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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市场中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象及其法律特征

——兼析美国政府诉讼微软案

相丽玲     张洪亮

【原文出处】实践研究

【原刊期号】第242001年第1
【作者简介】相丽玲    张洪亮:山西大学信息管理系山西030006

 

    19981021日,美国政府开始了针对微软公司的反托拉斯诉讼,此案将被作为司法案例载入史册。对微软公司的诉讼案是美国联邦政府及20个州政府在19985月份提出来的。政府对微软公司的指控有7项,其中主要指控是微软采取异于常规的非法手段,来遏制网景通信公司的迅速发展,涉嫌垄断;而微软公司则称自己的行为是在保护其知识产权,这起诉讼案目前仍在审理之中。但不论结果如何,都说明信息市场竞争中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日益严重,本文试结合美国政府诉讼微软案探讨信息市场中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象及其法律特征。

1信息垄断行为的表象及法律

所谓信息市场竞争中的垄断行为特征,是指在信息市场领域,少数信息生产者和信息经营者通过协议基本上控制某类信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了合法的竞争的行为。
1.1信息垄断行为的具体表象

l)信息团体垄断。即某些信息团体组织在信息市场领域内形成对信息产业的支配力量,使其处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左右信息价格、产品数量和质量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状态。如在美政府诉讼微软案中,美国政府指控微软公司为了实现非法瓜分市场的企图,19966月曾与网景公司会面,提出如果网景公司同意不染指视窗软件市场,微软将同意不开发供视窗软件以外的操作系统使用的浏览器与之竞争。美国政府同时指控微软公司利用视窗软件获得巨大影响力,迫使计算机厂商把其因特网浏览器当作视窗软件的组件来销售。它还与一些因特网服务商签定限制性协议,要求优先发放其浏览器。该公司还鼓励其他因特网业务公司设计适用于其浏览器,但不适用于网景浏览器的浏览内容。美政府对微软公司的这两项指控使其涉嫌有“排它性协议”和“非法瓜分市场的企图”。

2)信息生产垄断。即竞争者通过协议联合限制信息产品的生产数量,实行生产配额,或者限制设备的生产能力,以便控制信息市场的信息需求。

    3)信息价格垄断。即通过信息价格的人为波动限制竞争。其中对信息价格先导行为、价格同盟行为、价格歧视行为都属于垄断行为。

    4)信息技术垄断行为。主要指对专利产品的垄断。即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有条件实施而不实施其专利或者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企图垄断其信息产品,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实际上是一种信息技术垄断行为。如:美政府指控微软“成功地阻止了英特尔公司开发一种名叫自然信号处理(NSP)的新技术。这种技术可以利用英特尔的芯片,而不是微软的软件代码,更加快速地运行多媒体和通信程序。

5)信息来源垄断。通常表现为信息生产者或信息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信息来源渠道优势,采取欺行霸市行为或信息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信息来源渠道优势,阻止信息源的流入,或者通过窃取国家有关机密、商业机密等,达到独家占领某信息市场的目的。这项信息垄断行为通常排除国家垄断的范围。
    6)
广告信息垄断行为。是信息市场垄断行为中最罕见的行为之一。即通过运用高额的广告费支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对自己的信息产品、信息技术或信息服务进行少规模的或过分的宣传,使其他信息企业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在微软诉讼案中,美政府指控微软公司“为了迫使训算机厂商优先销售其因特网浏览器,禁止这些厂商改变衫窗软件的启动屏幕’,。因该屏幕上有一个十分显眼的微软浏览器图标,这使计算机厂商无法通过对他们销售的计算机进行特别设置,以达到提高机器性能、区别于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

1.2信息垄断行为的法律特征

    1)信息主体垄断。即在信息产业或行业中其经济和技术力量过分集中于少数企业或联合企业,从而形成信息主体垄断。

    2)信息产品或信息技术垄断。由于大型信息企业或者联合企业的支配和操纵地位,使其他竞争者难以与其竞争,从而不敢参加竞争或者被迫退出竞争。

    3)大型信息企业独自或者联合利用经济优势,采取信息价格同盟、独占市场和销售、限制信息交易等手段支配信息市场。

2 信息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即信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和竞争条件出发,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并由此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竞争行为。

