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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信息产品导致的社会财富分配

薛飞
(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武汉430070)
杨兰
(中南财经大学,武汉430071)

摘要:本文比照经济学中原有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的理论,对信息产品导致的社

会财富分配问题进行了论述。并着重分析了由信息产品导致的对社会财富的不合理分配现象,即财富侵占问题。

关键词:信息产品价值  价值实现   财富分配   财富侵占

    Research on the Distribution of VUeaIth of Society

          Resting from Information Products

                                        Xue Fei

(Department o f In formation Science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 430070)

                            Yang Lan

(Zhongnan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Wuhan 430071)

Abstract This thesis consults the economic theory relevant to national income's elementary distribution and redistribution to research the distribution of wealth of society resulting from information prodnets .It emphatically analyzes the conversion of wealth which is un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wealth of society resulting from information products.

Keyword value of information products realization of valuedistribution of wealth ,conversion ofwealth.

    在详细探讨信息产品价值的实现及其导致的社会财富分配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信息产品的定义。信息经济学理论界对信息产品的定义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依据产品中的信息含量高低划分出的信息产品是广义的信息产品,依据产品的使用价值是否是满足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划分出的信息产品是狭义的信息产品。本文采用的信息产品定义是狭义的信息产品定义。

信息产品导致的社会财富分配问题的研究可比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而进行(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国民收入的定义只包括物质财富的内容)

1信息产品导致的社会财富分配问题中对映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部分

 对此部分社会财富分配问题的研究,可以通过剖析信息产品价值的不同实现方式和信息产品的不同定价理论来进行。

1. 1信息产品的价值实现方式

 从社会财富的角度看信息产品的价值实现与一般物质产品价值实现有着明显的区别,即:信息产品虽然本身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但其价值只有通过向物质财富的转化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信息产品的价值实现过程可以看作信息产品所蕴涵的财富溶入社会总体财富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可以将信息产品价值的货币体现看作其价值的实现。

 信息产品的价值实现理论实际上是研究信息产品的价值在市场中以何种方式得到承认并如何对生产价值的过程中资源消耗进行补充。信息产品的内在价值在市场上得到承认的过程本身是信息产品内蕴涵的财富溶入社会总体财富的过程,产品生产中的资源消耗进行补充则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的一部分。信息产品的价值实现方式按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

 1.1.1直接货币实现与非直接货币实现

根据信息产品的价值是否通过在交换中直接以货币形式体现,可以将信息产品的价值实现划分为直接货币实现与非直接货币实现。 信息产品的价值实现可以通过产品向商品的转化而进行,即信息产品的价值在商品交换中体现为一定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来实现价值的转移和对生产过程中资源的消耗的补充。这种价值的实现方式可定义为信息产品的直接货币实现。

 信息产品的价值实现也可以通过生产者将信息产品的信息直接用于物质产品的生产,完成信息资源对物质资源的替代与转化,最终通过物质产品的价值实现来间接地完成信息产品价值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信息产品价值没有直接而明确的货币体现。不过,虽然其价值的货币体现是一种隐含状态,但是信息产品价值量还是可以用货币估算出来,并且其价值的最终实现依旧是货币实现。生产者以这种直接或间接的货币实现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取收益,借助对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使得产品再生产成为可能。

1.1.2充分货币实现与非充分货币实现

 根据信息产品的价值的货币实现是否充分,可以将信息产品的价值实现划分为充分货币实现与非充分货币实现。虽然说价格的本质是价值的货币体现,但是价格的内涵更加丰富,除产品价值这个价格的决定性因素外,市场供求、人的消费心理等多种因素都会对价格产生影响。所以通过价格并不能完全准确地体现价值。由此自然会产生信息产品价值实现的充分性问题,因为信息产品的内在价值较一般产品更难估算,所以其价值实现的充分性问题更大。 某些信息产品价值的货币实现在实际生活中是不可能充分的。具体代表性产品是基础科学领域中的理论创新和研究成果,这类信息产品的内在价值含量非常之高(可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劳动复杂程度解释),而且产品的使用价值、效用价值和信息含量也都非常高,但是因为此类信息产品直接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能力较低(可从转化所需时间和转化难度考虑),导致这类信息产品价值的货币体现与实际价值完全不成比例。对这种信息产品价值实现的货币不充分性需要通过市场行为之外的手段进行再次调节,以保证信息产品的生产性资源消耗得到应有的补充。

