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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商品价格界定的理论基础

【文章来源】中国期刊网

【原文出处】大学图书情报学刊  

【原刊期号】20033月第21卷第1     

【原刊页号】19~21

【作者简介】储结兵   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合肥  230059

【中文摘要】信息产品的生产主要以脑力劳动为主,作为一种商品,在生产、交换、分配及消费等环节与物质商品有着根本性的区别。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界定信息商品价格时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文章以政治经济学、信息学、价格学的基本原理为依据,通过对影响信息商品价格的因素的分析,提出以效用价值论作为信息商品价格界定的理论基础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的观点。

【关 词】信息商品;价格界定;价格原理

 

    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使信息产品的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信息商品的交换日益频繁。然而,在我国,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来解释信息商品的价格这一信息经济学的基本问题遇到了许多困难,这严重影响了信息商品的生产、交换、推广、利用及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探讨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理论基础,对完善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并带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以劳动价值论作为信息商品价格的理论基础所遇到的困难

信息作为一种商品确确实实已存在于现代社会中。对于信息商品及其生产过程的特殊性所产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有不少涉及到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理论。例如,信息是否符合马克思对商品的定义,是否具备商品的基本属性,其消费与交换的过程能否接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的检验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因为这些著作中所论述的都是物质形态的商品。不仅如此,信息作为商品还与这些著作中的某些结论有“出入”,甚至“相悖”,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      1信息商品的生产过程表现为以脑力劳动为主

信息生产过程是与信息收集和使用过程相反的一种“能量”转换过程。为了生产信息,人们首先必须进行必要的智力活动。具体地说,生产信息必须有脑的活动,以及有助于脑的体力活动和感官活动,通过对于存在于大脑之外的经济环境状态的感受,经过思维活动而整理、加工和创造出新的信息。信息生产过程与信息传递过程紧密相关,甚至信息传播过程也被纳入信息生产过程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生产信息也需要信息,人们一旦借助信息传播媒介将信息内容吸收到自己的大脑中,在那里经过“合成、分解、酿造”,就得到了新的经济产品。可见,在生产信息产品的过程中,脑力劳动是占主体的。马克思明确指出:只有生产性劳动才是价值的源泉,非生产性劳动不能创造价值,这无疑是正确的。问题在于如何划分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根据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体力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显然,信息产品与这一论断不相符;(1)信息产品不是物质产品,(2)信息产品的创造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不是体力劳动。那么,以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形态的信息产品价值何在?

1.      2信息产品不满足物质商品二因素的对立统一论断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商品是用来交换,能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劳动产品,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统一体。商品的二因素既存在于一个统一体之中,又具有排他性和对立性。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性表现在: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对于物质形态的商品来说,其使用价值是由构成该商品的物质的属性来体现的,商品体本身就是使用价值,或者准确地说,是对使用价值的限定。物质商品的这种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静态关系是绝对的、明确的、固定的。然而,信息产品的一个特点就是信息对物质载体的独立性,信息产品通常不具备固定的有形外壳,其商品体不代表使用价值,不能对使用价值形成限定。信息产品的使用价值是由信息内容来确定的。同时,对于每一件信息产品来说,它所包含的信息量虽然是客观的,但它却是动态的、相对的,对不同的消费者来说不可能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实现需要注入消费者的创造性劳动。对于物质产品来说,商品二因素的对立性表现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两者不可兼得。信息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对于生产者来说却是可以兼得的。信息产品作为一种非物质产品它具有共享性,生产者在通过交易活动实现其价值的同时,仍然可以占有其使用价值。而且,还可以多次出让或多次转手从购买者那里得到“补偿价值”。在市场环境中,不同的个人能够同时使用同一信息进行经济决策,而不同个人由此而获得的效用既不会被分割,也不会被削弱。信息产品的这种特性是传统经济学所无法解释的。

