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单元中,我们学习了外国投资法的概念、立法方式及不同类型国家的外资立法,,这一单元我们来学习外资进入的条件
通过上述视频,我们可以对外资进入的条件有所把握,现归纳总结如下:
外资进入的条件往往是各国的外国投资法最重要的规定。外资进入的条件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二是外国投资的审查和批准。前者是外资进入的实质条件,后者则是属于外资进入的程序条件。
所谓投资范围是指资本输入国(东道国)允许外国投资的行业部门。各国对投资范围加以规定,一方面,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部门,保留在政府和本国国民手中;另一方面,将外资引导到本国亟待发展的行业和部门,使外国投资与本国的经济发展目标保持一致。在实践中,各国的外国投资法往往是从禁止外资进入行业和部门、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部门以及允许和鼓励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部门三个方面对外资的投资范围加以规定。我国1996 年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也恰恰是从这三个方面对外国投资的投资范围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关于外资的投资比例问题,从微观上说,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当地合资者之间的投资比例只涉及到合营企业利益的分享及管理权的分配;从宏观上讲,东道国在其外国投资立法中对于外国投资的比例加以规定,实质上体现了东道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的投资方向的控制。目前,在投资比例的规定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规定一个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一般比例,具体又可包括只规定上限、只规定下限(我国采取此做法)及既规定上限又规定下限三种做法;二是对不同的行业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此外,与投资比例有关的一个问题就是本地化的问题,这是拉美国家的一种做法,指的是外国投资比例较大的企业(80%,外国企业)应逐渐降低其投资比例并最终变成本国企业(本国投资占80%以上)
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是指资本输入国政府依据一定的程序、标准,对进入本国的外国投资进行鉴定、甄别、评价,并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一种制度。审批制度是资本输入国管制外国投资进入的重要手段。审批的作用是:( 1 )保证外国投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适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本国的经济计划、优先发展目标相一致。( 2 )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某些工业部门,将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或国民经济关键部门保留给本国政府或本国国民,避免由外资控制这些关键行业和部门。( 3 )使外国投资有利于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平衡。( 4 )避免外国投资过分集中于少数经济部门,造成经济畸形发展。外国投资的审批机构因各国差异而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专门的中央机构、现存有关的政府部门及中央与地方的复合或分级审批机构三类。至于审批的标准则包括积极标准和消积标准两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家禁止外资进入的是( )。(多项选择题)
过渡语:通过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对外国投资审查和批准等内容的学习,你是否了解了外国投资法中外资进入的条件?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