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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组织与条约



知识点三: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3.3.1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概述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加,国家之间签订了一系列条约,规范国际经济活动。国际经济组织应运而生,专门管理一个或多个方面的国际经济条约。一些国际组织还编篡国际商事惯例,为各种经济活动提供指南。相应地,各国自己也制定了相关的国内法,调整这种“涉外”的经济活动。这些条约、国际组织、惯例和国内法,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最早的国际贸易是货物贸易。当货物买卖跨越边境,买卖双方所在国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如何确保合同的履行,便成了重要的问题。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制定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对合同成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救济等基本内容作出了规定。此外,国际商会对一些国际惯例进行编篡,形成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就一些常用国际贸易术语,例如FOB(Free on Board,离岸价),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到岸价),提供了权威的解释。

伴随货物买卖的是运输、保险、支付等一系列事务。例如在运输方面,形成了关于国际海上运输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Intem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e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Kelating to Bills of Landing,简称《海牙规则》)、《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nding,简称《海牙一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简称《汉堡规则》),同时还有关于航空和陆地运输的公约,以及关于几种运输方式结合的多式联运公约。保险方面,有各国关于海上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支付方面,有《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Convea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s)、《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on Collections)》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技术贸易也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国转让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的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很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对技术转让的行为进行规范。国际组织也开始了国际条约的制定工作,其中,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起草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duct on the Transfer of Technology)便是一个范例。该守则虽未生效,但对技术转让的定义、国家对技术转让交易的管制、限制性惯例、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个守则体现了技术贸易主要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流动的特点。

国际贸易的另一个领域是服务贸易,即以各种服务作为交易对象的活动,例如国际电话服务、境外旅游、在外国设立企业、个人去外国提供专业服务等。世界贸易组织专门制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第一次对各国开放市场,提供最惠国待遇等,作出了规定。

为了统一各国贸易管理行为,扩大市场开放,促进国际贸易,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宣告成立。该组织管理一系列协议,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并且对各国贸易争端的解决制订了详细的法律程序(详见本章第四节)。

二、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是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另外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动,可以分为直接投资(例如直接在国外设立企业)和间接投资(例如购买外国股票)。当今世界,国际资本流动是非常频繁的。各国都有涉及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对这种商业行为进行规范。不仅如此,很多国家还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利润汇出、政治风险的担保、征用和补偿、双重征税的避免、投资争议的解决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世界银行集团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专门负责《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的实施。世界银行还主持制定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the ICSID Convention)。此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还正在组织《多边投资协定》( 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跨国公司是国际投资中最为活跃的主体。为此,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专门成立了跨国公司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研究有关跨国公司的事务。该委员会完成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虽然尚未生效,但在跨国公司的活动及对东道国的态度、跨国公司待遇、各国合作等方面,已经提供了重要的指南。

三、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关系是当代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的发展,跨越国境的货币资金流动越来越多,便形成了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融资制度及国际金融监管等基本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国际货币和融资体系,在对各国汇率监督和政策协调,以及发放贷款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制度(详见本章第二、三节)。专门针对跨国银行而设的“银行管理和监督实施委员会”(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s and Supervisory Practices,巴塞尔委员会),对跨国银行监管提出了一系列原则、规则、标准和建议,形成了“巴塞尔体系”。其中包括,《对银行国际业务的并表监管》《银行外汇头寸的监管》《对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银行表外风险管理》《统一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银行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对国际银行集团及其境外机构的最低监管标准》《跨国银行监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

