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内容 >> 第一章 >> 第二节 儿童观的科学内涵 
  时代的发展与教育的现实都要求我们转变儿童观,从新的视角认识儿童,理解儿童。儿童是人,这是构建科学儿童观的基本点。儿童作为人,是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的统一,具有人的自由性、选择性和创造性,儿童的生命是人的整体生命,是肉体与灵魂、生理与心理、感性与理性的综合体;儿童是权利的主体,具有与成人平等的价值与尊严。儿童是自然的存在,儿童是社会的存在,儿童是权利的主体,三者的统一构成了科学儿童观的完整框架结构。
   一、儿童观的结构
   儿童观作为一种指向儿童的观念,有内在的结构和内容。
   (一)自然构成——儿童是自然的存在
   儿童的身体,身体组织是长期在自然界的制约下进化、发展的产物。作为生物个体,一方面具有独立性、个体性和完整性,有自身生理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又具有对外部世界和周围事物的依赖性。
   (二)社会构成——儿童是社会的存在
   由于儿童的存在,社会才得以延续和发展,社会生活才更加绚丽多彩。作为社会的存在,一方面儿童应享有相应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另一方面儿童的发展受社会环境的影响。需要有一种有利于其成长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
   (三)精神构成——儿童是精神的存在
   儿童有丰富的精神世界、丰富的情感、独立人格、形成的个性。
   二、儿童观的科学内涵
   (一)儿童是人
   儿童作为人,具有和成人一样的人格和尊严、一样丰富的精神世界、一样的差异性。儿童幼稚、不成熟,这恰恰代表着人类发展的轨迹以及学习和发展的可能性。
   (二)儿童是发展中的人
   儿童不同于成人,正处于发展之中。儿童有自己独特的认识方式、成长特点。儿童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和被塑造与自我塑造的潜力。儿童需要时间去成熟和发展。要提供与儿童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让童真、童趣、童稚得到自由伸展。
   (三)儿童是权利的主体
   儿童与成人彼此平等、具有相同的价值,法律赋予了儿童基本的人权。
  1959年11月20日第1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肯定儿童和成人一样,应当得到人的尊重,享有生存、生活和学习的权利。成人和社会应当保障儿童的这些权利。
1989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为儿童的保护和权利订立了一套全面的国际法律准则。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