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首页 学习指南 师资队伍 网上课堂 学习资源 教学录像 学科研究 测试训练 学习论坛
 
 

欢迎进入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的信息经济学网络课程!

 
 
当前栏目:学习资源>参考论文>信息商品>
 

论信息商品价格概念及其形成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期刊网

【原文出处】情报理论与实践

【原刊期号】第242001年第2

【原刊页号】9497

【作者简介】吴宏亮  暨南大学图书馆 广东 510632

             吴宏亮,男,1954年生,副研究馆员,副馆长。已发表论文30余篇,专著l部。

【英文摘要】The concept of information commodity price is expounded.The basis for fixing the price of information commodity and its impact factors are elaborated.Finallythe paper discusses the goaltactics and methods of fixing the information commodity Price.

【关 词】information;information commodity;Price/tactics

 

 

1信息商品价格概念及其构成

信息商品价格是信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信息商品价格是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信息产业生产出来的信息产品,希望通过转让来实现产品的价值;信息用户在从事科研、生产的过程中,必须解决信息需求问题,这就必然要发生种种信息产品交换活动,而这种交换活动都要通过价格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信息商品价格。

众所周知,价格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而且在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任何社会形态中,价格都“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它反映着商品价值量。因此,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而信息商品价格是否就是信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否与信息商品的价值相符?则需要进一步考察。

信息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与物质商品相比,它具有更多的个性和特点。信息产品属于知识形态的产品,而知识形态的产品也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但是它较之物质产品,其价值的形成有其不同之处。这是因为在信息市场上,通常易于出现这种情况,即针对同一信息需求提供不同的信息技术商品,但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在这些信息商品中,往往只有某一部分出售到用户手中,从而实现其价值,这就使信息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与实物性商品不同,它不以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平均熟练程度和劳动为转换,而是以社会最佳的生产条件、知识智力水平和劳动强度的结合为转换。这就是说,决定信息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最小个别劳动时间。此外,智力劳动是复杂劳动,因此,在此类劳动的产品形成过程中花费了较多的劳动时间,劳动者付出了较高的教育费用,“表现为较高级的劳动,也就在同样的时间内物化较多的价值。”显然,信息商品价格主要仍是反映信息商品价值量。

    就价值规律而言,它要求商品价格符合商品价值,对于信息商品来说同样如此。但实际上不仅是物质商品,就是信息商品其价格也是经常与其价值发生偏离,并不完全相符。这是因为信息市场经常出现信息商品供求不相适应的情况,而且社会的信息意识、信息商品自身在技术上的适应性、信息推销策略等因素也促使信息商品价格围绕信息商品价值发生上下波动。一般来说,信息商品价格的波动主要表现为上下限之间的波动,上限就是效益价格,以信息消费者获得最小的盈利为限;下限就是费用价格,以信息生产者除去所耗费的成本以外,获得最小的盈利为限。

    一般来说,信息商品价格基本上反映出信息商品的价值量,但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l)信息商品价格在形成过程中具有不确定性。因为信息产品生产具有不同程度的探索性,这种探索性所表现出来的价值量是难于用明确的计算公式加以计算的。另外,信息产品所沿用的每一条信息,每一份信息资料,并不一定对信息用户都能产生效益,而对于定型的信息产品,也难以评价其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决定其价格水平。信息产品的价值不仅取决于信息产品所使用的原始科学,而且取决于信息用户(信息消费者)本身的素质及其对信息产品的利用程度,这就使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出现较高的难度。

    2)信息产品具有成本低、收益高的特点。信息产品的生产主要是对原始科学情报的追踪、搜集、加工、分析、综合和研究,因此,原始科学情报作为原材料只是为信息生产者的智力劳动提供条件,而并非像一般劳动那样以既成形态直接进入产品实体,形成产品的价值。所以,信息产品因原材料的消耗形式不同使其成本大为降低,而要决定信息产品的价格,除考虑各种形态的成本以外,还必须考虑信息产品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一般来说,信息产品具有效益高的特点,正是由于这一特点,使得它在信息用户的科研、生产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3)信息产品的经济效益与信息的运用多少成正比。即信息作用的空间越大,时间越快,经济效益也越高,而这种信息产品的价格在一定条件下也越高。

    通过上述论述,我们再来考察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在信息商品价格问题探讨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仍然可以运用传统经济学中的劳动价值理论来确定信息商品的价格。因为信息商品具有价值,它的价值量应该等于实验仪器费用、科研人员工资、科研的基本投资、信息人员工资、培训费用以及各种日常费用的总和,信息商品的价格必须以此来确定。这一观点固然有其合理的部分,但是它还忽略了信息商品销售者不仅仅为了补偿还要获得一定利润的一面。信息生产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和所能获取的最小利润的总和,只能确定信息商品价格的最低限。另一种观点可称之为效益决定论,主张信息商品价格由信息商品使用后可能产生的效益或实际产生的效益来研究。实践中的额定利润法、资金利润分成法,就是基于这一观点而产生的。但效益决定论也很难概括信息商品流通中的所有情形。上述两种观点差异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关于信息商品价格的构成问题。