四、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对于跨国经济活动,各国在征税方面容易产生矛盾。为协调各国税收管辖权,解决重复征税、避税、税收歧视等问题,各国在双边和多边层面,作出了很多努力,形成了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大量的双边税收协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Capital),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也颁布了《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The United Nations 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一大趋势,一国经济发展再也不能孤立于其他国家而存在。因此,国际经济活动成为最为活跃的一个现象,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内涵日益丰富,很多新的法律制度正在制定当中。因此,学习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需要密切关注新的发展,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把握住时代的脉络。本章重点介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和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制度。这三个组织被公认为当今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它们最能表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一些特点。3.3.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一、概说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资本主义国家的货币信用和国际结算制度尚处于建立和形成阶段。虽然在这些领域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但还不十分尖锐。一些国家的国际收支有顺差,资金可以自由调拨,外汇汇率基本保持稳定,金本位(gold standard)制度得以维持。一战爆发以后,特别是经历了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国际货币金融制度的矛盾日益突出。人们开始对纸币失去信心,转而对黄金产生大量需求,各国都储备黄金和能兑换成黄金的货币,从而限制了国家之间金融交易的数量和频率,也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鉴于战前金本位制崩溃后国际货币体系的混乱及其严重后果,建立新的国际货币安排成为最突出的问题。由于通货膨胀的急速发展与国际收支逆差日益严重,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在货币、外汇和国际结算方面发生了困难,对外力的援助寄予希望。而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经济、政治、军事实力迅速膨胀起来的美国,更希望利用国际组织来扩大其影响,为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创造条件。在其倡导和推动下,设立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被付诸实践。
1944年7月1日,参加联合国会议的45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下简称“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总称布雷顿森林协定( Bretton Woods Agreement),确定了布雷顿森林体系。1945 年12月27 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并于 1947 年3月开始运作。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特点是建立平价制度(paritygrid)和美元与黄金的自由兑换,其主要内容是:确立以固定价格(每盎司35美元)兑换黄金的美元为国际货币;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即会员国货币与美元保持固定汇率,但在国际收支失衡时可以经基金组织批准后调整;会员国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调整国际收支,即调整汇率和使用基金组织贷款以弥补逆差,以纠正根本性失衡。
二、基金组织的宗旨和会员国的义务
基金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和合作的常设机构,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平衡发展,并借此提高和保持高的就业率和实际收入水平,开发所有会员国的生产性资源,以此作为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促进汇率的稳定,保持会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兑安排,避免竞争性通货贬值;协助建立会员国之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在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会员国提供暂时性资金融通,以增强其信心,纠正国际收支失衡,而不致采取有损于本国和国际繁荣的措施;根据上述宗旨,缩短会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减轻失衡的程度。
为了保证基金组织实现其宗旨,协定明确规定了会员国的义务。会员国的一般义务是:未经基金组织许可,任何会员国不得对经常性交易的支付实行限制;任何会员国不得实行歧视性汇兑安排;各会员国有义务兑换其他会员国持有的本国货币;会员国应提供基金组织认为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材料和数据;经基金组织同意保留过渡性汇兑安排的会员国必须与基金组织定期磋商,并逐步取消这种限制;各会员国必须与基金组织和其他会员国合作,保证各会员国的有关储备资产政策,符合对国际消偿手段更好的监督,以及使特别提款权作为国际货币体系的主要储备资产的目标。
三、基金组织的组织机构、资金来源、投票权和特别提款权
(一)组织机构
基金组织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若干业务职能机构组成。理事会是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Board of Governors),由各会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理事和副理事任期5年,可以连任。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批准接纳新会员国,批准修改份额,批准会员国货币平价的普遍变动,决定会员国退出事宜,以及讨论其他有关国际货币制度的重大问题。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举行特别会议。鉴于理事会的庞大,1974年10月设立了由20个会员国部长级代表组成的附属机构“临时委员会”,每年举行3—4次会议。临时委员会的决议在大多数情况下等于理事会的决议,因而成为事实上的决策机构。
执行董事会的职责主要是监督会员国政府对理事会所制订的政策的实施情况。它由24个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s)组成,其中,在基金组织中占有份额最多的5个会员国(美、英、德、日和沙特阿拉伯)各单独指派一名执行董事,其他会员国按地理区域划分16个选举集团,各推选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会很少用正式投票的办法作出决定,而是采取全体一致的做法。这种做法避免了在敏感问题上的分歧,有助于所有成员接受最后的决定。
总裁(Managing Director)由执行董事会推选,任期5年,总管基金组织的业务工作。总裁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根据传统,总裁是一个欧洲人,或者至少不能是美国人。基金组织的职员大约有2600名,来自122个国家,主要是经济学家。
(二)资金来源
基金组织用以支持会员国改善国际收支状况的资金米源主要有两个:普通资金和借款。
普通资金包括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和这部分资金运用所产生的未分配净收入。每个国家在加入基金组织时,都必须认缴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会费,称为份额(quotas)。这是基金组织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基金组织根据对每个国家的财富和经济状况的分析,确定每个成员应认缴的份额。份额每五年审查一次,可以根据基金组织的需要和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整。1946 年,35 个成员认缴的份额为76 亿美元;到了 1998年,成员认缴的份额已达1930亿美元。美国认缴的份额最多,约占总份额的18%(大约350亿美元)。帕劳于1997年12月成为基金组织的成员,其认缴的份额最小,大约380万美元。未分配的净收入是指基金组织的业务收入中没有分配给会员国而作为基金组织储备的那一部分。
基金组织除了依靠份额外,在必要时为了满足定期扩大信贷的需要,也可通过向会员国政府或者其他途径借款来增加资金,平均期限为5年左右。基金组织借款的一大特点是:贷款人除清算银行外,如果发生国际收支困难,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因而具有很高的流动性,贷款国往往将其视为国际储备的一部分。这一特点对基金组织自身流动性的管理也有较大影响。 借款是基金组织补充资金来源的重要手段。