2.1信息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象

l)假名冒牌行为。信息市场中的假名冒牌行为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类: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作品发表;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在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后自行署名。②冒充专利。如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并加上一个虚假的专利号,或者冒充他人的专利技术。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或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单独作品发表。③假冒商标行为。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尤其是驰名商标标识。

2)限购排挤行为。指公用企业或者其它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当今社会信息化的条件下,在信息市场竞争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仅以信息技术市场为例,任何国家或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同时在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芯片技术、光纤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和软件技术以及层出不穷的高新技术中全面领先,因而无论在国际信息技术市场,还是在国内信息技术市场很容易造就某个信息企业对某项信息技术的垄断地位。如美国微软公司在个人电脑软件方面的垄断地位,其视窗软件操作系统目前已占据同类产品90%左右的市场。美国政府对微软公司的指控中,将其浏览器软件放入其颇受欢迎的视窗操作系统中销售,使购买一种产品的顾客被迫使用其另一种产品来阻止其竞争对手网景公司在同类产品占有“主宰”地位。这一指控正说明了在信息市场竞争中限购排挤行为的客观存在和愈演愈烈的趋势。

3)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采用购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信息市场竞争中也比较常见。美国政府对微软件公司诉讼案中的指控之一也说明了这一点。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曾向Intuit公司发过一份电子信函,其内容是微软准备向Intuit公司董事长斯科物·库克行贿,让他把微软浏览器作为Quicke。软件的组成部分来发行。因为Intuit公司的Quicken财务软件颇受欢迎。尽管微软公司对此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但也说明商业贿赂行为在信息市场竞争中的客观存在。

4)对信息产品的虚假宣传行为。即信息商品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信息产品的内涵及质量等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信息市场中比较突出,这是由于信息商品本身的特性所造成的。如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开发等,从形式上容易给人一种神秘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从而对信息内容的可靠性和风险性往往容易忽略。因此,对信息商品的虚假宣传很容易造成对信息用户的经济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信息市场竞争中也比较常见。美国政府对微软件公司诉讼案中的指控之一也说明了这一点。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曾向Intuit公司发过一份电子信函,其内容是微软准备向Intuit公司董事长斯科物·库克行贿,让他把微软浏览器作为Quicke。软件的组成部分来发行。因为Intuit公司的Quicken财务软件颇受欢迎。尽管微软公司对此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但也说明商业贿赂行为在信息市场竞争中的客观存在。

5)对信息产品的虚假宣传行为。即信息商品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信息产品的内涵及质量等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信息市场中比较突出,这是由于信息商品本身的特性所造成的。如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开发等,从形式上容易给人一种神秘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从而对信息内容的可靠性和风险性往往容易忽略。因此,对信息商品的虚假宣传很容易造成对信息用户的经济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即信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信息市场的竞争中比较典型。如信息技术市场中的know-how就是易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信息商品之一。由于know-how是一种无法确定专有权的秘密技术和信息,它是持有人秘密掌握的,没有取得法律承认与保护专有权的,具有社会经济使用价值的技术、数据、技术性及管理性的经验和方法,或者是它们的组合。如专有技术、技术诀窍、技术秘诀、技术秘密、非专利秘密技术无法确定专有权的秘密技术和信息。所以对于这类信息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故意获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⑤对于诸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半导体芯片中的“掩膜作品”。技术转让产品(包括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出口等特殊信息产品)的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侵犯。可见,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信息技术市场竞争中尤为突出。

6)通谋投标行为。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信息市场中的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见于信息技术交易活动中,即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进行串谋,以欺骗、胁迫的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7)抵毁商业信誉的行为。指信息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借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美国政府在对微软的指控中就有一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盖茨被Java编程语言的市场潜力吓得要死,Java可以编制非视窗计算机也可运行的软件,于是他着手“败坏”Java,发行一种可以篡改的且只适用于视窗计算机的版本。

8)滥用经济权力行为。凡是在竞争中滥用法律赋予的竞争权利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倾销商品的行为。指信息商品生产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达到支配、控制市场的目的,以非正常价格出售信息商品的行为。

10)搭售及附条件销售行为。指信息经营者在销售其信息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如在信息技术引进合同中附不正当约束条件的交易;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设备或产品、原材料;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等与公平竞争