    我们知道,形成商品价格的基础是商品价值,即商品的价值决定商品的价格。但是,由于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特点,信息商品的价格不能简单地认为同普通商品一样是由生产这种信息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在价格构成上应当由商品所耗费的成本以及效用两部分所决定。按照经济学原理,我们可以将信息商品价格表述为:

                  价格=成本+利润

    这里,信息商品效用对价格的决定作用表现在决定利润,而不能决定成本,因此,成本和利润(即效用的货币表现)是构成信息商品价格的两个各自独立的部分。这一结论同样符合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公式:

                              W=C+V+M

    对于信息商品,公式中各项的涵义为:w表示信息产品的销售价格;c表示固定成本;v表示变动成本;M不再表示剩余价值,这里指信息商品销售时的社会纯收入,即利润。

    由此可见,信息产品的成本是信息产品价格构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确定信息商品价格的重要依据。成本主要包括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在变动成本中,信息生产人员的工资(劳动报酬)则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所占比重一般要比物质产品中的比重大,这是因为信息生产人员的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创造了较高价值。

    信息产品的价格是在成本基础上按一定盈利水平来确定的,其中成本只是转让价格的最低限。对于信息消费者,使用信息产品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则远远超过购买与使用信息产品的全部费用,而表现为高额利润。因此,信息消费者所实际接受的最高价格是信息产品价格、使用信息产品的费用以及超额利润的总和。

2信息商品价格制定的依据及其影响因素

    信息商品的价格是信息经济的表现形态。信息商品的价值是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基础,而信息商品的价格则是信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信息商品作为一种进行交换的劳动产品,不论它所体现的是有形物质产品还是无形的信息服务,都具有一定的价值量。信息产品的价值是以所包含的信息、知识、信息的语义及全部含义来满足在一定条件下的信息需要的一种本质属性。它是衡量信息对社会是否有益的基本尺度。可以这样认为,信息的价值关系体现了特定信息与人的需要的肯定或否定关系,而决定信息价值的因素则是信息产品的内有属性亦或称内在质量参数,即信息量、准确度、新颖J、预见性、筛选率逻辑性。信息产品的价值最终是由凝结在该产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只不过知识形态的产品大都是创造性劳动的结晶。一般来说,没有若干个别劳动时间可资比较,因而,知识形态的产品,其个别劳动时间大体上相当于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信息产品的价值量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由此可知,信息商品价格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是信息商品中所包含的价值量。信息商品的价格必须大体上符合它的价值,以便在进行商品交换时,能够基本上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当然信息商品价格的制定也要考虑到信息市场上的供需情况。在信息市场上,信息商品的供求平衡也总是相对的、暂时的,而供求不平衡则是经常的,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必须尽可能地使信息商品的价格大体上符合它的价值外,也要考虑信息商品较长时期中的供求状况和价值规律的作用。为了调动信息生产者的积极性,使重大科研项目的高难度信息课题有足够的调研力量,也允许信息商品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背离它的价值,以适当提高或降低某种信息商品的价格,来影响信息商品的销售行为并刺激信息生产。此外,制定信息商品价格,必须以我国未来的信息政策为依据,因为我国未来制定的信息政策,不仅要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而且要反映我国信息事业的发展方向以及我国信息产业的现状,明确规定信息商品的范围和最适合于提高信息的可用性的信息市场结构,明确规定信息商品价格的计价原则和基本的计价方法。因此,信息机构的信息商品价格制定必须依据未来将要出台的信息政策,特别是信息商品价格政策来合理进行,不可随意拟定。

    虽然信息商品价格的制定必须依据上述几个方面进行,但实际上影响信息商品价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

    l)信息买卖双方用不同的尺度来确定信息产品价格所出现的二律背反,导致信息商品价格的波动,但又限制了较大范围的偏差。影响产品价格竞争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买方市场,因为如果信息产品转让不出去,就达不到生产信息产品的目的。这完全可以用科技成果的供需曲线所显示出来的成果,买卖双方可接受的均衡价格关系来说明信息商品价格所存在的类似的均衡价格关系。当然,信息商品价格可能在其均衡价格的上下波动,但由于信息产品供需关系的制约不可能发生大范围的偏差。