(三) 投票权
基金组织决定主要政策和业务都是需会员国的多数票通过的;有些重大的问题还需要特殊多数票通过才能决定。会员国的投票权主要取决于认缴的份额。认缴份额越多,发言权越大。按基金组织的规定,每个会员国有250张基本票,即按目前各会员国份额每十万美元特别提款权增加一票,还有可变的分配票,两种票之和即为该国的投票数。基本分配票旨在实行各国主权平等,加强经济上较小国家的表决地位;可变分配票旨在确认认缴额的不同,保证那些在国际贸易与金融往来中占较大份额的会员国的利益与合作。
(四)特别提款权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是基金组织1969 年创立的,是基金组织所有金融和财务活动的计值单位,由5个占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比重最大的国家的货币组成,即美元、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和英镑,各种货币的比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四、基金组织的主要活动
(一) 汇率监督与政策协调
为使国际货币体系正常运转,基金组织有责任检查会员国是否与基金组织和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促进汇率制度稳定,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避免多重汇率、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节或获得不公平的比较优势。基金组织要对会员国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磋商和多边监督。磋商是与会员国举行定期会谈,收集会员国经济和金融信息,与会员国官方讨论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政策与前景,并作出详细报告提交执行董事会讨论。经会员国政府同意,基金组织可以公布报告内容和执行董事会评价,促使会员国实施政策协调。除了这些定期的磋商之外,基金组织也有针对性地与那些对世界经济产生重大员国应提供基金组织认为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材料和数据;经基金组织同意保留过渡性汇兑安排的会员国必须与基金组织定期获商,并逐步取消这种限制;各会员国必须与基金组织和其他会员国合作,保证各会员国的有关储备资产政策,符合对国际清偿手段更好的监督,以及使特别提款权作为国际货币体系的主要储备资产的目标。影响的国家举行特别磋商,议题包括审查世界经济的状况,对未来的经济发展作出预测。基金组织每年两次在《世界经济展望》(World Economie Outlook)上公布这方面的资料。多边监督则是通过执行董事会每年两次对世界经济发展前景的讨论来进行的,相关讨论是评价会员国之间宏观经济政策关系的基础。
(二)发放贷款
基金组织通过发放贷款帮助会员国进行国际收支调整。在决定是否贷款时,基金组织一般要使用三个指标评估会员国的需要,即国际收支状况、外汇储备和储备状况的变化,并考虑会员国所采取的调整政策是否适当,以及会员国是否有能力还款。
由于基金组织有义务使其金融活动保持连续性,因此要求借款方有效地使用款项。会员国在请求借款时,必须向基金组织提供改革计划,并制定一系列改革措施,以消除导致支付困难的根源,为“高质量”的经济增长提供条件。基金组织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不同的机剖贷款给有支付困难的会员国。两个常用的机制是备用安排(stand-byarrangement)和延长安排(extended arrangement)。这样,会员国就可以承担对外国的义务,支持一至两年(备用安排)或三至四年(延长安排)的计划,重组财政,调整经济,采取措施恢复增长。在计划实施期间内,成员可以从基金组织分期借款,对外支付,但成员必须坚持实施政策调整计划。从1988年开始,基金组织还提供一种“偶然性”的贷款,帮助成员实施基金组织所支持的调整计划,以对付未曾预见的外部困难。此外还有一种机制是针对贫穷国家的,通过为其提供低息贷款,以帮助这些国家迅速调整经济,消除长期存在的无效现象。这种机制的特点是要求成员在进行结构性的调整时与世界银行保持密切的合作。这种机制的资金米源是会员国的自愿捐款。基金组织中经济状况较好的国家已经提供了大约二百亿这样的捐款。
贷款的种类包括:普通贷款(Normal Credit Tranches,NCT),补偿与应急贷款(Compensatory & Contingencing Facility,CCFF),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BSFF),临时信用贷款(Temporary Credit Facility,TCF),中期贷款(Extended Financing Facility, EFF),信托基金贷款(Trust Fund Facility,TFF),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 Credit Facility,SCF),结构调整贷款(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SAF)和制度转型贷款(System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y,STF)。
(三) 技术援助
自基金组织成立以来,向会员国提供技术援助一直是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援助主要是向会员国提供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人员培训和政策或技术咨询,涉及的领域包括经济政策、国际收支调整计划、债务管理、法律事务、汇兑和贸易、财政、会计、统计和数据处理等。基金组织的活动除以上各项外,还包括编制世界经济统计报告等。
五、对基金组织作用的评价及基金组织的改革
基金组织在成立后的前十年里对会员国的政策和措施的影响有限。在减少对经常项目支付和资本转移的限制方面进展缓慢,这主要是因为除美国以外的许多国家都面临国际支付困难。基金组织的融通资金的作用也很有限,只有在欧洲复兴方案(即马歇尔计划)项下得到美国援助的国家,才能使用基金组织贷款。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资格使用基金组织贷款。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中期。
许多国家国际支付地位改善,加快了在减少国际支付的限制方面的进展。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对借款条件作了某些修改后,基金组织的贷款使用额增加了。总的说来,基金组织在建立后的前二十年中,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作用虽然有限,但其运转是比较平稳的。
但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欧洲大陆和日本的重新崛起,工业国之间的竞争地位发生了变化,美国的经济实力严重衰落,美元的特殊地位发生动摇。随着美元危机和美国国际收支危机进一步严重化,美国已经没有能力负担起维持国际货币体系运转的责任。1971年8月,美国宣布,因国际收支持续数年出现大量逆差,黄金储备流失,国外美元债务大幅度增加,正式停止官方待有的美元与黄金的自由兑换。
于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两大支柱,即平价制度和美元与黄金的白由兑换就此崩溃。基金组织因此若手对国际货币体系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改革。1976年,在牙买加举行的临时委员会就改革的具体问题达成了协议,对协定进行了修正(目前的国际货币体系因此被称为牙买加体系)。修正案于1978 年4月1日起生效。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汇率机制。修改后的协定重申,国际货币体系的目的是为促进商品、劳务、资本交流和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一个框架,为金融和经济稳定创造基本的条件。修正案强调了会员国与基金组织的合作、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稳定的汇率机制的重要性。
会员国在推行国内和对外经济、金融政策时必须遵循这些原则。修正案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削弱黄金的作用,取消黄金作为平价制度的共同计价工具及其作为特别提款权计值单位的职能;废除了黄金的官价;要求基金组织出售其黄金储备,并将所得利润存入特别账户,用于一般业务和交易,包括向低收入国提供资金;要求基金组织在黄金交易中防止控制黄金价格或制定固定价格;要求会员国在储备政策方面与基金组织合作,以加强对国际清偿手段的监督,并使特别提款权成为国际货币体系的主要储备资产。修正案还扩大和简化了基金组织的业务和交易。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的不断增加,国际经济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明显加快,基金组织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基金组织监督所有影响汇率变化的经济政策,与会员国进行定期磋商,检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可以说基金组织的监督职能明显加强了。基金组织经过几次普遍增资,可用的资金增加了,贷款也随之增加,其金融职能得到了加强。基金组织还通过提供培训和派出专家等加强了其技术援助的职能。到2004年中期,基金组织的成员已达184个。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的三大国际金融危机(亚洲、俄罗斯和拉美金融危机),引起了各方面对基金组织的批评。这些批评意见主要有:(1)基金组织未能有效预见历次金融危机的发生,未能督促后来的“受灾国”事先进行调整与改革;(2)危机发生后,基金组织紧急贷款附带的条件过于苛刻,紧缩性政策未能充分考虑各国国情;(3)基金组织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偏祖债权国的利益,并未能阻止危机向邻国扩散。这引发了新一轮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到目前为止,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 1994 年末墨西哥金融风暴之后到 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墨西哥金融风暴爆发后,国际社会开始积极寻找应对金融风险的良策。1995 年哈利法克斯七国首脑会议上,十国集团工作组提交了著名的 REY 报告,报告集中讨论了新兴市场国家的债务改革问题,并在发展中国家经济数据披露、银行监管实行国际标准、扩大应急资金供给及建立补充储备手段等方面取得了进展。这一阶段的改革虽然较集中于应急机制的建立,但与之后的改革方案思路已有诸多的共同之处。
