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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知识时代呼唤信息产权

邓琦琦 陈道志

(华中师范大学, 武汉430079)

〔摘 要〕 本文基于信息的特殊性, 以及知识产权在信息与知识时代日新月异的环境中已不负重荷, 将信息产权作为一种新的产权形式提出, 重点讨论了其存在的必要性, 并浅谈了信息产权的定义与特征。

〔关键词〕 无形财产; 产权; 信息; 信息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 0821 (2002) 07 - 0002 - 02

1产权的法律涵义及对无形财产的保护内容

产权的法律概念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力”。通俗地理解, 产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概念, 它是指财产所有权及派生出来的生产经营与使用权, 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和债权的权利, 是具有一定物质内容, 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产权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必然涉及主体和客体。产权主体是指享有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权利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产权客体就是指产权权能所指向的标的, 具体地说就是多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因此, 产权作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的保护形式被区分为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

对于信息类无形财产, 人们对其产权的归属趋向给出了不同的意见 一种称为“公共产品理论”, 将信息理解为公共产品, 因其具有共享性, 产权最终为公共所有, 但这样显然挫伤了创造者的热情, 造成信息的供给不足; 另一种观点则截然相反, 它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 为避免分散生产引起的浪费和资源的不断重新配置, 由政府赋予信息权利人以垄断权, 即由政府出面保护个人所有的信息产权, 但此种理论的弊端是产权履行和保护的费用较高。综合以上两种观点, 笔者认为信息虽有一定的公共性, 但同时具有排他性, 所以一方面为了激发人们创造更多信息的渴求, 另一方面使信息最终为人们所广泛利用, 有必要由法律对信息加以规范和保护, 即建立信息产权制度。

2设立信息产权的原因
2.1
 信息产品作为劳动产品应得到保护

信息是事物发出的信号所包含的内容。而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之后形成的信息产品勿庸质疑是含有价值的, 是人类创造性脑力劳动的成果, 凝聚了生产者的智慧与艰辛, 因此为了尊重创造者的劳动成果, 将其成果加以保护(建立信息产权法) 非常必要。

2.2  第四产业的诞生要求建立信息产品保护法(信息产权法)

  1977 年波拉特提出的产业划分的四分法, 即把信息业从服务业中独立出来, 整个国民经济变革为工业、农业、服务业和信息业的组合, 证明了劳动力结构已逐步从产业型转变为智力型, 知识与信息的生产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已逐步独立出来, 成为单独的生产部门, 即“信息业”, 知识和信息创造的价值不再内化在劳动力等价格中, 而变得独立化和市场化。据预测, 今后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息经济将出现结构性调整, 信息部门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极有可能维持在55 %60 %之间, 信息劳动者约占总劳动人口的45 %55 %。这就相应地要求信息产品保护法(信息产权法) 付诸实施。

2.3  市场的规范发展呼唤信息产权的建立

基于信息产品的消费无损耗性, 现代产权经济学将信息产品归结为一种公共产品, 即在使用与消费上不具有个人排他性。具体地说, 信息产品在交换与消费中表现为信息内容从一种物质载体转移到另一种物质载体, 原信息产品中信息内容无任何损耗与丧失, 反而由于信息的累积性与再生性创造出了更多更新的信息, 实现了信息增殖。

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 随着信息与知识时代的到来以及信息业确定为第四产业变为客观现实, 信息与经济、信息与市场也就形成了紧密的结合。不断扩大的信息市场逐渐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信息收集与加工、信息咨询、信息处理、信息网络业以及信息软件的开发和研制等成为重要的产业群, 信息资源因此成为人们争夺的重点, 信息的占有对市场占有者意味着不可估量的经济利益。信息产品最终转换为信息商品流通于市场意味着 为了维护社会和经济的正常秩序, 保障产品所有人的正当利益, 促进信息产品的开发、推广和利用, 必须用法律的形式(设立信息产权) 指导与规范人们对信息产品的占有、利用和转让。

由于信息具有易传播性, 信息的复制和传播变得越来越容易, 导致信息可以为许多人同时拥有和利用, 任何人都可以用它来牟利。所以如果信息市场不受产权法律约束, 一旦生产者将信息出售给第一个消费者, 这个消费者就可以多次复制与传播, 其他人也宁可免费或仅支付少量的复制费用获取该信息(如盗版侵权和购买盗版产品) 。这种信息市场的严重不规范和不健康现象不仅折损了社会形象, 也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为了体现市场的公平原则, 保证信息生产者有利可图, 有必要设立信息产权以保障信息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2.4从经济利益的角度谈建立信息产权的必要性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 网络日益“平民化”, 广大信息用户对信息的质与量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迫使信息生产者增加了信息产品的效用性和创新性, 信息产品从而凝聚了更多的科技含量与更复杂的脑力劳动。现在我们以一件在市场上出售的普通信息商品为例, 研究它的成本构成。首先它的生产成本包括负载信息的质能材料消耗费用、信息材料消耗费用、劳动力消耗费用、其它管理费用等; 此外, 信息产品过渡到信息商品容纳了一定的应用成本; 同时, 信息产品的生产者还必须承担日益增加的市场风险。可见一件信息商品从创造到应用是投入了信息生产者大量的资金、人力与智力的。所以基于信息生产者的经济利益, 必须解决信息产品的投资回报问题。鼓励对信息产品的有效投资和使用, 这就使得信息产品的保护显得刻不容缓。

