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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要有利于实践——复文戈先生关于产业概念和信息产业范围之再答

   

【文章来源】中国期刊网

【原文出处】情报杂志

【原刊期号】16卷第119971

【原刊页号】4~7

【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北京100045

【中文摘要】批驳文戈在《情报杂志》1996年第45期连载的《<一场值得关注的辩论>的续篇——就产业概念和信丛产业范围再答乌家培先生》。指出产业与商品、生产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与商品性等经济范畴不容混淆,用一系列有关的产业定义和国内外产业分类实例说明把产业定义在商品上走错误;指出国内外对信息产业约定俗成的称谓不容忽视,用广义信息概念、我国信息产业规划、国内外信息产业比重等一系列论据说明信息产业的范国局限于信息商品的经营不符合实践的发展;指出学术争鸣的应有风气不容败坏,列举了文戈在辩论中的一系列不光彩手法。

【关 词】产业 商品 信息产业 信息商品

 

    读了《情报杂志》1996年第4期与第5上文戈分两次发表的《<一场值得关注的辩论)的续篇—就产业概念和信息产业范围再答乌家培先生》(以下简称《续篇》,想就以下三个问题再谈点看法,以求教于文戈与读者。

1产业与商品、生产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与商品性等经济范畴不容混淆

    文戈在《困惑:何物“信息产业”?(以下简称《困惑》,载《情报资料工作》1994年第1)与《关于信息产业研究的若干问题()—就产业概念与信它.产业范围答乌家培先生》(以下简称《研究》,载《情报资料工作》1995年第2)两篇文章中,发挥了他的“产业观”。他认为“商品问题是产业问题的试金石”,并把产业定义在商品上,强调对产业“过去和现在,都不能用单纯的物质生产来对它进行解释,必须把它同商品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我在《信息产业的定义和范围问题》(以下简称《问题》,载《情报资料工作》1994年第3)和《研究要从实际出发—复文戈先生关于产业概念与信息产业范围之答》(以下简称《复答》,载《情报资料_E作》1995年第5),则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产业与商品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从历史上看,产业的出现早于商品,而商品消失后产业还会存在,因此不能混淆对产业的生产力考察与生产关系考察。

    对我的质义,文戈并没有作出什么回答,只是推论说,“劳动—价值—商品—产业四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可预测的未来漫长岁月里,是同马克思的商品学说相违背的。其实,许多经济学辞典对产业所下的定义,都没有把产业建立在商品的基础上。例如.“产业;……指各种生产的事业”。“产业:指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由千主要产业有农业、工业等,有些辞典分别就具体产业下定义。例如,“农业:人们利用生物的机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强化或控制生物生命的过程,以取得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的生产部门。”“工业:采掘自然物质资源和对各种原材料进行加工、再加工的社会物质生产部门,”自以土两类定义都说明产业不是以商品为“试金石”的,它就是物质生产部门或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总和。但确有例外,这就是商业。“商业:又称贸易,专门组织商品流通的国民经济部门。”大家知道,商业只是产,」火的一个部分、决不能把它等同于产业,而且也不能把它定义在商品上,而应定义在从事商品交换的经济部门上。

    尽管文戈原来所下的产业定义,并没有加上所谓“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限制语.然而文戈现在回答说,因为他讨论的是我国的信息产业,所以他认为不言而喻是“在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续篇》上文第4)。即便这样辩解.也是破绽百出,他的产业定义仍不能成立。

    首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还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第一个转变就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这一转变目前刚刚开始,按规定,到200。年才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201。年方可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个时候我国经济也不是一般的市场经济,而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

现阶段,我国经济中产业部门生产的产品,并不都表现为商品。尽管绝大部分消费品和大部分生产资料的生产与需求,已由市场进行调节,但还有一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仍由国家通过计划调拨进行直接调控。以棉花为例,近几年国家坚持经营、市场、价格三不开放政策,棉农自产自用一部分棉花后,全部由国家收购。认这一点看,棉花目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但这不影响棉花行业作为一个农业产业的客观存在。如果按文戈的说法,那么棉花既不是商品,棉花业就不能算作产业了   

众所周知,我国把产业区分为竞争J比产业和基础性产业。竞争性产业由市场来配置资源,基础性产业虽已引入竞争机制,但由国家进行直接调控,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等等,其劳动成果都不表现为商品,但决不能因而否定它们作为产业的存在。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中央把非企业化的科学研究事业、教育事业都作为“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6;而列入第三产业。如果按照文戈的说法,那么与商品没有联系的基础性产业以及科研、教育等重要的第三产业则通j位不是产业了。