(2) 1997 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温哥华非正式首脑会议倡导召开22 方会议至1998 年10 月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召开。这一时期,各方在积极探讨防范金融危机的同时,开始了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探讨,但基本停留在确定新秩序的原则和设定有关框架等方面,对深层次的问题尚未触及。由主要工业国和新兴市场国家参加的 22 方会议于 1998年4月成立了三个工作组,重点放在提高国际金融的透明度、加强世界金融系统以及应对经济危机的步骤之上,1998 年10月22方会议在基金组织世行年会上提交报告,从以上三方面为改革订出粗略框架。
(3) 1999 年2月 22 方会议使命结束,各项提议开始转入落实阶段。特别是在同年6月八国集团举行的科隆首脑会议上,改革具体方案出台,美欧等主要发达国家经过妥协就国际金融体制改革达成新共识。会议确定加强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决定了国际金融体制改革将在旧有体制基础上进行改良。提交科隆八国集团首脑会议的财长报告,是迄今最为全面、系统阐述国际金融改革最新设想的官方正式文件,它与其他诸多官方文件一起构成了当前国际金融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已从6个方面确定了国际金融新体系的总体框架。即:增进透明度,促进国际公认标准的建立和执行;加强国内金融系统;国际机构应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推进国际金融市场有序一体化;私营部门参与金融危机的预防和解决;社会政策是国际金融新秩序大厦的基石等。
围绕上述总体框架,国际社会近来在一些具体领域取得了进展,为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打下了基础。增进透明度和建立国际公认的标准方面,是改革进展最为显著的领域。公共部门透明度有明显提高。基金组织 1996 年通过的特殊数据公布标准(SDDS)已被47个成员国所采用。1998 年 12 月,基金组织执董会同意将 SDDS 扩大至国际储备和外债的公布上,此决定已于2000年4月生效,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程序。1998年4月,基金组织又通过了《财政透明行为守则》,1999 年年会上还通过了《货币和金融政策透明行为守则》。标准方面,建立了会计、审计、证券市场管理、公司管理、支付制度、保险管理和破产标准。工作重点已转为公布标准、促进标准的采用及监督标准的执行等方面。
在国际机构的协调与合作方面,成立了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旨在通过主要国际金融机构、主要工业国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参与监管,加强国际金融市场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增进风险评估和管理,着重监管高杠杆举债机构、境外金融中心、跨国界短期资本流动,为金融市场稳定运行提供了必要保证。
在预防危机方面,基金组织批准了设立紧急信贷限额(Contingent Credit Line)的计划,通过向受到金融危机威胁但还没有陷入危机的成员国提供贷款,防止危机发生。这标志着基金组织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已由被动治疗转为积极预防。当然,接受紧急信贷限额的国家也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额度接受方,这也将促使许多国家主动采取稳健的经济政策。
国际机构方面,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将改组成为具有水久地位的国际金融和货币委员会,组织机构已基本确立。
就加强新兴市场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体系达成了一些共识。发展中国家汇率制度选择应有可持续性,应采取谨慎的财政政策,要加强短期债务管理,资本账户实行有序自由化。同时,发展中国家承诺遵守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加强社会安全网建设,保护贫弱阶层。金融危机使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问题凸显。维护社会公正、保证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全成为国际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之一。
当前,基金组织、世行和其他国际机构均深入地参与了发展中国家社会安全网的建设,表明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减免债务及消除贫困的决心。其中,基金组织作为现行国际金融体系重要的载体和协调组织机构,有必要对基金组织进行广泛的改革,改革的内容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基金组织的基金份额,扩大其资金实力。可以考虑按现有比例增加成员国20%的交纳份额,使基金组织摆脱目前捉襟见肘的困境。也可考虑由基金组织牵头建立若干个区域性的货币互换和储备调拨机制,以便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爆发危机时,增强基金组织可动用资金的规模。事实证明,危机发生时,恢复信心是减弱危机最关键的因素,而基金组织所具有的援助资金能力是克服危机恢复信心的重要保障之一。
(2)扩大基金组织提供援助的范围,扩充其职能,在某种程度上扮演国际最终贷款者。这就需要基金组织不仅将维持自由汇兑作为其宗旨,而且也应将维持成员国一定程度的信用能力作为自己的宗旨,当成员国发生信用危机时,无论这一危机是否会立即影响该国的对外支付能力,基金组织都应该提供贷款援助,从而有效地缓解危机对该成员国的冲击。当然,这样做要求基金组织具有更雄厚的资金实力,更充实的信息和更准确的判断力。这些难以一下子做到,但现在已经是往这个方向努力的时候了。
(3)增强基金组织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功能,为投资者和市场主体提供准确的信息,为成员国制定政策提供重要依据。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金融危机无一不与信息传递的不充分和扭曲有着干丝万缕的联系。当成员国国际收支不断恶化、外债不断增加、外汇储备名不符实、国内经济增长出现泡沫时,基金组织有义务对成员国及公众提出忠告,对其国内经济政策提供建设性的建议,并在其相应的出版物上反映这些信息,以使有关的当事方警觉,作出正确的风险判断。这就要求基金组织收集多方面的信息来源,从而减少亡羊补牢,总是事后分析的被动局面。
(4)恢复基金组织对成员国国际收支逆差进行干预和援助的职能。虽然基金组织不再维持固定汇率制,但不少成员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变相固定汇率制,汇率自动调节国际收支的功能是缺位的,这就要求基金组织进行监测并对长期处于严重逆差状态的国家进行政策规劝及对政策实施提供帮助。事实证明,严重的货币危机总是与国际收支长期逆差相关,基金组织要防葱金融危机,需要将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列入其工作的范围。
(5)在实施援助计划时,应改变短期内恢复受援国偿付能力并将它作为唯一目标的做法,而应将危机国中期内走出经济衰退的需要列入计划予以考虑,从而使计划更易于被受援国接受并能经受较长时间的考验,减少基金组织与受援国不融洽状况。可以考虑与世界银行进行合作,将两者的援助计划相结合。传统上,世界银行的项目援助是为成员国经济增长目的服务的,它的专家在考虑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如何相结合才能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可能会比基金组织专家通常只从货币这个角度考虑更有经验些。
尽管国际社会在国际合融体系改革方面取得了上述共识和一些进展,但这只是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开端。国际金融机构在发挥兼顾金融市场开放与稳定、兼顾各国接受国际监管和货币政策独立性、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等作用方面仍需继续努力。
六、中国与基金组织
1980年,中国恢复了在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中国同基金组织的交往日益增多,合作的领域也不断扩大。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授权主管基金组织事务的机构,行长和主管国际业务的副行长任基金组织正、副理事、临时委员会成员,因此中国的执行董事参加了基金组织日常业务的领导工作。
对于基金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临时的磋商,中国政府把它看做向基金组织和国际社会介绍中国经济情况和政策意向的途径,使世界更多地了解了中国。同时,基金组织专家在磋商中对中国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的评价和建议,对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基金组织的贷款对帮助中国政府实施稳定的经济计划,调整国际收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中国对这些贷款都作了及时的归还,反映了中国的信誉和履行会员国义务的积极态度,也方便了基金组织对其他会员国的资金援助。这些年来,我国不断增强与基金组织的业务往来,包括接受技术培训、人才培训、参加会议、接受基金组织出版等。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利用基金组织的资金并不多。
