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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产业研究的若干问题(下)

—就“战略”与“方法”答王梅、南芬先生

   

【文章来源】中国期刊网

【原文出处】情报资料工作(双月刊)

【原刊期号】199503

【原刊页号】12~14

【中文摘要】作者认为 先生的信息产业概念把事业与产业混为一谈作者认为南芬先生把“非本质主义”作为一种方法论原则,缺乏史实与理论根据,更不能用来研究实践性很强的信息产业问题。

 

酉梅认为:“产业,一般是指具有某种同一属性的经济活动的集合,因而信产业则可以认为是与信息转换有关的经济活动的集合。”这种说法,把“经济活动”解释为:从生产到流通、服务以至文化、教育大至部门、小至行业等都可以称之为产业,它是介于微观经济细胞(企业和家庭消费)与宏观经济单位(国民经济)之间的若干“集合”。这种说法,因袭了西方国家所谓“第三产业”的产业观,反映的正好是这样一种错误观点:只要你有收入,你从事的就是生产劳动,你们这种“同一属性的经济活动的集合”.就可成为一种“产业”,因而他们把政府官吏、军队与警察乃至赌场、妓院、教堂都列人“产业”范围。用这种观点分析我国的信息产业,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把事业与产业混为一谈.先生也用通讯社、电台、电视台和报刊这个系统在从事“信息产业的活动”获得很高的经济效益这种事实来对我提出质问。其基本逻辑是:事业单位从事了“信息产业的活动”,所以事业单位自身也成了一种产业。

应该怎样看待通讯社等这类事业单位在从事信息活动时获得很高经济效益这种事实呢?

我认为至少有这样一些具体情况:一、如果所获来自事业单位的非赢利性有偿服务,而且并不足以取代政府的财政拨款,那并不改变它的事业性质,但应充分肯定这种经济效益,鼓励其向产业化方向发展;二、如果所获来自事业单位所属的赢利性信息机构,这种机构就应该与所隶属的事业单位完全脱钩,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作为独立的法人,向国家缴纳税金,这独立出来的法人单位属于信息产业,而所隶属的事业单位性质不变:三、如果所获全部来自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的赢利性商业经营,并且做到不要财政拨款,自负盈亏,但在经营上仍没有享有独立的企业自主权,那就属于“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企业一样,实际上是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算不得是经济实体,不具备真正的信息产业性质;四、如果情况与上述相同,并且享有独立的企业自主权.那就说明它在性质上完成了由事业向产业的转换,已经是独立的信息产业,仍把它称作“事业单位”,不过是旧经济体制留在人们头脑里的残迹,一种长期形成的惯性反映,是名不副实的;五、如果一方面享有独立的企业自主权,另一方面又不改变原有的事业性质,在盈利的情况下以事业单位的名义不向国家缴纳税金,在亏损的情况下又以同样的名义要国家来承担风险,那是新旧体制杂交产生的怪胎,应允许继续存在。这5种情况,先生指的是哪一种呢?针对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并且至今仍困扰国家和经济工作者的种种弊端,经济理论界关于“企业自主权”、“政企分开”、“产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关系等等问题的讨论已有多年了,先生仍把“事业单位从事信息产业活动”这种“同一属性的经济活动”作为他发展信息产业“战略”的理论依据,未必是妥当的。

    梅先生多少对信息产业作了一些自己的解释,而南芬先生却认为连提出信息产业为何物这个问题都是“不得要领”、不明智的。他主张对信息产业作“非本质主义的求解”。可是,“非本质主义的求解”不也是对信息产业为何物的一种回答吗?

    南芬先生从方法论的角度认为我没有“遵守形式逻辑的起码的要求”,说我在下定义时把“实体”当成了“产业”的邻近属概念。确实,用哲学上的“实体”作为经济学上的“产业”的邻近属概念完全风马牛不相及,然而他把我说的“经济实体”说成了“实体”,意思完全变了.“经济实体”现在是经济学界常用的普通概念,它指的是这样一些经济组织:它们拥有自己的生产资金或资本,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实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地与其他经济单位建立经济联系,处理经济事务,承担经济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税金。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以及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没有独立经营的

企业自立权,实际上是国家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国营企业.都不属于这种经济实体。我提出划分信息产业与非信息产业的5条界限,同这种“经济实体”完全一致,把它作为“产业”的邻近属概念符合形式逻辑下定义的“起码要求”和经济学界的术语规范。

    在情报界最先提出“非本质主义”这一概念的是卢泰宏先生,距今已有15个年头了.他当时针对情报界关于情报定义之争,认为“情报的定义是什么”这个提法具有本质主义的思辩倾向,并根据波普的论点,认为力图把世界分为现象和本质两部分,对某种概念作本质上的理解,这是一种本质主义的问题,作为一种方法论在自然科学中已被抛弃。因而认为在情报定义之争中,可以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去描述,有一些模糊性是允许的,那种在争鸣中排他的、互不兼容的、不让共存的指导思想并无必要(1)。我认为,用卢泰宏先生理解的这种不求甚解的模糊性去回答情报定义之争,有可取之处。对一些高度抽象、涵义广泛的概念,人们可以按自己的理解对它作定义性的不同说明,不用定义的方法也不妨碍人们对其理解和运用,如“信息”、“情报”、“时间”、“空间”等等。在这种情况下,非对即错、求全排他的情报定义之争是不必要的.

