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首页 学习指南 师资队伍 网上课堂 学习资源 教学录像 学科研究 测试训练 学习论坛
 
 

欢迎进入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的信息经济学网络课程!

 
 
当前栏目:学科研究>教师论文>
 

劳动价值论是信息商品价格的理论基础

桂学文

(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

     文章认为在信息商品的价格理论中,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格论、垄断价格论、供求价格论等非劳动价值并存,形成了“百花齐放”的格局,分析了形成这种格局的原因,并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原理对之进行了评判。

关键词   信息商品  价格理论  劳动价值论

 

1.劳动价值论面临的冲击

在传统经济学领域,劳动价值理论经过马克思的继承与发展而成为经典的价值、价格理论,是政治经济学的科学理论基础,而在信息经济学领域,不少学者认为劳动价值论不能成为信息商品价格的理论基础,从而借鉴曾被马克思批判过的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说的价格理论,提出了一系列信息商品价格理论,其中的一些观点,附和者甚众,形成了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冲击。

1.1 效用价格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信息商品生产不存在平均化的社会必要劳动,信息商品中没有一个稳定的价值实体,信息商品价值也不能作为比较的统一尺度和共同标准,信息商品的价格只能借助于其效用指标才能正确描述,因而信息商品的效用(使用价值)也就成为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基础”[1],其效用指信息使用后可能或实际产生的效用。

1.2 垄断价格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信息商品的生产具有唯一性、独创性、非重复性,信息市场缺乏激烈的竞争;再者。人们为了保护信息商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制定了各种产权保护法(如版权法、专利法等),这两方面的交互作用,形成了信息商品的垄断性。因而,信息商品的价格是典型的垄断价格”。[2]

1.3 供求价格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信息商品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市场交易中讨价、还价、相互制约而决定。

1.4 综合价格论。有些学者认为,信息商品的价格不是由一种单一因素决定的,而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因素共同起作用而决定的,如价值——效用价格论、成本——效用价格论、靖继鹏、金建等认为,信息商品价格的决定因素很多,包括成本、效用、需求程度、垄断状况、竞争状况、利率、税率、风险等,并分别列出了信息商品价格的计算公式。

 

2.      信息商品价格理论“百花齐放”之缘

上述信息商品的价格理论是从决定因素的角度进行了合并而归类的,有一定的代表性,实际上从已有文献看,信息商品的价格理论中非劳动价值论的观点还不止这些,同一类别的观点由于作者的认识不同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列举。可以说,信息商品的价格理论形成了“百花齐放”的格局,之所以出现这种格局,笔者以为主要有两大原因。

2.1 信息商品的特殊性

作为商品,就其本质而言,是没有特性而只有共性的,从这一点出发,信息商品与物质商品一样,都是商品,都表现出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共性,都必须用于交换。而信息商品与物质商品相比较而言,其特性就比较多了,可以说,凡有异于物质商品的性质都是信息商品的特性。对信息商品特殊性的认识,大多数相关文献都是从这一点出发进行阐释的。从见到的著作、论文、课题研究报告来看,凡论及信息商品的文献无一例外地对其特殊性进行了阐释。从阐释的内容看,有信息商品存在形式特征、价值特征、使用价值特征以及价值、使用价值形成与实现特征,等等。对信息商品特殊性的持续研究,还出现了诸如《信息商品的特殊性新探》等新作。[3]

对信息商品特殊性论述的广泛性,导致了在信息商品价格研究中的思维定势,即在认为劳动价值论不能解释信息商品的价格问题时,都从信息商品的特殊性上找原因。信息商品的特殊性成了借用其它价格理论的堂而皇之的理由。前文所述的垄断价格论、效用价格论、供求价格论,都是典型例证。