3.3.3 世界银行集团
1944年12月,根据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的《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协定》(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建立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r IBRD),简称世界银行。后来陆续建立了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国际金融公司(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等四个附属机构,统称为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是布雷顿森林会议的产物,在促进会员国经济持续增长和发展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只是世界银行侧重于长期发展,而基金组织则侧重于短期平衡。两组织自成立以来,在政策和业务上密切配合,相互补充。从1966年开始,它们就制订了合作指南,并定期进行检查。它们合作的主要领域有,就双方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基本政策问题和国别政策问题保持广泛接触;共同编制国别战略;在支持会员国的经济调整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为解决债务问题共同努力;通过双方共同参加研讨会和共同承担项目进行合作研究;双方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交换观点和情况,交流专门领域的分析结果和经验。两组织每年春季和秋季联合举行两次会议,进行政策和业务协调。
一、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1945年12月建立,是世界银行集团中最早成立的机构,1946年6月开始营业,1947 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凡参加世界银行的国家必须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但基金组织的会员国不一定是世界银行的会员国。
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世界银行的宗旨可以概括为:通过组织和提供长期贷款与投资,为会员国提供生产性资金,促进会员国经济发展。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内容:运用银行本身资本或筹集的资金及其他资源,为会员国生产事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会员国国内建设,促进欠发达国家生产设施与资源的开发;利用担保或参加私人贷款及其他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会员国的外国私人投资;用鼓励国际投资以开发会员国生产资源的方式,促进会员国国际贸易长期均衡地增长,以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在提供贷款保证时,应与其他方面的国际贷款配合。在义务中适当地照顾各会员国境内工商业,使其免受国际投资的过大影响。目前该银行已成为拥有固定资产最多、向欠发达国家提供中长期贷款最多的国际金融机构。
世界银行成立之初,其主要职能是为欧洲国家从战时经济过渡到和平经济提供资金;1947年,随着“马歇尔计划”的出台,银行即转变为主要向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中长期贷款,帮助其经济开发。
参加银行的会员国都应认缴银行的股份,会员国投票权的大小取决于其认缴的股份。根据协定的规定,每一会员国均拥有基本投票权250票,每认缴一股股份(一股为10万美元),另外增加一票投票权。除非有特别规定,一切事项均需多数票通过。
银行的组织系统包括决策机构(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行长、副行长和工作人员)两部分。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位组成,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的职权包括: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增加或减少银行股份,暂停会员国资格,裁决执行董事在解释银行协定方面发生的争执,批准同其他国际机构签订正式的协定,决定银行净收益的分配,批准修改银行章程,批准解散银行等。执行董事会负责银行的日常业务,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权。执行董事会选举1人为行长,兼任董事会主席,是银行行政管理机构的首脑,负责银行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任免银行的高级职员和工作人员。
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有5个方面:会员国实际缴纳的股金,国际金融市场筹资,贷款业务收益,贷款资金回流,以及将部分贷款债权转让给私人投资者。其中前三项为主要资金来源,后两项为辅助资金来源。
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生产性贷款,以促进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外,银行还从事技术援助,学术和政策研究,为会员国提供发展方面的帮助。银行贷款的对象只限于发展中国家政府和由会员国政府担保的公私机构,其贷款期限较长,可达20—30年。贷款种类包括:项目贷款,非项目贷款,“第三窗口”贷款,技术援助贷款,联合贷款。
二、国际开发协会
1960年9月24日,世界银行会员国签署了《国际开发协会协定》(Agreement of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国际开发协会成立。国际开发协会是专门向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长期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协会的宗旨是,帮助世界上不发达地区的会员国,促进其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工作重点是帮助广大的亚非拉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开发事业,但银行不能向那些被认为借债信誉不好的国家贷款,以避免损害其自身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借款能力。因此,很多最贫困的国家就被排除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之外,而这些国家往往需要更为优惠的贷款。协会就是应这个需要而成立的。现在人们通常用“世界银行”来统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因为这两个机构实际上是一班人马两块牌子,只是用两个窗口来提供条件不同的贷款。
协会实现其宗旨的主要方式是,以比通常贷款更为灵活、给借款国的收支平衡所带来的负担也较轻的条件提供资金,以满足发展中国家在重要发展领域的资金需求,从而进一步发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开发目标,并对银行的业务活动起补充作用。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国认缴的股金,会员国和其他资助国提供的捐款,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从其业务收益中拨来的赠款,协会的资金回流。
协会的会员国,必须首先是世界银行的会员国。所有参加协会的会员国都必须认缴协会的股份。协会的会员国有两类,即经济上较发达或收入较高的国家,这些国家是协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发展中国家是协会信贷的接受国。协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办法与世界银行相同,从经理到内部机构的人员均由世界银行相应机构的人员兼任,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但它们在法律和会计上是不同的两个实体,有各自的资金,在财务上是严格独立的。协会的业务活动与世界银行的相同,即主要从事项目贷款,同时提供技术援助和进行经济调研。但协会的信贷条件比银行的贷款条件更为优惠,为无息贷款,只收取少量的手续费。协会的信贷重点也不同于银行,主要用于经济收益率低、时间长,但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三、国际金融公司
早在 1949 年美国提出“技术援助落后国家计划”时,世界银行就开始考虑该计划对开发贷款的影响,认为该计划以技术援助为主,但也应该有相应的资金转移,因此建议成立一个“国际金融公司”。这一建议经过长时间讨论,联合国最终决定由世界银行起草《国际金融公司协定》(Agreement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1956年7月20日,协定开始生效,公司宣告成立。
公司的宗旨是鼓励发展中国家私人部门的发展,从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并以此作为世界银行集团其他成员的活动的补充。为此,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是进行投资(股本投资和贷款)、资金动员(带动不同来源的资金共同参与投资)和咨询服务。
