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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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货买卖。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由于全部验看货物,既费时又费力,因此逐件查验是不太现实的,所以采用看货成交的很有限,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Consignment)、拍卖(Auction)和展卖(Fairs
and sales)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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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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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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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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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在此种方式中,合同中要订明:“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卖方所交各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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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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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即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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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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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如果买方提供的样品,卖方有困难(难以做到)或担心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再加工复制(稍加修改)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给买方确认并接受的样品就是对等样品或“回样”,也称之为“确认样品”。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交货与样品品质的一致性,酌情采用和灵活规定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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