1.1.3一次性货币实现与累积性货币实现

根据信息产品的价值的货币实现是否一次性完成,可以将信息产品的价值实现划分为一次性货币实现与累积性货币实现。信息产品价值的一次性实现非常简单,即对信息产品的一次买断行为(包括产品原件和复制品)。对此不做进一步分析。

信息产品价值的累积性货币实现则真正体现出信息产品的特殊性。信息产品累积性货币实现的概念是指信息产品的价值实现是分次进行的。这种特性来源于信息的共享性、传递性和信息产品的复制性。信息产品价值累积性实现还可以具体划分为:

 (1)通过信息产品原件的复制品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多次商品交换从而完成信息产品价值的货币实现。这是信息产品价值实现方式与物质产品价值实现方式的最大不同。

( 2}通过信息产品中信息在时间上的传递性而于一段时间之内分多次完成信息产品价值的货币实现。其典型表现是:信息产品通过间接货币实现时,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在一段时间内经过其物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而逐步完成信息产品的价值实现过程。在这种信息产品的价值实现方式中,信息产品与物质产品的中间产品最大的区别在于:信息产品价值的累积性实现是建立在信息产品价值本身并不随使用而消耗的基础上,而物质产品的中间产品是其内在价值的逐步消耗和转移。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信息产品的价值实现过程,但是这只是对财富初次分配研究的一个视角而已。对财富初次分配的研究还可以通过讨论确定信息产品价格的不同确定理论来分析。

1.    2不同价格理论下的社会财富分配

信息产品的价值本身是属于社会财富的一部分,信息产品价值的实现过程也是把信息产品价值溶入到社会财富中而后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在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购买者之间进行。而整个信息产品引发的社会财富分配问题所涵盖的内容更加丰富。信息产品导致的第一次分配过程发生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而且是通过价格确定来完成的。根据不同的价格理论可以产生不同的价格,而产品的价格不同又直接导致了财富在产品生产者与购买者之间的分配变化。关于确定信息产品的价格理论主要有依据产品的内在价值确定价格、依据产品的效用价值确定价格和依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价格三种。根据这三种价格理论来确定信息产品价格所导致的不同社会财富分配现象如下:

1.2.1依据价值确定价格导致的财富分配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中的价值价格理论,产品的价值、价格差异越小,从社会财富的分配上来说就越合理。马克思说商品交换的原则是一种商品价值的等价交换理论,如果我们暂时舍弃货币这个一般等价物而回到简单的物物交换方式中,那么,和信息商品进行交换的商品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应该等同于信息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在确定信息产品价格时价格等于价值才是对社会财富最为公平的分配。

依据产品的内在价值确定价格理论虽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与严谨性,但是在某些实际情况下却难以施行。首先,这套理论的困难首先在于信息产品的价值本身就非常难以估量。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产品价值的度量单位应该是简单劳动的单位劳动时间。因此对于信息产品价值量的度量需要对凝结于信息产品中的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进行转化。从理论上讲,脑力劳动量换算成体力劳动量、复杂劳动量换算为简单劳动量是可行的。大概过程是:首先确定一种简单体力劳动的单位时间劳动量为基准劳动量,然后对每种()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计算出一个换算系数就可以对脑力劳动和复杂劳动进行统一计算了。可是这个方法到目前为止还只存在于理论之中,因为看似简单的劳动间换算系数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上不可能得到。对于换算系数的研究表通常换算系数的得出过程中主观性太强使之失去理论上的严谨性,即使找到一个科学的计算办法也会因为计算量的浩繁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可施行。没有准确的产品价值就失去了这套理论的实际可操作性。其次,即使可以确定某产品的准确价值,商品交换能否以它为标准进行也有疑问。比如:确知某信息产品的价值为100元,但是也知道利用此产品在单位时间内可以产生500元的收益,那么从逻辑上讲产品的拥有者绝不会愿意以100元的价格卖出此产品。如果以其价值进行定价,商品的交换必定不可能完成。因此导致此价格的确定违反了满足商品交换这一首要原则。