其次,即使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产业也总是同商品相联系的。例如,在衡量产业规模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中,就包含有各行各业自产自用的那部分产品,而这部分产品并非商品,其比重还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增长。又如,国民经济部门中除了生产个人用品(P rivate goods)的部「1外,还有其比重在提高的生产公共用品(Public goods)的部门,这类部门包括军工产业、环保产业等等,其产品不卖给个人和企业,而由政府支配,用于保卫国家安全、优化生态环境等方面,并使市场失灵,使居民成了“白由骑士”。   

文戈为了给错误的产业定义辩解,把自己打扮成商品经济观的拥护者,而把我说成是产品经济观的拥护者,大谈特谈生产劳动的社会规定性。其实,与商品经济观相对应的不是产品经济观.而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观。产品经济观的说法本身就不能成立。与此同时,文戈把生产劳动的社会规定性归结为商品性,并把一般的商品性等同千资本主义的商品性,这又是严重的理论混淆。我在《答复》中就已提醒文戈,商品经济有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区别,它们有不同的社会规定性。文戈不仅不加理会,还进一步往下滑,说什么任何商品生产都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甚至主张把剩余价值纳入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续篇》上文第56)。好一派奇谈怪论:众所周知,剩余价值体现的是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它不同于剩余产品的价值,而后者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中体现着不同的生产关系。简单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这三类商品生产各有不同的目的,岂能任意混淆,而置经济学基本常识于不顾。

    除以上的理论混淆外,《续篇》上文还有把生产目的等同于社会效益、价值规律等同于经济效益、事业等同于事业单位、企业等同干企业集合(我在《复答》中川的是“集合”,而文戈的《续篇》上文改成了“组合”,这不合我的原意)等等一系列混淆,因限于篇幅,恕不一评论。总之,我得出一个结论,文戈以有良好的愿望,想用他的经济理论来指导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实践,可惜他的经济理论一团乱麻,似是而非,需要清理和纠正,否则必定会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2国内外对信息产业约定俗成的称谓不容忽视   

信息产业的范围因对产业和对信息的不同理解而有不同。我在《复答》中说,信息一词可从信息内容对它作广义的理解,也可从信息技术、信息科学、信息设备、信息网络等对它作广义的理解。以信自、设备中的电脑为例,电脑产业在国内外被公认为信息产业,远一早干包括情报产业在内的传统信息服务业之被称为信息产业。《现代产业经济辞典》就认为 “信息产业指电脑以及与电脑有直接关联的产业群’。早期电脑产业以硬件产业为主,近期则以软件产业为主,软件产业一度包括干硬件产业内,而后来有一种分类方法把它列为信息服务业,在电脑互联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因软件可在网上租用而更有理由把软件产业列为信息服务业了。美国信息产业中信息服务业与电脑产业的营业额之比在1989年就已为1.75:1,而我国在1995年还只有。。88:1。从数字技术革命的结果看。信息产业正在成为制造业和服务业相结合的所谓“液态混合体”。所以,无论从历史、现实或者发展方向看,信息产业内部制造业与服务业的关系,是不能同文戈讲的交通运输业与造船工业等之间一般的上下游产业间关系相提并论的。原因就在于他不了解信息产业的特点,满足于形而上学的逻辑推理,而不善干进行生动活泼的归纳他把国内约定俗成的“电子信息产业”的称谓,经过一番令人费解的奇特说明而加以否定,但电子信念产业却并不因为他这么一说就不存在了。相反,在我国作为信息产业主体的电脑产业每年正以接近了“7叮石的速度发展着。可笑的是,文戈把我上面所说的对信息、一词的广义理解说成是“一切为人类感官接受到的因素,都可以说是一种信息”的“广义信息说”(《续篇》下文第39).而后就文不对题地大谈特谈什么“有物质载体的信息商品同含有信息的物质商品的区别”,这才是货真价实的“偷换了论题”理!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省区市)正在根据“九五”计划和201。年远景目标纲要研究制订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其内容一般都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高技术产业化和通信业、电脑业、信息服务业以及三者之间的协调平衡关系,自然还包括各类信息.中心及其建设中的信息资源网等等。据了解,仅政府部门信息中心约有2 000个,它们拥有全社会信息资源总量的80%左右、信息服务总额的5()%以上,在国家强调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情况下,它们的信息服务营业额占全社会的比重也已超过l()万。文戈承认这类信息中心是信息服务业,也提到是“行业” (《续篇》下文第40),但不敢说是产业,因为这样一来会同他的“产业”概念相冲突。然而按国家规定,信息服务业则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连文戈提到的国家信息中心也属于这一产业的范围。国内外公认信息服务业与信息设各制造业钩成信息产业.这一点并不会因极少数人有异议而改变。文戈给信息产业重下了一个很长的定义:“指的是一种……经济实休。”(《续篇》下文第40)。他自以为很周祥、“万无一失”了,但仍未跳出他忌讳的“错误泥潭”。因为“经济实体”就是企业,把信息产业定义在信息企业上,无异于说产业等于企业。显然,这是错误的。他漏掉了我在最窄的信息产业定义中加在信息企业后面非常重要的两个字“集合”。另外.文戈把“第二信息部门”等同干“产业信息化部门”。这比原来等同于“产业信息化”好了一点,但依然自相矛盾。一方面说第二信息部门不属于产业范围,另一方面又说它是“产业部门”,不过正在 “信息化”而已,甚至放弃他一贯主张,赞同“政府”也是“产业”说。这真是“玩起来不过是雕虫小技而已”(《续篇》下文第42)  