1.3信息商品的价格可能不依赖于其价值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在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商品的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与物质商品相比,信息商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不依赖于信息商品价值,信息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背离表现得更加明显。信息的共享性使得信息成本与生产规模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无论信息产量如何,信息生产成本都可以保持不变,也就是说,信息成本的大小只取决于生产项目而不是其使用规模,因此,信息成本与信息使用规模无关。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信息成本包含了商品价值中的C+V部分。而信息的使用规模又与信息价格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信息成本与信息使用规模的无关性就必然导致了信息价格与价值的弱相关或无关性。比如一条商品信息,信息的生产者成本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可能仅几十小时,鉴于它能带来巨大的商机,随着信息使用规模的扩大,多个购买者所出的价格之和可能会是信息成本的几十、甚至几百倍。这样的事例在信息市场上可以说比比皆是。

 

2影响信息商品价格的因素

    由于信息商品具有不同于一般物质商品的自身的特性,比如信息商品生产以脑力劳动为主,信息商品的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等等。以劳动价值论作为信息商品价格的理论基础显然是不适当的。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影响信息商品价格的因素,来探讨它的价格基础何在。

2.      1信息为什么有价

    这里提出一个简单的问题,为什么信息被赋予一定的价格?首先,信息属于社会的稀缺资源。按照西方经济学理论,稀缺性的资源是指价格为零时,供给总是小于需求,也就是供给是有限或不足的物品。因此这类物品必然有一个正数价格,享用这类物品必须支付价格。其次,信息商品能给使用者带来效用。效用是指商品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或者说,效用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时所感受到的满足程度。不同的信息商品会给信息消费者带来各种各样的效用。比如一项科学信息,它能提高生产效率,社会动态性信息(主要包括市场行情、社会消息、新闻报道、商业广告等等),可以减少消费者的未来不确定性,降低消费者的未来风险,避免效用损失。再如一件文化产品,如一部电影,可以增长消费者的知识,消费者能从中获得精神享受等等。我们从中不难发现,信息之所以能够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而存在,在于信息使环境状态的不确定性的量减少了,而不确定性是具有经济成本的,减少不确定性的量也就是减少经济成本而相对提高经济活动效率,信息也就在这个过程中获得市场价值,或者说,信息商品的市场价值来源于信息给购买者带来的效用。由于信息能给用户带来效用,信息消费者就愿意从自身的效用中让渡一部分效用给信息生产者,这种让渡的效用就构成了信息的交易价格。

3.      2影响信息商品价格的其他因素

1)使用规模。信息使用规模及由此而形成的预期收益是确定信息价格的一个重要尺度。信息的共享性,使得信息商品的消费者表现为一个“面”或“点集”。同一信息可以满足不同的人相同的或不同的主体需要。信息商品交换时,生产者让渡给使用者信息商品的效用,使用者根据自己获得的效用承担相应的价值量。同一信息商品可以让渡给多个使用者。一般地说,使用者多,价值、价格的承担者就多,单个价格就可以相对低;使用者少,价值、价格承担者少,单个价格就相对高。

    2)时效性。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随时间而变化,时效性强,在这一点上,社会动态性信息表现得更明显。由于市场行情,各类社会消息和社会指标都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新闻报道也要求报导及时,社会动态性信息要使自己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必须具有较高的新颖性。一般来说,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随时间而呈递减趋势。信息商品首次转让时,其先进性、新颖性强,价格就高。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商品转让的次数增多,其信息内容逐渐扩散或出现了更先进、能替代该信息商品的新产品,其先进性、新颖性便会逐步减弱,价格就必然降低,到一定程度,其商业价值将等于零。

