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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代理人制度问题的探讨

陈文  郭丽红

【原文出处】财经研究

【原刊期号】第27卷第10200110 

【原刊页号】29~3446

【作者简介】陈文  郭丽红:上海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上海200433

陈文(1953-),,浙江鄞县人,上海财经大学会 计学院教授;

郭丽红(1975-),,山西河津人,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生。

【中文摘要】财务代理人制度不但可以缓解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矛盾,而且可以及时有效使用新的金融产品,提高企业的财务运作能力。但是财务代理人也面临目标多元化、职能定位模糊等问题,只有解决了上述的问题,财务代理人制度的功能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

【关 词】财务代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委托代理问题

【英文摘要】

On the Problems of the Financial agents System

CHEN Wen hao, GUO Li hong

(School of Accounting,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0433, China)

Abstract: Financial agents cannot only help solve the principal agent contradiction of modern corporations, but also help make timely use of the latest financial products effectively, which enhances the corporations’ financial operational ability. Financial agents, however, encountered such problems as multi objectives, faintly positioned functions and so on. Only when the above mentioned problems are solved, can the functions of financial agents be fully applied.

Keywords: financial agents;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the problem of principal agents

 

财务代理人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工的基础上,职能分工进一步细化的必然结果。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商品经济除了以往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外,还增加了以货币自身作为商品的交换形式。相应地企业的理财活动也由过去的纯粹为实物商品经营提供和组织资金,增加了自行独立组织货币商品经营运作的内容,财务活动的领域拓宽到能够创造利润的金融领域,例如利用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基金等进行投资,从事期货、股票、外汇等的独立的“货币商品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营者若不能快速适应新环境下的财务运作,仍然以经营者财务为己任,就不能有效地为所有者创造更多的财富。所以,专门运作财务的代理人正逐步从企业代理人(经营者)中分离出来,所有者代理人内部将发生另一次分工,即经营者代理人与财务代理人的分工。财务代理人的产生不但可以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委托代理的深层矛盾,而且可以及时有效地使用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提高企业的财务运作能力。这对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财务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国内理论界对财务代理人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财务代理人的一种形式——财务总监的操作性及其在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这些研究偏重于如何更好地应用财务总监这种方式,而对财务总监的本质问题——财务代理人问题却很少涉及,包括财务代理人面临着目标多元化、职能定位模糊等等的问题。本文在系统论述财务代理人独特优势的基础上,对如何设置财务代理人制度及其在解决委托代理、提高企业财务效益方面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旨在广泛地推广财务代理人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一、财务代理人制度的独特优势及其作用

()财务代理人的独特优势

财务代理人,作为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随时掌握有关组织活动的特定信息,采取灵活多样的直接手段促使代理契约得到高效而低成本的履行,对有关经理人员偏离契约的行为进行纠正,以避免更多的因代理问题引发的代理成本的增加。  财务代理人还能促进委托者和经营代理人的效用函数趋同,从而能够确保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实现。由于存在委托代理问题,经营代理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并不天然地符合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经济人”的效用函数都是在“看不见的手”的指挥下逐渐形成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然而,通过委托财务代理人,剩余索取权者可间接地强制改变经营代理人的决策,使经营代理人违反委托者的行为受到限制,即可运用较低成本间接地影响经营代理人对效用函数的选择,从而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因此,财务代理人制度实际上是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确保所有者利益的实现而进行公司内部监督的制度安排。  

()财务代理人制度的作用  

1 改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国有企业在股份制转变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尤其是在一部分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倾向日益突出,具体表现为:(1)在职消费蚕食股东资产;(2)违规违法转移股东资产;(3)利用虚假信息损害投资者利益;(4)经营者行为短期化。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方面,在向企业放权的过程中,由于对企业的监管没有相应地配套跟进,尤其是企业治理结构没进行实质性改革,在来自外部约束弱化的同时,经理人缺乏其他方面的约束,这很自然地造成了“内部人控制问题”。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在形式上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是还存在许多问题,如股东大会虚设,董事会成了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干部的场所,形成董事不懂事,监事会职能弱化等,于是出现了经理主导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总经理大权独揽,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支配了所有权。而财务代理人,作为股东在资金运作方面的代理人,可以以自身的独特优势,对企业经理的行为形成一个有效的制约作用,从而防止“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2 改善企业财务信息的质量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投资主体单一,财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负债经营观念的深入,企业财务信息的使用对象不仅有政府部门,还有投资者、债权人、本企业职工等等。这样,财务信息质量的好坏就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另外,财务信息还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经理人员的经营能力。由于存在委托代理问题,所有者关心的是其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而代理人则更多地关注自身的政绩与仕途,对报表数字的关注也主要基于其目标函数,于是便有了“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通过实施财务代理人制度,能够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监督,从而大大减少这一现象的出现。因为财务管理制度运作有一套自己的规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3 提高企业的财务运营能力  