1.2.2依据效用价值确定价格导致的财富分配

用信息产品效用价值确定价格的理论根据是:在信息商品交换中,购买者所看重的是信息商品的效用价值(使用价值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效用价值)。依据信息产品效用价值确定价格的理论并不是说将信息产品的全部效用价值都表现为价格(如果这样,购买者也没有购买的必要了,从而破坏了商品交换原则),而价格只是生产者和购买者对产品效用价值的一种分配。这实际上是对还未产生的社会财富的预分配。依据产品效用价值确定价格理论的难题在于:首先,从理论上说,将引入信息产品后的新增价值全部归属于信息产品这一论断过于简单和形而上学了。这一理论将事物间的关系看作是简单的相加而未考虑协同关系。以氧气、氢气和电火花的关系为例,任何两者存在的情况下加入第三者都会发生燃烧或爆炸,从效用价值理论将无法确定这一事件的效用价值到底应该归属于谁。其次,即使将引入信息产品后的效用价值归属于信息产品,可是在信息商品交换时对信息产品的效用价值的大小也是难以估量的。这主要因为以下三因素:第一,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购买者关于信息产品信息的不对称性妨碍了购买者对信息产品效用价值的估算。关于信息产品的信息不对称性问题比一般物质产品更难解决。因为对于物质产品信息的不对称性可以通过生产者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加以弥补。但在信息产品中常常会有这样的事发生:当生产者对购买者提供足够详细的信息的同时也就完成了信息产品中信息的复制与传递,购买者也就没有购买此产品的必要了。第二,信息产品的效用价值的大小与其应用的主、客观因素有关,因此效用价值不能完全正确地反映信息产品价值。对这一点可以通过刚才提到的事物间的协同关系进行解释。第三,信息产品具有共享性和重复使用性,效用价值理论没有很好地对此进行处理。信息产品的信息并不随其使用而衰减,从理论上说信息产品可以无限次重复使用进而产生无限大的效用价值。

1.2.3依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价格导致的财富分配

在依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价格理论中,信息产品和物质产品的价格确定并无差别。但如果我们从社会财富的分配角度对这套理论进行思考也能获得一些启示。在依据供求关系确定价格理论中,生产者和购买者对社会财富的合理或公平分配并不是其着眼点,甚至在供求理论中这种分配的不公平不合理性反而是其理论得以成立的关键。供求理论认为通过价格的变化产生的财富分配变化正是市场经济进行自我调节的动力来源。

1.3信息产品已实现收入的再分配

当信息商品以某一价格完成了商品交换过程后就面临着收入在信息产品的生产者之间进行的再次分配。这里的生产者包括直接从事信息产品生产的劳动者和为生产信息产品提供资源者。简单地说就是将信息商品实现的收入依据劳动和资本进行分配,同一般商品一样凭借劳动而获得的收入表现为工资,凭借资本获得的收入表现为利润。只是在信息产品生产中因为其高风险性而获得的风险性收入一般也归属于资本所有者,这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是在信息产品收入实现以前就由资本所有者垫付了,收入实现的风险的承担者是资本所有者。劳动者的工资取决于社会上同等能力者的平均工资水平。资本所有者利润的一部分将用来弥补信息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性损失。

2信息产品导致的社会财富分配问题中对映于国民收入再次分配的部分

经济学理论将国家通过税收、财政、金融政策的使用而对社会的物质财富再次分配称之为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但按照国民收入的基本定义,信息产品的价值不在其内。我们可以比照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理论,对社会财富中信息产品部分的再分配和物质产品的不同进行研究。希望通过合理的国家政策施行干预,对社会财富中的信息产品部分进行再分配。

2. 1对信息产品生产的收入施行税收优惠

对信息产品收入施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减免所得税的手段来完成。对信息产品生产性收入施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因是:首先,信息产品生产和物质产品生产相比,在时间上具有特殊性。简单地说,信息产品的生产通常首先要经过很长时间的基础数据收集,而后进行分析、处理研究,最终的物化的信息产品生产可能只是一个瞬时的过程。因此通过生产信息产品获取的收入,具有长时间投资、长时间劳动而瞬间获得回报的特性。如果按照一般的所得税征收方法(此方法是针对物质产品而设,按单位时间收入征收税款)施行,对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显然不合理,从而也制约了信息经济的发展。其次,信息产品的生产风险远大于物质产品的生产。资本所有者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是风险性收入,对此收入的课税也不应太高。

