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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流动负债的分类及其各自的会计处理。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短期借款
(一)短期借款的核算内容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种借款。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资金短缺时,通常会考虑从银行借入资金。银行经常会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事先给予企业一定的信用额度,企业可以在需要资金时从银行账户的信用额度之内支取现金,并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和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一项短期借款。
(二)短期借款的会计核算
1.短期借款取得时的会计核算
企业应当设置“短期借款”科目,核算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和归还短期借款的经济业务。企业取得一项短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2.短期借款利息的会计核算
企业对于取得短期借款的利息,通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于每个季度末根据借款本金和合同利率确定的金额支付。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企业还应当在每个月末计提借款利息,将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确认为一项流动负债,计入应付利息,同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3.短期借款到期偿还的会计核算
企业应于短期借款到期日偿还短期借款的本金以及尚未支付的利息,借记“短期借款”“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付票据
(一)应付票据的核算内容
应付票据核算企业采用商业汇票支付方式购买材料、商品或者接受劳务等而承兑的商业汇票。当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或者接受劳务的金额较大时,一般被要求提供商业汇票以保证会按期付款。商业汇票的优点在于有固定的到期日,付款人必须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票据的收款人。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应付票据的会计核算
1.应付票据发生时的会计核算
企业在购买材料、商品或者接受劳务并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方式时,应当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对于企业申请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应付票据到期时的会计核算
企业应于到期日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偿还应付票据,对于带息的商业汇票还应当根据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算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企业在到期日付款时,借记“应付票据”“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如果在商业汇票到期时无法支付票据款项,则应当考虑承兑人的不同而进行相应处理。如果是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应当将应付的票据金额,结转至“应付账款”科目;如果是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支付票据款项给收款人,企业应当将应付银行的款项视同一项短期借款,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3.带息应付票据的会计核算
在期末对尚未支付的应付票据计提利息,并将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到期支付票款时,尚未计提的利息全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三、应付账款
(一)应付账款的核算内容
应付账款,是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而应支付的款项。通常企业在购买材料、商品或者接受劳务时,会取得一项商业信用。应付账款应当于收到相关发票时按照发票账单注明的价款入账,具体内容包括:
(1)因购买材料、商品或者接受劳务时应向销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支付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2)按照货款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购买材料或商品时应负担的运杂费和包装费等。
(二)应付账款的会计核算
企业确认应付账款,应当考虑所购买的货物与相关发票到达企业时间之间的关系。
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通过商业信用购买的货物和相关发票会同时到达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确认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的同时,根据发票金额及相关税费确认应付账款。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通过商业信用购买的货物尚未到达,而相关发票已经收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收到发票时根据发票金额及相关税费确认在途物资存货,同时确认应付账款。
3.货物先到而发票未到的会计核算
企业对于月末购买的存货已经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应当按照暂估金额或计划成本确定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待下月初将暂估价值冲销,等收到发票账单时再重新入账。
如果销货方在赊销商品时为了尽快回笼资金给购货方开出现金折扣条件,购货方应当按照总价法,将不考虑现金折扣的价款总额及相关税费确定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付款人可能因为某些原因确实无法支付某项应付账款。比如,由于销货方破产导致债务人确实无法支付应付账款。此时,企业应当将该应付账款确认为一项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预收账款
(一)预收账款的核算内容
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从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预收的款项。企业预收账款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将发生的预收账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
(二)预收账款的会计核算
1.预收货款时的会计核算
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按照合同规定预收款项时,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企业如果采用预收账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当在确认销售收入时按合同价款及相关税费,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如果预收账款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价款和相关税费,则应当在收到剩余补付金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如果预收账款的金额超过全部价款和相关税费,则应当在办理转账手续退回多余价款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付职工薪酬
(一)应付职工薪酬的含义及内容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的规定,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1.职工的范围
职工薪酬中所指的职工,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比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3)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2.职工薪酬的类型
(1)短期薪酬
(2)离职后福利
(3)辞退福利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3.短期薪酬的内容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12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的主要内容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短期带薪缺勤;
(8)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二)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
1.应付职工薪酬确认的基本原则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短期薪酬确认为一项流动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短期薪酬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
(1)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的职工发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日常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提供服务的职工发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3)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职工发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4)在建工程项目提供服务的职工发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
(5)无形资产开发提供服务的职工发生的应付职工薪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
2.货币性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
(1)货币性职工薪酬的计量
货币性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等。对于货币性职工薪酬的计量,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确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自行规定或参考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
(2)货币性职工薪酬的确认
货币性职工薪酬的确认,企业一般应于每期期末,按照货币性职工薪酬的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同时根据职工服务的受益对象,借记相关费用或资产科目。
(3)货币性职工薪酬的支付
企业在实际支付货币性职工薪酬时,应当按照实际应支付给职工的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总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由企业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将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由企业代扣代缴的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3.非货币性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职工薪酬,应当分以下情况处理:
(1)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会计核算
