
  1.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
  2.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3.直接言词原则在司法证明中的实现。

  无论是什么纠纷,法官都应该看所有可能与案情有关的东西,听听有可能知晓案情的人的陈述;当然,其中最重要而且最应注意的是那些可能最了解案情的人,即当事人。

——【英】边沁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
  1.什么是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1)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与间接审理原则相对而言的。是指审案法官必须直接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案件事实。
  (2)言词证据又称为言辞审理原则,是与书面审理原则相对而言的。是指庭审调查过程中的拒证和质证都必须以言辞方式进行。
  2.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1)首先,直接言词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模式的要求,体现了法官或陪审团直接审查证据和认定证据的需要。
  (2)其次,该原则也符合司法证明的客观规律,特别是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的规律。
  (3)最后,该原则也是司法程序公正的要求和保障。
  二、直接言词原则在司法证明中的实现
  1.坚持直接言词原则首先要求明确其适用范围。
  2.其次要求诉讼各方及其证人均应出庭,法庭审理以直接的、言词的方式进行,法官独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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