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单元中,我们着重介绍了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这一单元我们将学习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问题。
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问题,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主要包括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及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三个方面。
在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方面,缔约国之间交换情报的方法,一般分为例行的交换、经特别请求的交换以及一方主动提供三种:例行的情报交换方法,主要适用于交换缔约国对方居民在本国境内经常性的收入来源的情报,以及缔约国税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情报;经特别请求方式交换的情报交换方法,主要包括为确定纳税责任所需要的有关纳税人在对方境内的财产和收益细节、银行账户往来、营业活动范围以及有关商品和劳务的价格、成本费用等情报;一方主动提供情报的交换方法,即当一方主管当局在工作中发现某种对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确定纳税人的纳税责任可能具有重要意义的情报时,应主动将此种情报提供对方主管当局。
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方面,税收协定中增设的相应的反滥用协定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判断不适用协定待遇的导管公司的标准和方法。主要包括透视法、排除法、渠道法和征税法四种方法:透视法,是指缔约国的居民公司是否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取决于控制或拥有该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的居民;排除法,是指在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的优惠,不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某些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公司;渠道法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专利权使用费等款项,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法是指在税收协定中规定,纳税人享受协定对某些种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必须以这类所得在纳税人的居住国被征税为前提条件。
在税收征收方面相互协助方面,主要包括一国的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执行某些征税行为,如代为送达纳税通知书、代为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追缴税款等。
在下列选项中,( )并非缔约国之间交换情报的方法。(单选题)
通过前述内容的学习,你是否基本掌握了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问题?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