    3)用户的信息意识和自身拥有的条件。在信息市场上,用户属于信息的需求者,影响用户的需求的因素必然影响信息的价格。a由于信息商品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买主对信息商品应用范围及发展远景的估计;买主对信息商品的需求弹性;特别是买主对信息商品收益的预期,将极大地影响着买主的行为。以预期收益为例,由于信息价值本质上是一种依据概率对预期收益进行计算的预期价值,信息商品市场价格包含较大风险,所以买主的风险意识与风险水平的类别就极大地制约着信息商品的价格。偏好风险的买主希望购买更多的信息商品,同时,也愿意在较高的价格水平上采取购买行为;低风险的买主则可能对信息商品需求不高,因而通常不愿意以较高价格在信息市场上购买信息商品。 b买主现有生产领域与方向,以及生产能力,技术条件,研究与发展、特别是新产品开发投入等,也在较大范围内左右着信息商品的价格。由于信息商品往往是针对某个领域或某些方向而生产的,因而信息商品的利用或最终消费的领域与方向在市场上是确定的。由此导致信息商品的市场交易弹性较低。这样,信息商品的市场价值往往取决于买主的购买取向与主观因素。

( 4 )市场因素。信息作为一种商品在信息市场上交换,必然受到信息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于信息的可共享性,买方的规模,也就是说,买方的需求量构成了影响信息商品的主导因素,它直接决定着卖方的收益。对于供给方来说,由于信息生产成本与使用规模无关,尤其是复制信息的成本甚至可忽略不计,一项信息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只要存在市场需求,供给方几乎可以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满足市场需要量。在市场供求机制下,这使得卖方对信息商品价格影响较弱。另外,对于买方来说,市场竞争与垄断的发展程度,特别是买主竞争对手的技术与发展方向和策略,刺激买主是否采取交易行为。可以认为,市场竞争的外在性是决定信息商品价格波动的一个函数。

 

3以效用价值论作为信息商品价格界定的理论基础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

由于信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存在许多不同于物质商品的特点,以劳动价值论来解释信息商品的价格形成又存在许多困难。通过以上对影响信息商品价格的因素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以效用价值论来解释信息价格更具有合理性。

首先,以效用价值论来探讨商品的价格问题,避免了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商品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商品、以及非物质商品与物质商品之分,它覆盖了所有存在的商品。只要一种商品,它是稀缺性资源,又存在消费者的购买需求,有生产者供给,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就在效用论的讨论范围之内。其次,在探讨信息商品价格过程中,一个最复杂的问题就是信息商品的可共享性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具有损耗性,这是信息商品与一般物质商品所不同的最显著的特点。效用价格论从市场供求机制出发,以信息用户从所购买的信息中所获得的效用作为信息商品价格的基础,用户在购买信息时考虑更多的是自己从信息中获得的效用多少,而不管信息是否被多次转让和使用过程中是否有损耗。尽管信息被多次转让后,其使用价值的逐步减少,必然影响信息用户从信息中获得的效用量,但这种客观的使用价值的减少也最终必然通过信息用户所获得的效用量的减少,所愿意出的购买信息的价格降低所体现。再次,效用价值论解决了信息成本与使用规模弱相关或无关的问题,一般物质商品的供给者,供给方期望获得的利益可表示为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供给方在获得商品的价值的同时,转移了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信息商品供给方获得的利益主要是由信息使用规模决定,由于复制信息的成本为零,故信息平均生产成本随着用户的增加而递减,供给方获得的利润随用户增加而增加。效用价值论认为:如果我们假定货币的边际效用不变的话,消费者对某种物品愿意支付的价格以这种物品的边际效用大小为标准。它并不在于该商品的成本和规模问题。换句话说,无论成本高或低,用户规模大或小,供给者的最终获得利益是由需求者的效用所决定。最后,以效用价值论来说明信息商品价格形成问题的现实意义还表现在效用论符合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方向。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市场机制的核心是价格和供求机制,而效用价值论正是以消费者为出发点,通过市场供求均衡来研究商品的价格形成问题,与市场机制是相吻合的。毫无疑问,我国信息资源最终也必须通过信息市场来配置,信息商品的价格形成问题也可以从效用价值论中得到有力的证明。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世纪之交的今天,信息经济正在无比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信息成为除了资本、劳动和土地之外的另一项重要生产要素,而且,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却不能说明现实中的许多信息经济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动价值论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故此,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扬弃一些传统的观点来探索一些新的经济现象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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