    2)信息产品成本对价格的影响。信息产品的生产必然耗费一定的成本,而信息生产者必然将生产总成本通过价格转移给买方,显然,成本越高,价格也越高,信息产品的成本决定其价格。但是,信息商品价格最终还是要为信息用户所接受,因而信息生产者不能抬高信息商品价格。另外,信息商品本身效用限制着买方市场愿意接受的价格,效用低而价格高的信息产品难于成交,这就决定了信息产品成本对价格的影响虽然存在,但不能是无限制的。

    3)信息商品在技术上的适应性对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可以用曲线来描述买方销售价格与信息商品技术指标的关系,而用另一曲线来描述卖方生产成本与信息商品的技术指标的关系。两条曲线的封闭区域,即形成利润区,其中区间为最佳利润区。因此,对现有一般信息机构的生产技术水平而言,其信息商品的技术指标选择在这一区间对获取最佳利润的信息商品定价是极为有利的。

    4)信息商品的寿命周期曲线与对某一信息商品的需求曲线的吻合程度对价格的影响。按照香农的观点,信息商品的寿命周期和买方对信息商品的需求之间存在显著关系。如果在信息商品寿命的旺盛期和买方信息需求的最强烈期所产生的交叉期附近迅速推销信息商品,进行信息商品交易,有利于提高信息商品价格;如果在买方需求处于收敛期推销信息商品,其价格必然处于低值阶段。

3信息商品价格制定的目标及其策略

    信息商品价格的制定不是随意的,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和目标。因此,应当首先确定信息机构的经营目标,然后使信息商品价格目标与信息机构的经营目标相一致。由于信息商品自身的特点及在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价格制定的目标涉及服务的方向、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信息市场竞争、信息需求和信息机构的生存与发展等。因此,我们可以确定两个基本的定价目标:

    l)以能反映信息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价值规律决定信息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交换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信息商品的价格必须同其价值相符。然而,信息产品的价值,虽然决定于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在价值表现形式上则是信息产品的成本价值及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信息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仅能够充分表达信息产品的价值,而且作为制定信息商品价格的具体指标易于为信息商品买卖双方所接受。另外,信息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构成信息产品的整体效用,又表现为信息产品的质量。一般而言,较高质量的信息产品,其信息内涵丰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较高,所以在制定信息商品价格时,要体现信息商品的质量,即要体现信息商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高效用信息产品的价格要高于低效用信息产品的价格。应当指出,信息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难以事先估计的,它必须在信息用户将其投入使用的过程中才能充分显示出来,因此,信息商品价格的制定要完全真实地反映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事先的估计必然有一定的偏差,但在价格制定上必须以此为目标。

    2)以保持或扩大信息市场占有率为目标。信息商品生产如果失去了信息市场是不可想象的,因为信息市场是信息商品生产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要发展信息商品生产,则需要保持乃至扩大信息市场占有率,而信息商品价格制定是扩大信息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信息商品价格对信息市场的稳定性和开拓性影响至为重要,信息商品价格偏离价值过高,对国家科研生产机构的信息用户虽然影响不大,但对于个体信息用户却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信息需求,令其望而却步,从而降低信息市场占有率。当然,信息商品价格降低,虽然能够吸引较多的信息用户,但直接影响信息机构的营业收入,影响信息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制定信息商品价格的目标,应当以保持或增加信息市场占有率为目标,但同时又要给信息机构带来最大的利润。

    确定了信息商品价格制定的目标,还需要有相应的价格策略实施来加以保证。信息价格政策是由国家政府部门制定的,而信息价格策略是由产品生产销售部门制定的。价格策略是指信息机构进行价格决策的指导思想或行为方针。显然,价格策略为信息机构实现定价目标提供了重要保证。因而,它是信息机构确定全面经营策略时所应考虑和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信息产品的价格策略主要有:

    l)以成本为中心的价格策略。成本是构成信息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定信息商品价格时,首先要以信息产品的成本为依据,再根据信息生产者的盈利目标,制定出合理的信息商品价格。这种以成本为中心的定价方法,一般包括总成本加成定价法和边际贡献定价法。

    总成本加成定价法是一种按总成本加预期利润来定价的方法,它是根据信息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总成本加上适当利润作为信息产品的价格。这种定价方法的优点在于考虑了信息机构的利益,可改善信息机构的经济管理,但这种方法所制定的价格并不完全是合理的,由于只是简单地套用普通商品的定价方法,只考虑成本的因素,而没有分析信息市场需求弹性和信息用户的需求心理,忽视了信息产品的商品特性以及信息商品的竞争性,因而有可能把信息机构管理不善而增加的成本转嫁于信息用户。