文戈说把第二信息部门划入信息产业的范围会把“整个产业甚至整个社会包括在信息产业”之内,会“取代信息经济学研究的广泛内容”,当我在《复答》中批驳他后,他就说我“武断”,而他却有“大量事实”。原来,他的所谓事实只不过是一位日本学者同他一样的“推论”和“夸张”而已。用波拉特的方法测算,我国1982年信息产业的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5%1987年约为 25.39%,而美国在1958年为427%1967年为48.5%,另据悉,1995年可能已达到70%。即使从美国最高的比重看,信息产业也没有囊括整个产业,更谈不上囊括整个社会了。当然,信息社会迟早会来到,但这不是把第二信息部门计入信息产业的结果,而是工业社会信息化的必然结果.文戈所谓因此而使信息产业“无限扩张”最终导致“自行‘消亡”,的指责,确实是一种没有根据的无限的夸张。上述基于投入产出分析信息产业的万法,我国不仅在测算信息产业规模时使用了,而且在测算第三产业规模时也使用过。80年代中期为了说明我国第三产业比重实际上没有那么低,而把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第三产业规模作了测算,使整个比重提高了好几个百分点。但根本无人担心这样一来会把整个产业甚至整个社会都包括到第三产业之内而不存在第三产业了。正如第三产业的广义研究不会取代经济学研究的广泛内容一样,对信息产业的广义研究也不会取代信息经济学研究的广泛内容。文戈反对信息产业的广义研究时,把对方的论点夸张地推向极端,而在我反驳后又申明对信息产业的狭义研究本来就不会趋向极端。这种辩解方法不说“滑稽”,也属罕见。   

“信息+商品二信息商品”这个定义明显不对。文戈辩解说他这个公式不是“定义性”的,而是“描述性”的,并用马克思的“利润+地租=剩余价值”和“G+GG”,表述剩余价值的公式来证明自己马克思一样的正确。奇怪的是,文戈不注明出处。马克思究竟怎么说的,是否真的说过,只有文戈心里明白。马克思是用m来代表剩余价值,G则是用来表示货币资本的。G+G=G,是说明货币资本的存量加上增量等于总量,这是一种量的关系式。那么与之类比,文戈的“描述性”公式大概想要说明信息量加_L商品量等干信息商品量,然而这三个量是非同质的,不能相加。所以即使“描述性”的公式也不成立。文戈的“描述性”公式大概想要说明信息量加上商品量等于信息商品量,然而这三个量是非同质的,不能相加。所以既使是“描述性的公式也不成立。文戈喜欢“反唇相讥”,于是对我从经济学观点下的信息商品定义“为了交换而生产的信息产品或提供的信息服务”大加挑剔,说什么这个定义是“同义反复”,因为“商品”就有“为交换而生产的含义”,而且“服务就是商品”云云。在经济学中商品定义的基本点有两个,一为交换,二为产品。《简明政治经济学辞典》的商品定义的基本点有两个,一为交换,二为产品。《简明政策经济学辞典》的商品定义也是用于 “交换的劳动产品”帆。把交换放在定义的内容内,是对商品的释义,不是什么同义反复。至于服务,又称劳务,“主要不以实物形式而以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效用的活动”。它可以是商品,但不一定是商品。例如理发店提供的服务是商品,而在家里亲属间互助理发所提供的服务则不是商品。文戈竟称马克思说过“服务就是商品”,还说这句话一再被人引用过,借以掩盖自己的经济学上的无知。至干释义时要有主语、信息商品只限于信息服务这两点挑剔,更不堪一驳了。对第一点,翻开任何辞典查一查条目,就可知道,释义时用不着加主语。对第二点,信息商品可以是信息服务,也可以是信息机器,要知道情报服务改名为信息服务之前,计算机早已作为信息商品在生产和销售厂。   

