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1、含义。法定证明模式是指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出法官采纳和审查每一种证据的具体标准;自由证明模式是指法律不事先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个人的良知区自由的使用证据。主张法定证明模式的人认为,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处理。主张自由证明的人认为,案件纷繁复杂且社会发展,为保证案件的合理性和正确性,须给法官自由裁量。
  2、在司法证明中的实现
  (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证明制度属于自由证明制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颇让国外法官羡慕。
  (2)改革方向:以法定证明为主、以自由证明为辅。即证据制度的大部分内容采取法定证明的模式,只有在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上采取自由证明的模式。
  证据立法的方向从偏重证明力的证据观转向强调可采性的证据观。A、端正对证据概念的界定;B、要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问题,转变对证据客观性的盲目崇拜;C、要明确司法证明标准的定性,要正确把握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关系;D、 要在证据立法中增加关于证据采纳标准的可操作性规定,处理好法定证明和自由证明的关系。E、重视证据合法性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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