①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薪酬发放给职工时,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进行计量,并在产品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产品成本。 ②企业将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型薪酬发放时,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进行计量,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将拥有的住房等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作为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将拥有的住房等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时,应当按照企业对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来计量应付职工薪酬,同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成本。
(3)企业将租赁的住房等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时,应当按照企业每期支付的租金来计量应付职工薪酬,同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的成本。
六、应交税费
(一)应交税费的核算内容
应交税费核算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法规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企业按照规定应缴纳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应交税费核算。
上述企业应交的各项税费根据税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一般应当定期缴纳,因而在尚未缴纳之前形成企业的一项现时义务,应当确认为一项流动负债。
(二)应交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增值税是对在境内销售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实行比例税率,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①销售或者进口除②之外的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或有形资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②销售或者进口保证基本生活必需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天然气、书刊、农药、化肥、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食用盐等商品,税率为13%。
③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④提供金融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税率为6%。
⑤零税率,即税率为零,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货物,以及输往保税区、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的货物。零税率不但不需要缴税,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而零税率意味着退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采用扣税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额。根据我国增值税相关规定,准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在上述4种情形下,企业可以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从而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主要包括: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在上述情形下,已经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3)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当期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应向购买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应税行为的计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的某些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常见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由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4)缴纳增值税和期末结转的会计核算
企业在向税务部门实际缴纳本期的增值税税额时,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以前期间的增值税税额时,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企业应当将本期应交或多交的增值税,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具体来说,对于企业当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应当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企业当期多交的增值税,应当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该科目贷方余额代表企业当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该科目的借方余额代表企业本月多交的增值税。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本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2.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有:
①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时,按照所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计入存货入账价值,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确认为进项税额;
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通常含增值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确定。
(1)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的会计核算
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时,所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计入存货的入账价值,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不确认为增值税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核算
采用简易计算办法,应先按照增值税征收率将其还原为不含税的销售价格,再计算应交增值税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一般为3%。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交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应交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在我国,消费税是国家为了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1.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有2种:从价定率计征法和从量定额计征法。其公式如下:
从价定率的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比率税率
从量定额的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消费税的金额,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除受托方为个人的之外,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加工金银首饰除外)。因而,对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应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对于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企业进口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因而,企业应当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直接计入存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实际交纳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应定期向税务部门缴纳消费税,按照规定计算应交消费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付利息
(一)应付利息的核算内容
应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定期支付的利息。企业在取得银行存款或发行债券时,按照合同规定一般应于约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而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当期利息费用时,应将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确认为一项流动负债。
具体核算内容:①企业短期借款当期计提应支付的利息; ②企业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当期计提应支付的利息; ③企业应付债券当期计提应支付的利息。
(二)应付利息的会计核算
1.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确认利息费用的会计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借款或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当期的利息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借款或应付债券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当期应支付的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照借贷方之间的差额,作为由于合同利率和实际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调整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等科目。
2.实际支付利息的会计核算
在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息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际支付利息的金额,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应付股利
(一)应付股利的核算内容
应付股利,是指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应分配而尚未发放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不能作为确认负债的依据,而只能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二)应付股利的会计核算
企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时,按照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金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九、其他应付款
(一)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
其他应付款,是指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其核算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应付租入包装物的租金;
(2)企业发生的存入保证金;
(3)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入的资金;
(4)企业代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其他应付款的会计核算
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实际支付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