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科范
(武汉工学院管理学院)
在技术贸易中,广泛存在着信息的传输与交换,这种传输与交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技术供给方提供的信息的传播,以及技术供给方对潜在技术需求者的信息的了解;(2)技术需求者的需求信息的传播,以及技术需求者对技术供给方信息的了解;(3)在技术贸易谈判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换,包括买方和卖方资信、实力、水平等信息的交换,技术商品的有关技术经济信息的交换,技术商品价格信息的交换;(4)技术贸易成交之后的信息传输,包括技术商品的卖方将技术信息传递给买方,卖方为买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而产生的信息传递;以及买方的生产、经营信息向卖方的传递。
风险因素
阻碍技术商品交易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风险。就买方而言,其面临的风险包括:因对内外环境不了解,而造成技术购买选择不当的风险;因对技术供给方的情况不了解,而购买到虚假技术的风险;购买的技术成熟度不够,导致产品质量差、不合格品率高的风险;因购买的技术缺乏生产原材料来源而引发的生产风险;因技术缺乏市场前景而产生的市场风险。就技术卖方而言,其面临的风险包括:技术商品不能及时转让、许可,而导致技术商品发生无形磨损的风险;专利技术因他人侵权而导致专利权人发生损失的风险;技术转让、技术许可证贸易中,技术受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技术转让费或技术使用费而使技术卖方蒙受的合同风险。根据风险理论,风险与事物的不确定性密切相关,而不确定又取决于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因此.技术贸易中的风险大多与技术贸易中的信息过程有关,这些风险统称为信息风险。
信息风险的表现
一般来说,技术贸易的信息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因买方信息传递不充分,使技术卖方遭受的信息风险。
当技术开发者(包括单位、企业和个人)完成一项成果,并准备将该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该技术开发者便成为技术商品的供方,当技术商品的供方已实现技术转让或许可时,该供方又可称为卖方。技术供方一般总是在努力寻找技术商品的潜在需求者,这一过程即技术商品的寻售过程。如果技术供方能在所有的潜在需求者中作出技术出售的最优选择,那么,技术供方便能获得最大的收益,这种状态下的收益称为最优收益。但是,在现实过程中,技术供方往往不可能达到最优收益,因为在技术贸易过程中存在信息传输障碍,技术的潜在需求者的信息不能实现完全传递,更不可能为技术供方所全面把握,因此,技术供方所了解到的需求者数量要大大低于应有的潜在需求者的数量。技术供方不可能在所有潜在需求者中作出最优选择,而只能在他已知的少数需求者中作出抉择,这种抉择至多是一种次优化决策。其决策收益一般远远低于全局决策下的最优收益,从而使技术供方的机会受到损失。
2. 卖方“寻售’,过程遇到的信息风险。
传统的技术推销过程实际上表现为一种卖方对买方的随机搜索过程。卖方在搜寻技术成果的买主,而潜在的买主并不是同时出现,而是随机地依次出现。在卖方的寻售过程中,每找到一个潜在的买主,都需要一个复杂的对技术成果的介绍、谈判过程,既要花费投入(即卖方的寻售成本),又需花费时间;当寻售成本累积达到卖方容忍闭值而使卖方认为无力继续负担更多的寻售成本时,或者当寻售搜索时间过长而使技术因无形磨损而贬值到一定程度时(比如剩余专利保护期限日渐缩短),卖方便可能中止寻售,或者与任意一个潜在的购买者签订技术交易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卖方所获取的权益肯定低于全局最优决策下的权益,也可能低于卖方的最低权益期望值,还有可能低于前一阶段所放弃的与某个先期到达(类似于排队论)的潜在购买者可能达到的协议的权益;卖方之所以会放弃前期的次优决策而选择后期的非优决策,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在其寻售的伊始,卖方抱有过高的期望值,想寻找对自己权益更优的交易,结果放弃了次优决策;其二是到了后期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情愿地以低于期望值的价格抛售技术成果。有一种方式可以化解这种弊端,即技术拍卖,技术拍卖是一种同时集中一定数量的潜在需求者在一起以供卖方选择的过程,虽然这些潜在的需求者不是所有的潜在需求者全部,但他们在技术交易这一排队论服务系统中毕竟是同时到达的,卖方可以进行多方面的集中的比较选择。同时,技术拍卖中的竞拍机制会引起技术成果的买方竞争,在市场法则作用下,将使得竞拍状况下的买方轮番报价逐步逼近于技术商品的市场价值,从而使卖方获得局部意义下的最优收益。
3.技术卖方(或供方)存在技术的信息公开风险。
专利制度给予了发明人的权益以法律保护,使得发明人具有对其专利技术的一定时期内的相对垄断权,但发明人必须以公开其专利技术信息作为代价。这种信息公开虽不能给发明人造成直接损害,但也构成间接的不利。其一是给竞争者创造了改进或超越的信息条件;其二是给隐蔽的仿冒者提供了机会。