财务代理人制度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的财务运营能力,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存在着既没有独立财产,同时又没有真正负责任的所有者及经营者这一严重的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使得现代财务活动面临以下问题:(1)企业追求价值最大化实际上演变成追求“内部人”收益最大化,或者说演变成追求工资最大化;(2)“拨改贷”导致企业负债比率过大和融资结构的严重失衡;(3)国有企业投资主体行为的不规范和投资效率的进一步降低;(4)扩大国有企业的资金使用权和资产处置权及盈余分配权,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财务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监督职能改善企业的财务运营能力。具体表现在:(1)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对经理的制约机制;(2)可以促使企业进行有效的直接融资活动以实现企业融资结构或资本结构的多元化或合理化;(3)可以监控企业的经营者代理人进行理性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4)可以代表所有者监督或约束经营者代理人对企业的资金、资产或盈余的处置、分配行为,从而促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得到根本的改善。另一方面,只有财务代理人才能实现财务的新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加剧,随之产生的财务新功能主要有:有效地控制各种财务风险;实现企业资源的有效流动;利用新兴的金融工具创造巨额金融利润等等。与传统的组织、分配生产资金的财务功能相比,新功能具有复杂性、高风险性及易变性的特点。在企业规模日益庞大的今天,经营者无暇同时也无专业能力来实现财务的新功能。而财务代理人以其专业优势,不仅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利用期货、期权及互换等金融工具控制利率汇率引起的价格风险;利用相互持股、员工持股等方式控制兼并风险,而且可以在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合法有效的重组、合并、分离、兼并、拍卖等转换,促进企业资源的有效流动,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还可以金融工具为交易对象,从事股票、债券、基金交易,为股东带来巨额利润。

二、财务代理人制度的设立

财务代理人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加强现代公司中所有者的监督控制职能,解决“内部人控制”而损害所有者利益的问题。要使财务代理人真正地发挥这样的作用,只有将财务代理人设立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各个层面,在公司治理的全过程中加强委托者的直接控制。目前理论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依靠财务总监的方式解决委托人控制弱化的问题,这只能从一个方面加强委托人的控制职能,并且可能出现经营者收买财务总监的情形,财务总监的职能难以发挥,最终导致不能根除所有者控制弱化的问题。为了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不但应在公司治理的全过程设立财务代理人,而且应划分各种形式财务代理人的职责权利。另外,为防止财务代理人过度使用权利,阻碍经营者正常管理活动,则应明确其权限。  

()设立的形式  

现代企业一般的治理结构主要体现为“三会四权”的形式,即现代企业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机构的设置,因此对于财务代理人的设立也主要集中在这些层面,即财务董事、财务监事、财务总监。  

()财务代理人职责权利的界定  

财务代理人的职责权利范围不仅包括投资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所开展的财务运作,而且包括在金融市场上开展的对金融资产的买卖和在产权市场上进行的产权营运;它不仅包括有形资产的营运,还包括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和产权的营运。财务代理人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展开各种资本运营,实现企业价值增值,同时对企业财务经营的成败负有主要责任。具体地说,财务董事在董事会中负责对企业经理层提交的经营和投资方案的有关财务预算作出决策,并对企业管理的财务制度建设提出总体的政策和建议,以提请董事会核议和执行。财务监事在监事会中主要监督和审核企业财务活动,评价和反映企业代理人的经营和管理行为。财务总监对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日常财务系统管理和监督,参与企业重大经营计划制订和方案实施,参与企业经理层的重大决策活动,对企业财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反映和维护所有者权益负有主要责任。  

()设立的原则  

1 明确财务代理人在企业实际活动中的权限和作用  

企业财务代理人的设立在很大的程度上提高了财务管理和监督的力度,规范了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如果过度使用或超越财务控制的权限,有可能会进一步限制经营的灵活性,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因而,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不但要在制度和程序上予以明确规定,还要对企业主要的财务管理者的行为和权限予以明确,从而使企业的财务代理人在规范和反映企业财务活动的同时,做好企业经营者的助手和参谋的角色,推动企业的经营活动朝着有利于企业投资者利益和合乎市场机制要求的方向发展。  