原则相违背的行为。另外,附不正当排他条件的交易在信息市场竞争中常表现为非法律允许的独占许可技术或信息,却在信息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达成协议,约定不与销售者的竞争者进行交易,从而取得独家销售权;或在信息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约定,销售者只销售自己的信息产品,而不销售其他信息生产者的信息产品。微软公司诉讼案中就被控涉嫌有捆绑销售其浏览器的行为。

11)不正当设奖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2.2信息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l)竞争者的违法行为,即信息市场中的直接竞争者为了实现自己一定物质利益而实施的违反法律、协议和计划的行为。

2)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即竞争者利用经济实力而使自己处于超常的经济地位,使别人陷入不应当陷入的经济困境的行为。

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已经或可能给人造成危害的行为。

启示

    l)信息社会是诉讼密集的社会,信息诉讼案将在信息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全过程中全方位展开。随着全球信息化和经济一体化两大浪潮的兴起,一个以信息和知识为基础的、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全球化市场经济正在形成。信息或知识产品不仅仅是商品,而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的投入,作为诸生产要素中的第一生产要素,作为企业参与竞争的智力资本渗透到各个经济领域,成为市场竞争中角逐的主要目标。因此,作为信息社会的信息产业,其信息生产者和信息经营者不仅寻求着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而且在与信息产业的同行竞争中将面临着更多的涉及信息产业之间利益、信息产权利益、信息安全问题等信息法律纠纷。仍以美国为例,美国自称是在20世纪60年代进入信息化社会的。在历来各种各样的反托拉斯诉讼案中,最有影响力的5大案件中涉及信息业的诉讼案就有4:先后打了13年的IBM公司案、80年代的AT&T电话公司案、20世纪末爆发的微软公司诉讼案和英特尔公司诉讼案。事实上对微软公司涉嫌垄断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调查开始于1991年,就在微软与司法部的官司尚未平息之时,美国政府再度向IT业的垄断行为发难,去年68日,FTC(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四人委员会进行投票选举,以三对一的结果通过了对因特尔的一项行政性指控,状告英特尔滥用市场力量巩固其在微处理器市场上的主宰地位。由此可见,在知识经济社会中各类诉讼案会越来越多,趋于密集化,关于信息、知识的诉讼将在信息产业的各个领域和信息生产、分配、流通、消费过程中全方位展开。

    2)我国政府应加快信息立法体系建设的步伐。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我国向世界敞开了大门,信息市场也不例外。面对信息市场中的激烈竞争,各国关于信息法律的文件相继出台。如美国1967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案》、1972年颁布的《行政公开法案》、1974年颁布的《隐私法》(公法第93-579)1975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修正案》和《技术创新法案》、1976年通过的《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组织和重点法案》、1978年颁布的《联邦信息中心法》和1987年的《计算机安全法》。又如197,年保加利亚颁布的《软件应用法》,1981年英国颁布的《英国远程通信法》、《私人远程通信法》和《欧洲数据保护法》,198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o)也通过了《跨国界数据流宣言》。总之,近30年来,世界各国都有了关于信息工作和信息产业方面的法规,知识产权法的国际保护也日益改善和增强。而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12l日刚开始实施,且在此法中未把垄断列入调整范围,这当然是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不发达,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实行国有支配或倾斜政策.因此.出现与此相关的国家垄断、部门垄断、地方垄断现象大量存在的缘故。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实现,国家垄断、行业垄断必将被公平竞争所代替。作为具有特殊性的信息商品,其生产者和经营者除应遵循经济竞争法的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循信息专门法,如知识产权法、信息安全法、信息产业法、信息市场法等。我国目前在信息立法体系建设上还很不完善,就仅有的知识产权法为例,在诸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仍不完备,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仍有一定出入,故我国政府应加快信息立法体系建设的步伐,以便在世界经济贸易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l美政府诉讼微软案开庭审理.参考消息,199810 21

2梓蕴.英特尔身陷反垄断旋涡.电脑,1998(7)

3曹昌祯.科技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刘新闻,李锦慧.知识经济经典案例.北京:工商出版社,1 998.

5陶和谦.经济法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作者简介:相丽玲,女,1962年生,副教授。

收稿日期:200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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