2.2对信息产品生产的金融、财政支持

对信息产品生产的财政支持主要表现在扶持性贷款的发放和国有奖励基金的设立上。国家直接介入一部分市场和个人都难以承担的信息产品生产的行为,也可以看作是对信息产业的一种财政支持。通过前文的论述的“充分货币实现与非充分货币实现”可知:对于一些社会、经济发展都十分需要的信息产品,由于其经济价值实现缓慢,价值转化困难,其价值不可能在市场条件下充分实现。这部分信息产品生产中的资源消耗也难以在市场中得到补偿。为扶持此类信息产品的生产,国家应该在生产前就发放扶持性贷款甚至直接拨付部分研究款项,在信息产品完成后对此类产品中对社会和经济发展贡献较大者,通过国有奖励基金进行奖励。对于物质奖励不能弥补的部分,用荣誉和社会地位来补偿。

3信息产品导致的财富侵占行为

信息产品因其信息的某些特性而导致处于不同生产关系中的人通过信息产品而相互进行财富的不合理占有—对财富的侵占行为。这是一种对社会财富的不合理分配。

3. 1信息生产者对信息消费者的财富侵占

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对消费者进行财富侵占的主要手段是价格。生产者可以通过对信息产品价格的制定,使其价格高于产品的价值或效用价值而达到对消费者的财富侵占。在这个过程中,生产者借助的是信息产品的独创性和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信息生产者对信息消费者的财富侵占可根据侵占的实现方式分为:一次性侵占和累积性侵占。

3.1.1一次性侵占

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凭借对信息的独创性和产品的唯一性,凭借着对消费者的信息优势,依据供求价格理论可制定出垄断性价格,从而可以在一次性商品交换中对信息消费者完成财富侵占。

消费者对这种侵占方式感觉非常明显,会立刻对信息产品的生产者产生反感,如果信息产品的效用价值又远低于信息消费者的期望值则反感更甚,甚至产生被欺骗的感觉。生产者也会因为这种侵占方式的过于明显和霸道而受到损失(集中表现在消费者对生产者与其后续产品的不信任上)。由此逐渐产生了财富的累积性侵占。

 3.1.2累积性侵占

在信息生产者意识到一次性财富侵占对自己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或者信息产品在市场中存在竞争时,生产者为达到利润的最大化转而发展出累积性财富侵占。累积性侵占的特点是:生产者对消费者的财富侵占是分次实现的。有时消费者甚至可以在生产者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以低于信息产品价值的价格买到产品,但生产者可以通过对其产品的后续服务和配套产品的高定价而逐步完成对信息消费者的财富侵占。与一次性财富侵占方式比较,在累积性财富侵占方式中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更加凭借的是信息产品效用价值的累积性实现的性质。因为通常情况下,购买者对信息产品的使用不是一次性的,在消费者使用信息产品时可能需要生产者的配套产品与后续服务。与一次性财富侵占方式相比,累积性侵占更加隐蔽。对消费者而言,累积性财富侵占貌似温和,实际更为霸道。为什么说累积性侵占貌似温和呢?首先,消费者在第一次商品交换中,消费者的财富并没有被侵占,反而可能对生产者有一种财富的反侵占现象,于是在心理上得到满足同时对生产者产生好感并放松了警惕。其次,累积性侵占过程是分多次完成的,每一次的财富侵占量相对较小,消费者容易接受。最后,生产者在出售配套产品和服务时,似乎提供给消费者随时终止购买的权力。累积性财富侵占的霸道之处在于:从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上讲,消费者在第一次购买其信息产品时就不再拥有对日后消费的选择权。生产者可以凭借信息产品技术的垄断性造成消费者在配套产品和后续服务上对生产者的依赖。如果消费者真的终止这种依赖,消费者的先期投入也就可能毫无价值。这种消费决策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很难做出的。 对生产者而言,累积性财富侵占方式在对市场的迅速占有和从理论上讲对消费者的财富侵占提供了无限多次机会两方面。对生产者来说,市场份额就是财富。累积性财富侵占方式可以为生产者实现迅速占有市场和将对手屏蔽在市场之外的目的。这种快速占有市场的结果,常常是以在和消费者首次商品交换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生产者应得的部分经济收益为代价的。