2 财务代理人须有相关行业的资历和财务操作能力  

财务代理人因其是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决策,并对企业财务系统进行管理的专门人才,所以必须在从业资格和专业能力方面符合一定的条件,以确保企业使用的财务代理人具有财务管理特长,从而科学高效地管理企业。

三、财务代理人制度面临的问题

虽然财务代理人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困绕企业发展的委托代理问题,实现企业财务的高效运作,但是财务代理人制度也并非是完美的,首先它是代理人内部分工的结果,作为专业化的财务代理人实质上也是代理人,所以也面临着目标多元化、绩效度量等代理问题;其次,在运用财务代理人的三种设立形式方面,出现了财务董事、财务监事的虚设问题,结果影响了财务代理人整体功能的发挥。  

1 目标多元化问题  

在西方的公司制企业中,财务代理人行使监督职能与财务运作职能都是为了完成所有者的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而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由于所有者实质上是各级政府,其社会经济管理者的目标函数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常常不一致,使得作为所有者代理人的财务代理人面临着双重的行为准则,尤其是当两种目标存在矛盾使财务代理人难以做出判断时,被监督者则会利用相互矛盾的目标函数为机会主义行为或经营不善寻找借口、推委责任。此时,财务代理人难以实施监督功能。  

2 绩效度量问题  

无论在西方还是在国内,所有的委托代理均存在绩效度量的问题。首先,无法通过市场低成本地测度财务代理人行使财务监督与财务运作的边际贡献。其次,一般情况下,为保持财务代理人的独立性,其货币收益一般与企业业绩脱钩,这种报酬结构却不符合财务代理人自身的效用函数,因此很难激励其有效地监督和制衡企业的经营者。第三,财务代理人有效发挥监督功能的程度与其能否及时获取企业信息有关,这又受到本身的知识结构、经验及其在企业的职位的影响。这些因素具有动态性,难以客观测量。另外,我国政府难以运用“退出权”保护国有产权,即财务代理人即使偏离契约,也可免遭外部代理人(如通过接管)的驱逐;同时不成熟的财务代理人劳务市场也不能对不称职的财务代理人产生压力。结果我国的财务代理人形成了“能上不能下”的局面,使得正确度量其绩效更加困难。绩效难以度量的结果直接导致无法有效激励财务代理人充分行使其职能。  

3 三种形式的设立问题

为使财务代理人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应设立三种形式的财务代理人,即财务董事、财务监事和财务总监。财务代理人只有在这三个层面上同时履行职责,实施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并不同程度地参与企业财务运作,才能确保对经营者的全面监督并提高企业财务运作能力。虽然三种形式财务代理人的设立均有法律或法规依据,然而现实中却出现了财务董事与财务监事的虚设。这是因为财务总监参与日常财务运作并直接监督经营者行为,其绩效最容易表现出来,而财务董事与财务监事因为通常由独立董事、监事或非经理董事、监事担任,不直接参与企业的财务日常运作,不直接监督经营者行为,而只是通过审议、决策企业重大经营行为来参与财务运作,同时监督经营者,很明显其绩效难以度量,因而企业没有动力设置该职位。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仅设置财务总监,少数企业的财务董事与财务监事由社会名流、学者担任,通常仅仅挂名,其结果是财务代理人制度变为财务总监制度,这样仅有财务总监一方的监督,企业经营者容易乘虚而入,收买财务总监。  

4 职能定位问题  

财务代理人一方面作为经营者的监督者,应处于超然的地位,在公司内控机制中,其职能应与企业经营分离。但这样会发生信息不对称问题,即使只有所谓的非欺骗性的信息误导行为,财务代理人的监督功能也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为了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同时为了充分获取企业经营的信息,财务代理人又必须参与企业的财务运作。然而,根据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假说,如果以监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努力程度作为自己专业职能的监工只是从团队生产的成员中分离出来的要素所有者,那么监督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因为这样的监工也和其他要素所有者一样怀有偷懒动机,并且在缺乏委托人的有效制约时,财务代理人就有可能根据自己的效用函数决策,选择与企业的经营人员构成利益共同体,联合起来对付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

四、解决问题的思路

在我国现实条件下,要纠正国有企业财务代理人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必须相应地注意以下几点:  