从社会利益角度出发,由于大量的具有独创性的信息掌握在私人手中,如果法律对这些信息不设立产权制度加以保护,那么其拥有者就不会轻易将之公开或转让,从而大大限制了这些信息的推广和利用,也就滞后了社会的进步。

2.5从知识产权到信息产权

目前, 保护信息这种无形财产的产权制度主要是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厂商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伴随社会与科技的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保护的范围也不断得到扩大。但信息资源的日益网络化给信息原有的保护体系带来了技术的冲击, 引起权利和利益的调整和重新分配, 引起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的波动和震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 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出现带来的冲击。如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数据库, 虽有着巨大的商业应用价值却因缺乏足够的独创性而无法得到版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 但也只是文字作品受到版权保护, 对于那些最体现软件价值的软件设计思想和实现方法等的保护却显得极为不足。因此仍有很大一部分信息产品特别是一些新科技成果没有纳入知识产权或者说法律保护范围。其次, 网络环境下呈现新的保护问题。随着网络化进程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非数字式信息资源被搬上了网, 但从非数字式过渡到数字式涉及的版权问题、数字化制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及其版权保护方式问题令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新的课题。此外,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商标、商号保护体系在网络空间遇到了信息形态及其传播方式的变迁动摇了知识产权制度所体现的平衡关系。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存在和网络化传输深刻影响了作品的专有权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是以纸质媒介的小范围、私人化复制为基础的, 而网上信息资源的复制低成本、高保真、大范围等特征, 使权利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变得越来越难以得到保证, 原有的平衡关系存在的基础已经发生动摇, 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调整以建立新的平衡显得紧迫而必要。结合以上三种形势考虑, 为克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存在的弊端, 维护法律的公正, 必须设立外延比知识产权更广的信息产权或者扩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3信息产权的定义及特征

3.1信息产权的定义

  从知识产权到信息产权, 显然信息产权的出现是为了弥补知识产权的不足, 拓展知识产权有限的保护范围。因此它仍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是信息产品法律化的表现, 可以定义为 信息所有者基于其信息产品享有的特定性质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2  信息产权的特征

3.2.1  排他性

设立信息产权, 令信息由公众所有的公共产品蜕变为信息制造者个人所有的私有产品, 即由法律授予排他性权利保护无形财产信息。排他性作为信息产权的首要特征, 是指权利人对该信息产品具有垄断性权利, 有权控制该产品的传播和利用, 除明文规定的公共利益和合理利用以外, 任何人不得享有、复制、使用、转让该产品或以其它方式利用该产品获取物质利益。

3.2.2  限制性

信息产权的排他性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及他们基于利益所产生的生产积极性给社会带来的可观的信息供给,但同时拥有了合法垄断权的权利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采取抬高价格、长期保密等措施长期垄断其产品而使社会公众不能使用,在客观上阻碍了该产品的传播和利用。因此我们将不得不困惑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难道就能让信息得到广泛传播和利用吗 信息与知识时代,人们对信息的需求极高,但信息分配不均问题却变得更为突出。为防止信息的分配悬殊,加快信息的传播,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信息产权必须要从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出发,解决如何通过赋予信息所有者以有限制的信息垄断权,鼓励信息的生产、推广和利用,最终找到信息的保护和利用这一对矛盾中的“平衡点”。

3.2.3  地域性

日前中国已加入WTO , 全球经济大市场的形成更是指日可待, 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和所能取得的物质利益空间也将得到极大的拓展, 这就意味着信息产权存在全球化趋势。但不同的区域, 不同的民族, 不同的国家因其对信息的重视程度、信息的需求度、信息技术的发展、特殊信息的存在等的差异, 信息产权的内容会因此具备不同或者特殊的规定, 即信息产权具有地域性。

 

参考文献

[1 ] 张军. 现代产权经济学[M]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1994.

[2 ] 金雪梅. 论知识经济时代的信息产权[J ] . 情报杂志, 2001 , (2) .

[3 ] 罗伯特·考特, 托马斯·尤伦著, 张军等译. 法和经济学[M]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1994.

[4 ] 娄策群, 桂学文. 信息经济学通论[M] . 北京 中国档案出版社, 1998.

  

:本文发表于《现代情报》杂志2002年第7  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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