公司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公司会员国必须是世界银行的会员国。公司是按会员国出资入股的形式组成的。公司设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一位副总裁,组成行政管理机构。
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国认缴的股本,公司自身的留存收益,从国际金融市场筹措的资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
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大量的殖民地国家宣布独立,新独立的国家对一些外国私人公司采取了征收和国有化等措施,这对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非商业性风险,阻碍了这些国家的资本输出。而当时各投资国的保险机构能力有限,私人保险公司也大多不愿对这种风险提供担保。因此,60 年代初期,有些国家就提出成立一个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但由于各国对机构的主要问题存在争议,该机构迟迟未能成立。世界银行积极倡导成立该机构,1984年10月提出了《多边投资担保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草案。经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和理事会批准,1988年4月12日,公约正式生效。1988年6月8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举行了成立大会。
根据公约的规定,机构的目标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资金,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以便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全球的经济发展。为此,公约给机构规定的宗旨是,通过减少非商业投资障碍,鼓励股本投资和其他直接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根据会员国的要求,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并鼓励资金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之间的流动;为推进其目标,使用必要的和适宜的附带权力。
公约规定,机构承保的投资,其内容必须是经济上合理,对东道国发展有所贡献,符合东道国法律,与东道国发展的目标和重点相一致;其形式必须是产权投资且投资期限不少于三年,经机构董事会确定的非产权直接投资,以及经董事会特别多数通过的任何中、长期贷款;在时间上,必须是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新投资。合格东道国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必须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是一个同意机构承保特定投资的特定风险的国家,必须是一个经机构查明,投保的投资在那里可以得到公正和平等待遇及法律保护的国家。合格的投保者限于具有东道国以外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
机构的组织包括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理事会是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每一会员国按其自行确定的方式指派的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董事会负责机构的一般事务。总裁在董事会的监督下,处理机构的日常事务。每个会员国都必须认购一定的机构股本,以特别提款权计算。每个会员国除享有基本投票权177票外,每认缴一股,就增加一票投票权。
机构的主要业务是承保非商业性风险。公约规定承保的险别有五种:货币转移险,指由于东道国政府对货币兑换和转移的限制而造成的风险;征用险,指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手段剥夺受保人对其投资或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风险;违约险,指东道国政府毁约或违约的风险;战争和内乱险,指东道国境内的任何军事行为或民事动乱给受保人造成损失的风险;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例如罢工等。机构在与投资者签订任何担保合同之前,必须征得东道国政府的认可。担保合同签订后,受保人遇到上述风险,由机构负责赔偿,机构相应取得代位权,可以直接向东道国进行交涉和索赔。
机构除承保非商业性风险外,还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提供外国投资促进及咨询服务,以帮助会员国创造良好的环境,吸引外国私人直接投资。促进活动包括,帮助会员国组织外国投资促进会议,促使会员国与外国投资者直接接触并对话,以创造现实的投资机会;帮助会员国制定和执行发展计划;组织外国投资政策圆桌会议,推广有关外国投资的成功经验;提供外国直接投资法律框架咨询服务;成立外国投资咨询服务公司(由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世界银行联合成立并管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关于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规划及机构建设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根据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于1965年3月通过的《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成立的。该中心是世界银行集团的另一个投资促进机构,它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彼此独立的两个机构。
中心的宗旨是创立一个为解决国家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提供便利的机构,促进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互相信任,从而鼓励国际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中心的组织机构由行政理事会、秘书处、调停人小组和仲裁人小组组成。行政理事会由会员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一般由该国在世界银行的理事兼任。世界银行行长是行政理事会的当然主席,但没有表决权。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与副秘书长由行政理事会主席提名,经行政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是中心的法律代表和行政首长。调停人小组和仲裁人小组由会员国指派工作人员组成。
根据公约的规定,中心的职能是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因此,中心解决争端的程序就分为调停和仲裁两种。在调停程序中,调解员只是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供当事人考虑。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守和履行裁决。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心实际受理的案件很少。
六、世界银行与中国
我国是世界银行的创始会员国之一,但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长达31年的时间里,我国没有能够行使代表权。1980年,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讨论通过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权的决议。从此以后,世界银行集团与我国的合作关系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世界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优惠资金,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国内资金不足及外汇短缺的状况;优惠贷款改善了我国的外债结构,提高了中长期债务的比例,降低了借款成本,减轻了偿债负担和压力;利用贷款还引进了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培养了大量的技术、管理人才。世界银行支持的项目几乎遍布所有省、市、自治区和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其中基础设施项目约占贷款总额的一半。国际金融公司通过贷款和参股投资于我国的非国营部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部门投资来源不足的问题;对一些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带动了私人资本流入我国;参与企业新建和现有企业的投资,还提高了这些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知名度和信誉。
我国与世界银行集团合作开展的经济调研,也对我国的经济建设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有助于分析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我们学习先进的研究方法,也有助于国际社会了解中国。
案例1:
世界银行集团宗旨