1 创造完善公平竞争的环境是保证财务代理人制度顺利运转的必要条件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是不能完全脱离社会职能的,因此,一些政策因素造成了国有企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状态,如一些产品价格的制订,取决于政策;企业背负着沉重的职工福利及政策性冗员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国企的成本或减少了效益,因而无法简单地将企业获得的实际利润与平均利润作比较,以判断经营优势。也就是说,在国企处于各种政策造成的不公平状态时,利润率、股票市值等市场价值指标就不能作为监督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充分信息指标。同时,在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信息不清的情况下,所有非生产性因素所造成的经营亏损,也都可以用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掩盖,更严重的是,企业往往利用政策性的保护措施侵犯所有者的权益。这些都使目标多元化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复杂化。所以,一方面必须设法取消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另一方面,必须减少或取消直接补贴,加强对垄断性定价的管制。有了对经营者具体的衡量指标,财务代理人就可对经营者是否合理经营进行较为准确的判断,充分发挥监督和调控作用。  

2 实施有效的财务代理激励机制  

目前,财务代理人在企业的地位相当于“钦差大臣”,可以向政府报告企业的不法行为,其报酬由政府支付,目的在于使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企业进行监督,但其收益与企业业绩脱钩却会导致财务总监“偷懒”,甚至在企业经营者许诺给予大于其工资薪金的报酬时,和经营者合谋,损害国家所有者利益。为防止财务代理人的“偷懒”或与经营者勾结,最有效的手段是合理度量财务代理人的工作绩效并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就目前情况而言,可以将财务代理人的货币报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依据其查处的企业经营者违规行为给国家所有者带来的损失大小给予适当比例的奖励,以激励其有效的监督;另一部分与企业国家所有者的股东收益挂钩,因为财务代理人是代表国家执行监督职能,应该使其利益与国家所有者的利益一致,这样才能使财务代理人真正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对企业进行监督。两部分的比例可根据具体企业情况的不同确定适当比例,因地制宜。  

3 转变观念强化财务董事与财务监事的地位与职能  

财务代理人制度之所以优越于财务总监制度,是因为它形成了一个层状结构,对经营者实施全面监督并提高企业财务运作效率。其中财务董事与财务监事位于中层与上层,他们不但可以通过审阅经营者提交的经营与投资方案是否可行来监督经营者并参与财务运作,同时也可以考核财务总监的业绩并监督其是否存在与经营者合谋。可见财务董事与财务监事是决定财务代理人制度是否有效的关键环节。目前首先要转变观念,财务董事与财务监事必须重新认识自身的作用,并切实在企业董事会与监事会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 明确职能并因地制宜地实施财务代理人制度  

无论财务代理人是行使监督职能还是行使财务运作职能,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所有者利益,前者主要是制约经营者损害所有者权益,而后者主要是运用自身专业优势为所有者创造利润。本质上两方面的职能并不矛盾,但是由于许多国有企业没有划分财务代理人与相关人员(如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财务董事与其他董事、财务监事与其他监事)的职权范围,导致财务代理人在实施监督和财务运作时产生职能定位矛盾问题。解决该矛盾的方法是划清财务代理人与相关人员的职责,使财务代理人监督经营者的内容与财务代理人实施财务运作的内容不相容,确保监督力度。另外也需要通过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确保财务代理人高效运作财务。 

在实施财务代理人制度过程中,必须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因为我国国企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对于那些国家因特定的目的而直接经营的企业,由于决策经营、决策控制和剩余索取皆由政府掌握,没有委托代理问题,因此也就无须采用财务代理人制度。即使在一般企业,对于不同的组织形式如现代的M型、H型、U型结构,财务代理人制度也应有不同的形式。(1)对于M型来说,企业试图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资源分配方式是把按计划统一分配与按价格机制分配的优点结合起来,从总部的角度看,它只注意总体的绩效而不直接过问各分部的绩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采用财务代理人制度,从而使经营决策由独立的分部各自做出,充分发挥该结构的优点。(2)对于H型模式,由于子公司或分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因而具有更大的经营独立性。而总公司的影响必须通过子公司的董事会,监督控制比较间接。于是,如果实行财务代理人制度则可避免子公司独立性过强、总公司监督渠道较单一的情形。(3)对于U型结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功能分成若干垂直管理系统,每个系统又直接由企业最高领导指挥。在企业决策实行高度集权的同时,财务体制也实行集中管理。因而,企业的资金运用,如投资方向选择,是由企业总部控制的。很明显,在这种结构中,企业总部与各分部门之间没有较多的委托代理问题,所以可不必采取财务代理人制度。当然以上的分析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变化,但最终目标应确保企业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士怀 企业财务经营[] 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

[2]郭复初 财务专论[]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

[3]郑红亮 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 经济研究,19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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