22 受西方“信息(知识)价值论”的影响

西方学者对信息价值的研究,从一开始就是多学科并举的,这导致了信息价值的一词多义性。刘廷元在《信息的价值》一文中对此进行了概述。[4]最早对信息经济从事研究的美国著名经济学者J。斯蒂格勒在《信息经济理论》一文中指出,获取信息的费用和收益(效用)共同决定信息的价值。从他所举事例来看,他所说的信息价值,实指信息的使用价值。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马夏克(MarschakJ。)认为,必须用信息价值概念来确定或代替每一个“信息系统的价值”概念,在信息进行价值计量时,信息价值指获得信息后的最大目标收益与获得信息前的最大目标收益之差。实际上,这里测算的是信息的经济效用,仍属效用价值范畴(刘廷元称之为需求价值——笔者著)。

丹尼尔。贝尔和约翰。奈斯比特是两位知名度极高的人物,贝尔的“后工业社会”论和奈斯比特的《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是当今世界流行的观点。贝尔在《信息社会的社会框架》一文中写道:“当知识通过自身的应用形式以某种系统的方式被引进资源转换过程(借助发明或社会方案)时,知识(而不是劳动)就是剩余价值的源泉。”奈斯比特则认为,“在信息社会中,价值的增长不是通过劳动,而是通过知识实现的。‘劳动价值论’诞生于工业经济的初期,它必将被‘知识价值论’所取代”。知识价值论伴随贝尔、奈斯比特著作的流行而影响深远,被认为是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相抗衡的强大力量。面对贝尔等人的成就与影响,西方有学者作出了这样的假设:假如马克思生活在当代,他可能不会写《资本论》而要写“信息经济论”了。言外之意,不言自明。

我国对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始于本世纪80年代,同其它移植学科一样,信息经济学早期的研究,主要在于翻译介绍国外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深入。对信息商品价格理论的研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的。而在西方以美国学者为主开展的关于信息价值的研究一开始就是多学科并举、多义并存的;形成了与劳动价值论抗衡的有关信息经济理论。影响到我国信息经济学界自然是各种信息商品价值与价格理论的出现。

 

3 劳动价值论是信息商品价格的理论基础

311信息商品的特殊性并不能成为非劳动价值论正确的充分理由。垄断价格论、效用价格论、供求价格论都把信息商品的特殊性作为所述观点的前提,似乎信息商品的特殊性成了非劳动价值论的合法护身符。其实,垄断价格论、效用价格论、供求价格论早在信息商品化之前就已产生,在资本主义时期它们早已是资产阶级的经济学说,指导了资本主义几百年的经济发展。由此看来,把产生、发展于物质商品生产与流通活动中的各种非劳动价值论的价格理论借用为信息商品的价格理论,其理由并不充分。

312 非劳动价格论的客观前提只是一种并不客观的假设。垄断价格论的客观前提是信息商品生产具有唯一性、独创性、非重复性,而信息商品是一个外延较广的概念,从其类型来讲,按照劳动特征和信息内容划分,有物质型、扩张型、深化型。物质型信息商品的生产与物质商品的生产有很多相似之处,可以是批量生产,并不一定具有唯一性、独创性、非重复性。效用价格论的客观前提是信息商品不存在平均化的社会必要劳动,没有一个稳定的价值实体,物质型信息商品就显然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说信息商品不存在稳定的价值实体的话,难道取而代之的效用就是稳定的实体吗?效用(使用价值)是一种主观感受,更是难以测度,而且因人而异。马夏克的信息价值计量的诸因子中关键的因子是信息应用前后的最大目标收益,最大目标收益本身就有很强的主观性。效用价格论用主观的、变化的、难以测度的使用价值计量信息商品的价值,其理论的科学性是值得怀疑的。