3.2信息消费者对信息生产者的财富侵占

在通过信息产品进行财富侵占中也有消费者对生产者财富侵占的事情发生,当然这里不是指上文所述的那种生产者故意采取的先弃后取战术中消费者对生产者财富侵占的假象。

3. 2. 1侵权性侵占

信息产品是可以附加限制权力的形式出售的,比如消费者可能只购买了产品的使用权而不具有修改、转让、出售、复制等权力。当消费者以享受部分权力的价格购买了信息产品后,又通过某种手段超越权力限制(一般生产者会用技术手段对消费者行使权力进行限制),进而通过侵权去获得额外收益(货币性收益和非货币性收益)时就对生产者造成了权力侵占。信息消费者使用侵权性财富侵占的手段来获取货币性收益又主要是通过对其购买的信息产品进行非法复制,然后出售的方法而获得的。侵权性财侵占中非货币性收益是指,消费者对信息产品的侵权使用(改写、超限制次数使用等)而获得的效用价值。其中,非法复制与出售对信息生产者的财富侵占最为恶劣。

这种侵权性财富侵占所凭借的是信息的共享性和传递性,有时也利用了信息的载体无关性特性。我们知道,从理论上讲信息产品中的信息复制成本是可以趋近于零的,而侵权者并没有信息的生产成本,所以非法复制品永远拥有对生产者产品的价格优势。侵权性侵占是消费者对生产者进行的财富侵占的主要手段。 3.2.2信息的零价格转移造成的财富侵占

信息的零价格转移是指:当信息的生产者或所有者没有意识到所拥有信息的经济价值时(或在其他情况下),在非商品交换中把所拥有的信息传播出去,使信息的接受者无代价的获得信息。在这个过程中原信息的所有者根本未获得价值补偿,或者价值补偿与信息市场价格相比微不足道。

信息的无代价接受者可以利用这部分信息在社会中获取收益与财富,而这笔收益与财富至少有部分是应该归属于原信息所有者的。这种对社会财富的不合理分配就是对原信息生产者和所有者的财富侵占。其典型表现是学术理论的票J窃和专利的抢注。

3.3信息生产者内部的财富侵占

通过信息产品进行的财富侵占不仅表现在信息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在生产者内部也可能发生。

3.3.1凭借资本而进行的剥削

这是一种资本所有者对从事信息生产劳动的劳动者的财富侵占,这种侵占主要通过支付给劳动者小于他应得工资的手段来达到。也就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阐述的剩余价值理论。在本质上这种凭借资本进行的财富侵占和一般物质产品生产领域中的马克思定义的剥削并无差别。所以对此问题本文也不细加讨论。

3.3.2劳动者对资本所有者的财富侵占

显而易见,信息产品的生产同样需要劳动者和资本的共同参与。和物质生产领域不同的是,在信息产品生产出来后可能产生劳动者对资本所有者的财富侵占。物质产品生产领域里,不论劳动者是在生产过程中还是在产品生产完成后,如果对物质财富发生侵占,可以简单地从道德和法律角度对他的行为实行处罚。但是在信息产品域事情就变得复杂了。  我们知道,人类的大脑本身就是个最根本的信息处理和存储工具。从事信息生产的劳动者可以两手空空地从公司离去,而带走了公司的终极财富—信息。不论依据哪一流派的经济理论,依据哪一国家的法律,都承认资本所有者对其资本参与的劳动产品拥有一定的收益分配权。劳动者带走作为劳动产品的信息,这一行为对资本所有者来讲当然是一种极大的财富侵占,而且可以清晰地定义为侵权性财富侵占。如果在工作中没有其他人与之共享这部分信息,也没有留下相关资料,那么这个劳动者对资本所有者的财富侵占效果将达到最大。

虽然可以在经济理论上对劳动者的这种行为定义为盗窃,但是在现实社会里对此却难以处理。首先,在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的流动是合理而必然的事情。在人员流动的同时,谁也没有权力将他大脑中的信息抹去。

其次,在信息产品生产领域里,信息产品的生产无法脱离人类的认知能力。人类的大脑是信息产品生产的主要“工厂”。人类大脑的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又具有突发性的特点。除了劳动者本人,很难弄清存在于他大脑中的信息到底是在离开公司之前还是离开公司之后产生的。由此导致无法确定劳动者用以换取财富的信息到底是属于他个人还是应归属于原公司。所以很难分辨劳动者是否对资本所有者进行了财富的侵占。

 参考文献

1张远.信息与信息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2

2郑长军.信息水平价格的研究.情报学报,1994(2)

3马费成.信息经济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4娄策群.信息经济学通论.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

5华勋基.信息资源综论.图书馆论坛,19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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