宗旨是向成员国提供贷款和投资,推进国际贸易均衡发展。

宗旨原则

按照《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条款》的规定,世界银行的宗旨是:

 

(1)通过对生产事业的投资,协助成员国经济的复兴与建设,鼓励不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

(2)通过担保或参加私人贷款及其他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私人对外投资。当成员国不能在合理条件下获得私人资本时,可运用该行自有资本或筹集的资金来补充私人投资的不足;

(3)鼓励国际投资,协助成员国提高生产能力,促进成员国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和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

(4)在提供贷款保证时,应与其他方面的国际贷款配合。

世界银行在成立之初,主要是资助西欧国家恢复被战争破坏了的经济,但在1948年后,欧洲各国开始主要依赖美国的“马歇尔计划”来恢复战后的经济,世界银行于是主要转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中长期贷款与投资,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

世界银行在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把富国的资源转化成穷国的经济增长。作为世界上提供发展援助最多的机构之一,世界银行支持发展中国家政府建造学校和医院、供水供电、防病治病和保护环境的各项努力。

股份原则

世界银行按股份公司的原则建立。

成立初期,世界银行法定资本100亿美元,全部资本为10万股,每股10万美元。凡是会员国均要认购银行的股份,认购额由申请国与世行协商并经世行董事会批准。一般来说,一国认购股份的多少根据该国的经济实力,同时参照该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缴纳的份额大小而定。会员国认购股份的缴纳有两种方法:

(1)会员国认购的股份,先缴20%。其中2%要用黄金或美元缴纳,18%用会员国本国的货币缴纳。

(2)其余80%的股份,当世行催交时,用黄金、美元或世界银行需要的货币缴付。

加权投票

世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采用加权投票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议条款》规定,世行成员国资格面向IMF的所有成员国开放。申请加入IMF的国家须提供其经济数据以供IMF与其他经济规模类似的成员国的数据进行比较,然后获得一个相当于向IMF认缴额度的配额,该配额决定该国家在IMF的投票权重。

世界银行

每个世行新成员国获得250票,加上在世行股本中所持股份每股为一票。IMF给予的配额用于确定配给每个世行新成员国的股份数量。

世界银行的重要事项都需会员国投票决定,投票权的大小与会员国认购的股本成正比,与国际货币基金的有关投票权的规定相同。世界银行每一会员国拥有250票基本投票权,每认购10万美元的股本即增加一票。美国认购的股份最多,有投票权226178票,占总投票数的17.37%,对世界银行事务与重要贷款项目的决定起着重要作用。

世行第二阶段投票权改革完成后,IBRD执行董事会由25名执董组成,其中6名由掌握股份最多的国家美国、日本、中国、德国、法国、英国直接派任,不参加选举。其余20名执董由其他成员国的理事按地区组成20个选区,每两年选举一次,其中沙特阿拉伯、俄罗斯为单独选区。世界银行集团各机构的投票权重分布各不相同。

第二阶段世行投票权改革完成后,IBRD前5大股东国分别为美国(15.85%)、日本(6.84%)、中国(4.42%)、德国(4.00%)、法国(3.75%)和英国(3.75%)。
案例2:俄罗斯卫星网1月25日援引伊朗半官方的塔斯尼姆通讯社(Tasnim)报道称,中国开通2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24.57亿元)的信贷线,用于伊朗四个石化项目。报道还称,伊朗央行同日宣布在与外国进行交易时停止使用美元结算,使用包括人民币、欧元、卢布等货币签订外贸合同。
塔斯尼姆通讯社引述伊朗国家石化公司(NPC)副总经理佩万迪(Mohammad Hassan Peyvandi)的话说,这些贷款用于建设和改造马吉德苏莱曼、撒巴兰、布舍尔和洛尔代甘四家企业。
报道称,近年来,中国正在加紧向伊朗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投资。2010年初中国对伊朗油气领域的投资额为350亿美元(人民币2180.02亿元),截至2014年底增加到500多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114.32亿元)。
报道指出,中国是伊朗的大型贸易伙伴,尽管后者受到经济制裁。据伊朗工矿和贸易部部长称,截至2014年年底,两国之间的贸易额为520亿美元,同比增长35%。伊朗对华出口额为280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52%。
报道还称,伊朗中央银行25日宣布将在与外国进行交易时停止使用美元结算。“从现在起,在签订外贸合同时将使用其他货币,包括人民币、欧元、土耳其里拉、俄罗斯卢布和韩元”, 央行副行长卡姆亚卜说。
卡姆亚卜还表示,伊朗目前正在考虑与一些国家签署关于使用其他币种的双边货币协议的可能性。他说,这些有助于促进经贸活动的协议计划在近期内签署。
伊朗前副议长穆罕默德哈桑强调,伊朗完全有能力不依赖美元开展业务,现在的油价波动也并没有对伊朗国内经济造成威胁。
伊朗总统哈桑鲁哈尼晚些时候也表示,相对于主要石油输出国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而言,我国国内经济受油价波动影响较少。政府也从石油和原油出口收益中取出三分之一的费用作为国家“防石油依赖”预算。
土耳其经济部长尼哈特·扎伊贝克奇上个月曾表示, 安卡拉和德黑兰决定用本国货币进行交易。