当然,专利公开制度从客观上讲是合理的、必要的,因为一方面发明人获得技术垄断权必然要支付一定成本,而专利信息公开可以看作是获得专利的发明人为社会所提供的一种广义成本;另一方面,专利信息公开有助于专利成果的转让,可起到类似“广告”的作用。但是,在技术决窍((KN0wHOW)的转让中却存在另一种信息公开风险。技术诀窍只有在保密状态下才具有商业价值,而绝对保密状态下是不可能达成技术交易的。在技术诀窍交易谈判过程中,潜在的买方必须先看“货”才决定是否购买,而看“货”则必然导致信息公开。如果谈判不成(如由于不能达成一致的价格条件)或者交易的另一方存心不购买,便会产生买卖不成反而造成信息公开的后果。可见,技术诀窍交易中的信息公开风险具有特殊性。
4. 技术卖方对买方的资信信息不了解而造成技术转让费(或技术许可实施费)不能回收的风险。
技术交易有三种支付方式,一种是一次总算,第二种是入门费加提成支付,第三种是提成支付。一次总算支付方式虽然可一次拿到技术转让费,但其价格要低于其他两种方式的价格。而且买方大多不愿接受这种方式。如果卖方执意要按一次总算方式支付,那么必须在价格上作出牺牲,或者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不能成交。提成支付方式在价格上要高于一次总算方式和入门费加提成支付方式;但卖方要承担双重风险,一是因卖方收益与买方经营状况直接相关而分担的生产风险与市场风险,二是因买方资信不佳而拒不支付、延迟支付而造成的技术转让费回收风险。这两种风险均来源于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又来源于信息不足,前种风险取决于对生产、市场方面的信息不足,以及对买方经营能力信息方面的不足;后种风险来源于对买方资信信息的了解不足。
5.技术所有者的技术被侵权的风险。如果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处于隐蔽状况,其侵权行为不为被侵权者所知,则被侵权者将无法维护其权益。即使被侵权者发现某种苗头,他也必须通过调查取证获得足够的信息才能对侵权者提出指控。在调查取证中,需付出差旅费、调查费等各种费用,构成了对其专利技术的追加成本,这种追加成本又是获取信息所付的代价。当指控方胜诉时,这种信息获取成本可望得到补偿;当指控方败诉或者对侵权者处罚太轻时,其信息成本便可能得不到充分补偿。另外,对侵权者处罚太轻,将产生一种不良的信息导向作用,使侵权行为愈演愈烈,甚至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 国外一些对专利侵权者的处罚案例中的处罚额是相当高的,严重的足以使侵权者倾家荡产。
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产生震慑作用,化解专利权人的被侵权风险。
6.技术购买者也会面临多种信息风险。
(1)技术购买者因对技术信息了解不足,特别是对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了解不足,导致技术购买中的错误选择。
(2)技术购买者对卖方资信不了解而购买了虚假的或低水平的技术。
(3)技术购买者对所购买的技术本身不了解,买到质量低下或者不成熟的技术,或者购买的技术并非卖方所承诺的处于“某某水平”的技术。
(4)技术购买者对技术的生产适应性估计失误,以至购买的技术不适合本企业的工艺要求和生产特点,或者需要支付大量额外成本(如工艺调整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其他不可预见费用)才能将该技术付诸生产应用。
(5)因对市场需求信息不了解,导致技术购买决策失误。如购买的技术应用于生产后,缺乏市场需求,即购买的技术虽然具有先进性,但没有市场盈利性,产品难以销售。有些技术应用于生产后,尽管存在市场需求,但这种需求是潜在的,技术购买者(即产品生产者)要将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则需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从而加大成本,延长投资回收期,进而加剧了技术购买方的风险。
信息风险的防范
综上所述,信息风险是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大障碍因素。要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则必须设法对技术交易中的信息风险进行防范。这种防范可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一是微观防范,即技术交易双方通过加强信息工作来减少不确定性,进而降低技术交易风险;其二是社会防范,即由社会来分摊一部份技术交易风险,如发展风险投资,设立科技保险业务(如技术交易保险)等;其三是政府防护,包括政府通过发布科技信息、制定技术政策来对科技发展、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进行引导,减少盲目性。同时政府还应通过一些优惠措施和补偿措施来分摊一部份技术交易信息风险。此外,制订相关的法律,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