文戈抱怨“道理说不清”(《续篇》F史第42)。这恐怕不是别人没说清,而是他本人看不清或听不进去。产业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它反映生产力的发展,而商品的存在和发展还与私有制有关,它反映生产关系的变化,但商品关系本身又因不同所有制形态的变化而变化。这本来是经济学的Al汇。关于信息产业的辩论,又多了一层如何认识信息的问题。当然,辩论不是“骂街”(《续篇》下文第42),也不可能是讲课。要“讲课”,篇幅也不容许。   

我在辩论开始就指出,文戈的困惑之源在千信息产业定义的多义并存。我比文戈还早就说明过仄口径的信息产业定义的存在,但对后者也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对定义中的信息企业,有人认为应指信息、设备制造企业,有人认为应指信息服务企业,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应包括以上两种企业。从全球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趋势看,信息设备制造企业也在经营信息服务,制造业与服务业的界限正变得模糊起来。这一点在1995年美国《幸福》杂志混合编制美国500家最大的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排行榜已有所反映。文戈对信息产业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但他论证有误,并企图否定其他定义,不切实际地祈求“统一”。尽管我国信息产业还不发达,正在发展中。但文戈认为因此就不可能从中概括有关理论,这也是不对的。概括不限干归纳,更不限于对本国实际的归纳。科学是没有国界的,关闭自守的所谓学术研究,在开放的时代早已成为过去。理论研究不能从定义出发,而应从实际出发。理论研究工作者不能“削足适履”,用主观设定的理论框框去套不断发展的客观实践,而应从“象牙塔”中钻出来,奔向“大千世界”,去观察,去研究,不断探索,这样才能创新理论,求得真理。3学术争鸣的应有风气不容败坏文戈竭力推崇杨教的文章《一场值得关注的辩论—也谈“信息产业在我国”》(以下简称《辩论》,载《情报杂志》1995年第3),煞有介事地说杨教 “已宣布‘挂靴’洗手不干”(《续篇》上文第3)。这引起我的好奇心,花时间续了《辩论》。我从标题、观点、行文对照了《辩论》与《续篇》,断定并证实杨教与文戈是同一位作者,在相互吹捧中演出的只是一场单人双簧的闹剧而已。这种伎俩破坏了学术争鸣中的平等原则和友好风气,也愚弄了广大读者,对读者极不尊重。毋庸赘言,这种做法在辩论中没有论敌只有辩友的当今时代,是不可取的,即使倒退60年在旧中国,为了“自吹自捧”而采用“化名新法”,也被鲁迅斥责为“就近又有点卑劣了”。   

此外,文戈还有一些做法,亦既无必要,又很不得体,甚至是强加千人的。例如,他自诩为“吕布”,两次说什么“三英战吕布”,把对方称为“英”也是为了衬托自己,以示其在争鸣中“晓勇善战”而已。又如,他提及钱学敏(一个写作集体的笔名)时特地加注(包括钱学森)(《续篇》上文第5),以表明其观点是有来头的。我想这让钱学森同志看了也会摇头的.因为他们采用笔名是有一定用意的。再如,文戈对《情报咨料工作》杂志编辑部极为不满,说什么他们“敬畏京官”,不“以文取人”,而“以人取文”等等(《续篇》上文第3)。我作为该刊的一名读者和作者认为,这全是无稽之谈,多为文戈以己心度人之腹而已。    文戈谈到“文风有待改进”(《续篇》下文第42)问题,我认为文风要靠作者自律,不能由作者自评,而应留待读者公论。要声明的是,我从未在政府机关工作过,不是公务员,自然也就不是“国家官员”。承蒙文戈抬举,把我当作“国家官员”,但由干不是事实,故基于这种假设而“演绎”出来的一系列莫须有的推论,也就不攻自破了。在学术争鸣中,为了追求真理,维护理论的纯洁性,从来是不讲情面的。尤其对那种胡搅蛮缠的诡辩,更不能讲什么情面。这同“人身攻击”风马牛不相及。相反,这正是为了爱护对方,使其在理论上清醒一点。当然,我得补说一句,我应吴尚宇同志之邀,对《困惑》一文谈了点意见(说不上“批评”),被从信上摘录下来的以《问题》形式发表,而后又两次复文戈的资研究和《续篇》,如果文戈认为其中有冒犯之处,那么只好请文戈多加包涵了。

 

【参考文献】

l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7

2郭凡达.现代产业经济辞典中信出版社,1991

3.4.5许涤新.简明政治经济学辞典.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1992

7中信出版社,1991

8中国第三产业年鉴工993.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

9.10人民出版社,1983

11. 鲁迅全集(5).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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