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三、表示品质的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不同,主要有以实物样品表示和凭说明约定两类。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1、

看货买卖。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由于全部验看货物,既费时又费力,因此逐件查验是不太现实的,所以采用看货成交的很有限,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Consignment)、拍卖(Auction)和展卖(Fairs and sales)业务。

2、

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

(1)

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在此种方式中,合同中要订明:“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卖方所交各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

(2)

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即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3)

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如果买方提供的样品,卖方有困难(难以做到)或担心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再加工复制(稍加修改)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给买方确认并接受的样品就是对等样品或“回样”,也称之为“确认样品”。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交货与样品品质的一致性,酌情采用和灵活规定等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