32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包含信息商品价值理论

马克思虽然没有对信息商品作专门论述,但《资本论》对信息商品研究做了颇有意义的论述。“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5]。“既然商品的价值量只是表示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那么在一定比例上,各种商品应该总是等量的价值”[6]。“只有劳动才是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用来估计和比较各种商品价值的最后的和现实的唯一尺度”[7]。“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8]┅┅马克思多次反复用到“一切”、“各种”等词,强调的是没有商品可以例外。也学有人会说,马克思指的是一切物质商品。我们亦能找到有力的证据对此作答。首先,《资本论》中对劳动力商品是有专门论述的,劳动力就是一种有别于物质商品的特殊商品。其次,马克思还列举过非物质商品的商品。“以虔诚著称的十二世纪,商品行列里常常会出现一些极妙的物。当时一位法国诗人所列举的兰第市场上的商品中,除衣料、鞋子、皮革、皮具、毛皮等物以外,还有淫荡的女人”[9]。再者,信息商品作为独立的商品形态出现,是以1624年英国“垄断法”的颁布为标志的,它规定有关创造发明一类的信息必须通过交换方式进行交流,它最早从法律上确认了技术有偿转让的合理性.饱览群书,连档案资料都细心钻研的马克思,对此如果忽视是难以令人相信的。工业革命是马克思进行过重点研究的,瓦特与工业革命密不可分。1765年,瓦特研制蒸汽机的工作进入关键阶段,而举债度日的瓦特却无力利用冷凝器来改进他的发明。工厂主罗巴克与瓦特签约,为瓦特偿还债务,并供给必要的资金支持瓦特完成研制任务,而瓦特将专利权的23转让给罗巴克.这是当时一次典型的信息商品交易,马克思理当明察秋毫,因此,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没有把信息商品当作例外。

 事实上,马克思的论述已经关涉了信息商品。“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10]“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不就包含了我们正在讨论的信息商品吗?    

3.3  劳动价值论适用于信息商品

非劳动价值论的信息商品价格理论中,垄断价格论、供求价格论是在信息商品的外部寻找价格的决定因素,只有效用价格论和劳动价格论一样,是在信息商品的内部寻找价格的决定因素,因此,劳动价格论是否适用于信息商品,关键的问题是看信息商品内部是否存在“平均化的社会必要劳动”,以否定效用价格的假设。

深化型和大部分扩张型信息商品也存必要劳动时间。对此,林德金有较为系统的论述,在此援引。在独此一份的信息商品中,“对于那些产品、工艺配方、技术的专利或诺(Knowhow),在其研究过程中,某些设计图纸的画成、零部件的加工制造,各种试验的完成、配方调试、各种装配试运转等,各个工序或工步都有社会必要平均劳动量。它是构成工时定额的依据,是试制新产品、新工艺的计划进度编制的基础资料”[11]。那些属于科学 的“综合”而得到的信息产品,也存在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科学研究是在继承的基础上设计,在综合指导下创造.今天的大量研究成果中,技术、科学的发明所消耗的劳动量,就有信息的继承和综合.这里不但有社会平均劳动量,有的还有价格”[12]。而“知识、论文、技术总结、经济发展等(信息商品),它们都有生产所耗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都具有价值”[13]

少数扩张型信息商品,即林德金所归结的独此一份的“仅仅限于专利、诺等范畴的发明创造”,由于在生产上是第一件,从生产工序和工步上也可能具备唯一性,无法类比,因而许多人认为它们不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这一类的信息商品也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里的关键,是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熟练程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时间”[14]。我们在理解它时,在强调“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熟练程度”这两个基本前提时,不能忽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前提.它“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15],是在交换过程中被买方承认的那部分劳动时间,它排斥在现有的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熟练程度下的劳动时间中不能还原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别劳动时间.结合发明创造类信息商品,唯一性的生产条件即为“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唯一性的生产水平即为平均熟练程度。这似乎就是说,个别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不然,这类信息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必须通过交换——这个“社会过程”来社会化,平均化.社会化、平均化的结果是个别劳动时间或低于或高于或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化、平均化的过程,实际上是价值规律的作用过程,它能促使发明创造类信息商品的生产者提高生产水平,努力缩短生产时间。

至于信息服务,林德金写道,马克思“在‘剩余价值论’中几次将‘价值’的概念扩大到‘劳务’,由于生产某一种‘劳务’也要消耗活劳动,甚至也要消耗物化劳动,所以劳务也应该有价值”[16]

 

