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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文戈先生《评<辩论要有利于实践>》有感

   

【文章来源】中国期刊网

【中文摘要】回顾了与文戈辩论的由来与过程,扼要指出文戈近文的主要问题,认为长此以往在本刊辩论下去,不一定为读者所欢迎,建议双方直接进行切磋和交流;并在总结所争五个要点的基上,向文戈进言,应尊重事实和修正观点(同时也以此要求自己),应尊重长者而不宜强其所不愿,应正视“告密”与曝光的区别。

【关 词】关键词 产业 商品 信息产业

 

读了《情报杂志》1997年第6文戈先生回答我在该刊同年第1期所发文章的(辩论要有利于实践>)一文,感慨万千。本来,文戈是搞情报研究的,而我则是搞经济研究的,从无任何联系。他与其他同志关于信息产业之争在前,1994年春我因一位朋友之请谈点看法而被卷人上述争论在后。结果我同他展开了两轮争辩,并从《情报资料工作》转到《情报杂志》。至此双方毫无罢休之意。他的近文又激发了我的辩论热情。我的印象是他不怎么接触实践,很少用实践来检验理论,这可能与他长期从事情报研究工作有关。也正因为如此,他可以找来相关的或不相关的资料同对方周旋一番。例如,这次他竟用技术学中的商品学来解释经济学中的商品,以抹煞前资本主义商品、资本主义商品和社会主义商品之间的区别,甚至把苏维埃政权加电气化等于共产主义的历史陈述搬出来为自己的“信息+商品=信息商品”辩解。更有甚者,我已经对他借以为自己错误观点辩解的有同类缺陷的两篇文章表示过异议,如一篇文章与他一样混淆了事业单位事业的区别,我们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时,它不仅仅只包括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事业,《辞海》把产生定义在事业上并不因为文戈的反对而不正确,相反文戈把产业化理解为商业化才是以偏概全;另一篇文章也与他一样把产业定义在“企业单位”上,而我认为至少应该定义在“企业集合”上。尽管如此,他重新长段引用这两篇文章,并据此认定我不敢正视和自相矛盾啦。突出地令人奇怪的是,他企图通过批判克拉克的三次产业理论,来否定国内外关于第三产业包括非企业化行业和国民经济核算中包括企业自产自用部分生产成果以及公用品部门活动成果的实践。这种类似“批判”早在80年代我国经济学界就出现过,但“偃旗息鼓”、“销声匿迹”已多时了,我建议文戈最好读一读“我国第一部系统宣传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的《中国第三产业年鉴1993》。

如果我也文戈那样,写一篇长文“复”他一次,他又会写另一篇长文“答”我一下,以至无穷无尽,即使《情报杂志》编辑部允许的话,广大读者恐怕会难以承受。因此,我认为若有适当机会,我和文戈两人可以书面或当面交换意见、切磋观点。这样做,我会抱欢迎态度的。

不过,在结束本文和开始新的辨论方式之前,我愿向文戈先生进言三则:

第一,应尊重事实,修正观点。

这一条同样适用于我自己。尽管我们两人各自写了很多很多,实际上所讨论的不过是五个公式而已。也许我这样概括,难免简单化了。但为了让广大读者易于抓住要领,我还是想这样总结一下。文戈的主张是三个公式:1.产业=商品(指把产业定义在商品上),2.“信息+商品=信息商品”,3.服务=商品(指服务就是商品)。而我认为这三个公式不成立;另一方面,我的主张是:1.信息产业=信息设备制造业+信息服务业,2.信息服务业=信息服务企业+信息服务事业单位,而文戈认为这两个公式不成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国务院组建信息产业部的今天,我们各自仍可坚持己见,至于所坚持的意见是否正确,就让实践去纠正和读者去识别吧!

第二,应尊重长者,不宜强其所不愿。

文戈多次提到和引用钱学森、马宾两位长者的观点,我对他们都较熟识,并有过一定的合作,包括一起写文章。我对他们是十分尊敬的,但在交换意见和讨论问题时,我仍不乏有持异议的情况,而他们也较能听取我的意见,甚至主动征求我的意见。文戈用他们的言论来“批驳”我,这是正常的。但实在没有必要不用钱学森同志与他人合写文章时所取的笔名“钱学敏”,而改用他的真实姓名,这一点是他老人家不愿见到和听到的。

第三,应正视“告密”与曝光的区别。

我在点破杨教与文戈是同一位作者时,可能批评的用语重了一点,尚希文戈先生见谅,但这样的经历在我的辨论生涯中确属第一次,而且我认为根本没有如文戈自己所说的那样“分身扮演‘双簧’角色”的必要。现在,文戈却反讥我“卑劣的告密”,要问是谁向谁告谁的密呢?!不知真相的广大读者是不会这么看的,应该说这是一种正常的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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