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传统上儿童总被人们看作是宝贵的东西,但没有被看作是权利主体。人们还没有普遍认识到儿童是有能力的,他们有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应该像其他人一样得到尊重,应该拥有“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四个基本原则: 1.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到儿童,必须以儿童利益为重。 2.尊重儿童尊严的原则(respect for the dignity of the child)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尊严,保证儿童生存与发展的质量。 3.尊重儿童的观点与意见的原则(respect for the views of the child)任何事情如果涉及到儿童本人,必须认真听取儿童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4.无歧视原则 (non—discrimination) 不论来自任何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性别、正常与残障,都要受到公平对待。 荷兰乌特勒支大学特·温特教授指出:儿童的社会参与是儿童权利的基本要素。如果社会要年轻一代成为有责任心的公民,那么在教育过程中就应当为他们创造适当的环境与机会。练习如何发表意见,独立决策,学会负责。国际上20世纪90年代对儿童的新态度可概括为3R: 儿童的权利rights、儿童的地位 room、儿童的尊重 respect。保障儿童的参与权是实现3R的基本途径。 我国《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的合法权利:① 生存的权利② 受教育的权利③ 受尊重的权利。 (四)儿童期有自身的价值 儿童期不仅是成人生活的准备阶段,儿童期自身还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儿童期是童年生命的展开,是人生中享受童年乐趣不可回复的阶段。 儿童最终要长大成人,而成人是经由儿童期、经过儿童的努力创造出来的。“儿童创造了成人”,“儿童是成人之父”。 催促儿童尽快成熟、缩短儿童期是对儿童期自身价值的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