4  劳动价值论在信息商品价格上的应用:价值量计量   

劳动价值论既是一种价值理论,也是一种价格理论。作为价值理论它阐明了价值的源泉;而作为价格理论,它阐明了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对价格的形成起的是基础作用、决定作用,它并不排斥市场等因素的影响作用,正是因为市场等因素的影响,价格与价值的背离是经常的,而等同只是瞬间的,甚至是不会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息商品价格理论中的非劳动价值论的错误,在于把影响因素当成了基础因素、决定因素。

有了这一认识,探讨劳动价值论在信息商品价格上的应用,应该重在探讨信息商品价值量的计算了。信息商品价值的计量,主要涉及两个指标的计量,其一是作为价值量决定因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计量,其二是货币形态价值量的计量。所述仅限于计量中的理论问题。

4.1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计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计量,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复杂劳动如何还原成简单劳动。马克思说, “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者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17]。前苏联学者万.罗日涅瓦认为,在确定科技、信息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平均概念不能理解为无数经济过程的平均结果,而是从现有生产力水平,科技发展水平角度理解的社会额定的概念。他将生产过程分解为多个工序,并确定各个工序的消耗定额;生产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可由专家评价的方法定量统计。在解决因人而异的劳动差别时,林德金提出“平均熟练程度”可以根据中等级别的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确定不同人员的加权系数,用加权系数来折算出“平均熟练程度”。而“正常生产条件”可根据生产环境、试验的手段、使用的生产要素等,由于其劳动的复杂程度不同,因而还原成简单劳动的比例是不同的,应该说,以上学者为我们提供了颇有借鉴意义的思路.

42  货币形态价值量的计量。信息商品货币形态价值量的计量,劳动价值沦者认为,wC1+C2V+m,其中,C1为物质材料消耗,C2为信息材料消耗,V为活劳动消耗,m为利润。并认为利用这一公式计算价值量时,最大的困难是C2Vm不易确定,C2是消耗的信息材料的集合,由于信息材料不一定是一次性消耗,在信息商品的生产中究竟消耗了多少,不易弄清楚。V由参与信息商品生产的各类人员的各种工资、奖金、补贴和教育培训费用等构成,其中的教育培训费是否一次计入,若分次计入又如何确定计入额,生产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是否计入等问题,不易弄清楚。m部分是用预期利润还是甩实际科润,若用实际利润,而实际利润的表现形式是时高时低,不易确定,有人举例说,某技术产品在武汉售价40万无人间津,而在深圳以400万的售价一次成交,其中的m究竟是多少?

对此,我们认为,C2V部分在现阶段的计量确实是一个难题,但只是实践性难题,因为C2的部分不易计量缘于现阶段我国信息商品生产中的投入产出关系不明确,缘于信息商品生产的不发达,核算中规律的东西没有找到;V的部分不易计量,

除了上述相同原因外,还缘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若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不再成为单位的负担,则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是否计入V的同题便会消失。因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和信息商品化程度的提高,C2V的计量会随着实践的发展而找到合理的计算方法.至于m部分,主要是一个认识问题,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率学说已经作了很好的说明.由于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所以资本总是在向利润高的部门流动,其结果导致了利润率趋向平均.利润率平均化的过程总是不断发生的.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商品价值便同时转化为生产价格,生产价格是商品的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这里的平均利润率是对整个社会的平均利润总额和剩余价值总额而言的,而在同一部门内,利润率也是趋向平均的.就信息商品而言,信息产业部门内的利润率同样是趋向平均的.严格说来,对货币形态的信息商品价值量的计量就是对生产价格的计量,因而m部分可按信息产业部门内的平均利润率进行取值.至此,信息商品价值量的计量应该只是一个需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的问题了。

 

参考文献

[1][2]郑长军.信息商品价格的研究.情报科学,1994(2)   

[3]吴显庆苓.信息商品的特殊性新探.图书情报工作,1996(5)  

[4]刘廷元.信息的价值.情报科学,1992(4)

[5][6][7][8][9][10][14] [15] [17]马克思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4资未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6.第53页,第59页,第60页,第103页,第102页,第52页,第58页。

[11][12] [13] [16]林德金.信息经济学导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12.第100页,第100页,第101

 
 
版权所有: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珞喻路152号 邮政编码:430079
Email:Guixuewe@cc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