    边际贡献定价法是一种按变动成本加预期的边际贡献来定价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可以从边际贡献中回收一部分固定成本,用于补偿一部分信息机构的事业费用,即日常的维持费用。按这种方法定价可以减轻信息用户负担,增强竞争力,因而有利于形成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2)以需求为中心的价格策略。信息需求是信息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信息生产者所制定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取决于信息用户的信息需求对信息商品价格的响应程度。在制定信息商品价格时,不应单纯以产品的成本为依据,而要以信息用户对信息商品价值的认识和信息市场需求程度为依据。以需求为中心的定价策略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的。信息机构以需求为中心的定价方法,一般有理解价值定价法和区分需求定价法。

    理解价值定价法。就是根据信息用户对信息产品的印象而形成的价值观念来定价。这种方法彻底摒弃了成本的因素,完全依赖于信息用户的理解价值。这就要求信息生产者善于运用经营组合中的那些非价值因素来影响信息用户,启发信息用户的注意力集中于信息商品的优良特性及对科研、生产的特殊价值,努力造成信息用户心目中对信息产品价值的印象。信息用户对信息产品的理解价值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与信息本身的特性、信息效用的难以显现和确定有密切关系,与信息用户自身的知识结构、认识水平、吸纳能力不无关系。这种定价法的关键在于中肯分析和判断信息用户的需求心理和对自己供给的信息产品价值的真正理解和评价,这种分析、判断的准确性,是所定价格易于为用户接受的前提。这种定价方法的运用,其竞争能力是相当大的,因为它是从信息用户角度来考虑价格的,更贴近信息用户的期望价格。

    区分需求定价法。这种定价方法也称为价格区别对待策略,它是根据信息用户的不同信息需求来制定出不同价格。其特征在于:区别对待不同信息用户,不同的时间、地点甚至产品形式。这种定价方法适用于同类信息产品的细分市场。信息市场是可以细分的,信息用户由于他们的经历、消费能力和信息需求程度在价格上表现出差异。某一价格,对大型科研、生产机构来说是便宜的,他们乐于接受,甚至要求更高层次、更高级别的信息产品;对于小型科研、生产机构和个体信息用户来说,则可能认为是昂贵的,其科研经费有限,他们愿意接受较低层次和级别的信息产品。因此,区分需求定价法有较大的运用价值,其依据是信息市场的供需关系和信息用户的需求心理。 

  3)以竞争为中心的定价策略。这种定价法是信息生产者主要考虑以竞争者的价格来作为定价的依据。当前影响信息市场竞争能力的因素很多,比如信息资源的吸引力、信息生产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产品价格等,其中信息产品价格更富有竞争性。因此,在制定信息商品价格时,一方面要考虑信息产品的成本和信息市场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竞争因素,即要以竞争对手的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以竞争为中心的定价方法有以下两种:

    垄断定价法。信息产品由于具有创新性、高时效性以及高效用性,在同时生产该信息的信息机构中,最先获得完整的信息产品,可采用垄断定价法。这种垄断定价法是根据生产信息产品所耗费的成本以及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领先性来制定出高出成本和平均利润总和以上的价格。垄断定价法主要考虑所生产的信息产品的领先地位所具有的垄断性,有时也考虑到该信息产品的创新程度和高效用性。垄断价格可以在短时期内获得最高利润。

    率先定价法。由于信息产品的特性,在制定新产品最新价格时,实际上存在率先定价问题,可采取率先定价法。信息机构所确定的最初价格,对产品生命周期的时间寿命有很大影响。因为,高价虽可使信息生产者获得较大利润,但会导致竞争而缩短信息产品生命周期。率先定价策略实际上又可包括垄断定价策略和渗透定价策略。

    上述每一种价格策略都包含着截然不同的意义,在信息产品定价过程中,信息生产者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特别是在信息产品需求不足,社会信息意识不强的情形下,价格形式应多样化,如采取一次定价法协商定价法、利润分成法等,且价格不宜过高。有人将并协性原理引进到信息产品的供求关系上,主张信息生产部门采用合理的价格,顺应买方的心理,如实介绍信息产品的策略是十分重要的。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并在信息用户支付能力所处的范围内定价,对信息吸收能力较低的用户实行优惠办法,不仅有利于信息产品的推销,更有利于争取潜在信息用户,扩大信息市场占有率。总之,产品定价是一门专深的学问,需

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l马克思.资本论.2.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陈建龙.信息市场经营与信息用户.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 994.

3李学英.论情报商品价值量.情报理论与实践,1996(l)

4娄策群.论信息市场供求的价格弹性.情报理论与实践,1 997(l)

5 Repe AJ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情报科学,1 994(4)

 
 
版权所有: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珞喻路152号 邮政编码:430079
Email:Guixuewe@cc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