伊朗目前是世界第三大石油储量的国家,也是OPEC第二大石油输出国。这不是伊朗第一次“去美元化”,早在2008年4月,伊朗石油部官员说,伊朗已经在对外石油交易中完全停止使用美元结算。
因西方在核问题上制裁伊朗,美国能源信息部(EIA)最新数据显示,伊朗的原油出口由2011年的250万桶/日降至目前的约100万桶/日。
最近几个月来,国际原油价格大跌近60%,接近六年来低位。
伊朗是遭到最严重冲击的石油输出国家之一,因为伊朗的预算是建立在油价每桶100美元的计算基础上。
伊朗在新一年的财政预算中,将销售的油价下调到每桶72美元,不过,油价目前已经跌到50美元以下,再度升高伊朗未来将面临赤字的可能性。
案例3:乌克兰:成立“一带一路”贸易投资促进中心
乌克兰“一带一路”贸易投资促进中心近日在乌克兰首都基辅乌克兰工商会大楼内正式揭牌。乌工商会主席奇日科夫和应邀访乌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会长姜增伟共同为该中心揭牌剪彩。奇日科夫在仪式上指出,成立“一带一路”贸易投资促进中心,旨在为乌企业家开拓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市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开展跨国合作牵线搭桥。奇日科夫说,中国是乌最重要的经济伙伴之一,近年来乌商界同中方发展务实合作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乌方希望扩大双边经贸合作,并看到更多商品和服务进入双方市场,进而加强相互投资。他认为,“一带一路”为实现上述愿望提供了巨大可能性。
姜增伟指出,今天的揭牌仪式标志着中乌双方推动经贸合作的机制化联系得到加强。中国贸促会愿意继续与乌工商会一道,在“一带一路”框架下丰富合作内容,拓宽合作领域。姜增伟表示,中国贸促会希望同乌工商会定期交换经贸数据和政策信息,相互通报包括大型展会、高端经贸论坛等活动计划。中方希望选择重点行业,组织更多双方企业互访;开展双方企业家交流,收集企业诉求上报双方政府,以推动中乌贸易投资便利化。(来源:新华网)
【点评】乌克兰成立“一带一路”贸易投资促进中心有助于帮助乌企业全面客观地了解中国投资市场及相关投资信息,也有助于中国企业通过中国贸促会了解更多的乌克兰投资项目及具体政策,建立双方的信息交流平台,对接合适的投资项目及意向企业,促进两国企业开展长期互惠合作。
中国与巴林签署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谅解备忘录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近日在北京同来华出席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的巴林外交大臣哈立德举行会谈。王毅表示,双方要继续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的问题上坚定相互支持,在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推进各领域务实合作,把双方合作意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成果,造福两国人民。中方也愿在中阿合作论坛框架下加强与巴方的合作。
哈立德表示,巴林高度赞赏并支持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愿在此框架下进一步加强各领域合作,推动双边关系迈上新台阶。会后,双方签署了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和中巴关于互免外交和公务护照签证的协定。(来源:新华网)
【点评】巴林位于卡塔尔和沙特阿拉伯之间,是海湾地区经济开放程度最高的较发达国家,巴林建立了炼油、石化及铝制品工业,大力发展金融业,成为海湾地区的银行和金融中心。巴林无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普通商品关税较低,货物进出口自由,不存在外汇限制。建议对巴林投资感兴趣的中国企业充分了解巴林的投资机遇及其潜力,关注相关投资机遇。
中国同突尼斯、利比亚签署共建“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
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近日在北京分别同来华出席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的七国外长举行会谈,并与突尼斯外长杰希纳维及利比亚团结政府外交部长西亚拉签署共建“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王毅在与杰希纳维的会谈中表示,双方要加强两国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合作,挖掘两国合作潜力,继续推动重大合作项目,不断提升合作水平。王毅在与西亚拉的会谈中表示,中方愿同利方共同努力,不断创造和积累条件,推动两国逐步恢复各层级交往,中利关系恢复全面发展势头。(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网站)
【点评】突尼斯位于非洲大陆最北端,市场辐射范围涉及欧洲、非洲和阿拉伯国家。利比亚位于非洲北部,与突尼斯接壤,石油资源丰富。突尼斯、利比亚分别同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有助于吸引中国企业和投资者赴突尼斯及利比亚开展投资,促进两国经济快速发展。建议对突尼斯、利比亚投资感兴趣的中国企业充分了解两国的投资优势及潜在风险,积极寻找潜在的投资机遇。
中国与塞尔维亚签署关于共同编制“一带一路”双边合作规划的谅解备忘录
近日,第七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期间,在李克强总理和中东欧十六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下,何立峰主任与塞尔维亚能源和矿业部部长兼对华、对俄合作国家委员会成员安蒂奇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对华、对俄合作国家委员会关于共同编制中塞“一带一路”框架下双边合作规划的谅解备忘录》。
塞尔维亚是我国在中东欧地区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伙伴,匈塞铁路、河钢斯梅戴雷沃钢厂等重大标志性项目进展顺利。编制中塞双边合作规划,旨在落实已签署的共建“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为两国相向而行推动务实合作确定路线图和行动计划。中塞“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双边合作将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优先方向,以产能合作为重点领域,以农业合作为新的亮点,加大金融创新支持力度,增进人文交流,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全方位合作。中塞“一带一路”双边合作规划的塞方牵头编制部门为塞尔维亚对华、对俄合作国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2017年6月,由塞前总统尼科利奇出任委员会主席,主要负责协调塞尔维亚与中俄两国的合作。(来源:中国发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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