    问题在于,对这种可取之处,能够概括为是一种方法论的“非本质主义”吗?值得商量。所谓力图把世界分为现象和本质两部分,对某种概念作本质上的解释,这是一种本质主义的问题,这种说法给人一种错觉,似乎波普反对把世界分为现象和本质两部分,对概念不需要作本质上的解释,然而在认识领域里,客观世界存在现象和本质,这是科学家和哲学家无法回避的问题,古今中外的哲学家(包括波普)只不过用不同语言、不同的方法去解释现象和本质的存在罢了,不能认为科学对客观事物本质的追求与探索,就是一种“本质主义”.况且,“本质主义”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不能一概“非”之.例如,有的解释为对事物的定义或描述,可以具有某种本质属性;有的解释为不论怎样定义或描述,事物自身均存在其本质.前者指的是定义或描述是否具有某种本质属性,后者指的是事物自身是否具有某种本质属性。例如,被波普一再提到的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洛克(16321704),被人认为是一个本质主义者,他提出了著名的两种性质论点:第一性的质(或称“实在本质”)不能和物体相分离,是事物产生其各种属性的“未知结构”;第二性的质(或称“名义本质”)则可以与事物相分反映。他认为,后者是依赖于前者的。这种看法,有其合理的内核。

    波普确曾强烈批判过本质主义。但,如果我们不是表面观察问题,就不难发现他并不反对“本质”的追求与探索,只不过有他自己的解释罢了。如他承认“实在”的存在,认为常识或者有见识的常识,能够区别现象和实在。但他又把“实在”区分为两种:一种是表面的实在一一即现象,一种是深刻的实在<2>。他不愿用“本质”去解释这种“深刻的实在”,却认为“有充分的理由断定,在科学中我们所力图做到是描述和(尽可能地)说明实在。我们借助于猜测性理论达到这一点,即我们期望那些理论是真实的(或接近于真的)·<3>,设想“一切单个事物和一切单一事实”都服从“普遍自然定律”,可以用这种定律去说明“单个事物和单个事实或事件的规律性和相似性。<4>,他认为洛克就是这样的实在论者。所以,他承认自己的看法与本质主义之间有相似我们世界的结构,或者如我们可以说的,探索越来越本质的、深度越来越大的世界特性”。 <5>

    由此可见,他并没有一般地否定本质主义。他强烈反对的是本质主义的定义学说,这种学说认为存在一种“不变的本质”,人们可以对这种本质作“终极解释”,只要找到这种“不变的本质”,就能发现“终极实在”或“终极真理”。他认为这种“终极实在”或“终极真理”是不存在的,科学的目的与其说是追求真理,还不如说是追求逼真性",因为我们决没有充分适当的论据来声明我们实际上已经达到了真理,但是,我们却能以强有力的、相当充分的论据来声称我们能够取得接近真理的进步<6>。所以他说:“我不相信本质主义关于终极说明的学说”<7>。但他承认自己的看法是对本质主义的根本修正,接受别人在评论他时给他的一种称号,他的观点是“修正的本质主义”[8)

    这样一来,据说是根据波普观点概括出来的所谓“非本质主义”并不存在,波普只承认自己是“修正的本质主义”,如果把这也当作一种本质主义的话,那就连波普也被“非”进去了。可以看出,由于对西方哲学史上的本质主义缺乏具体分析,对波普怎样批判本质主义缺乏具体分析,把“非本质主义”这种概念当作一种科学方法论的原则,既与史实不符,也缺乏理论根据,因而不能成立。如果说当年卢泰宏先生从不求甚解的模糊性这个角度去理解并运用这一概念分析情报定义之争还有可取之处的话,现在南芬先生把它用之以分析信息产业定义之争,那就认错了对象,用错了地方。信息产业不同于情报定义的特点在于,它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研究信息产业的文章中出现大量对策、建议性研究就证明了这一点。我在回答乌家培先生的文章里,就提出了很多信息产业研究中存在的经济学理论问题,对这些理论问题既不能回避,也不能用所谓“非本质主义”的模糊性去求解,否则理解上的偏差,会导

致实践上的偏差。

    我完全同意南芬先生的一个说法:我们的根本分歧在于方法论。如他认为,对一种强劲的趋势,一种有力的社会走向,正在进行中的经济变革,以及由它们衍生出来的学术概念,应采取“非本质主义”的原则,抱着探索、变通、软性或弹性理解的态度。愚见有所不同,认为愈是这样,态度则愈应谨慎,不能把对新事物的热情态度与严谨的治学方法混为一谈。就学术概念而言,虽然同是某种趋势、走向与变革的衍生物,有的是从中国实际情况概括出来的,如“产业”和经济实体”;有的则是直接从国外学术界引进的,如“第三产业”和“信息产业”。或软或硬,视这些概念与中国实际情况结合程度而论,可软则软,该硬就硬,应进行具体分析。仅以信息产业研究来说,就明显出现了产业与事业不分、产品与商品不分、物质商品与信息商品不分、信息产业化与产业信息化不分等等“趋势”与“走向”,对其采取所谓“非本质主义”模棱两可的求解态度,是无益于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

【参考文献】

    1 卢泰宏,从科学哲学看情报学理论的建设一一情报定义的非本质主义的回报.情报学刊,1981(3).卢泰宏.用什么方法来创建情报学“大厦”一再谈对“情报定义”的非本质主义回答.情报学刊,1985,(5.

    2 卡尔·波普,舒炜光等译.客观知识一一一个进化论的研究.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39.

    3 同上,42-43.

    4,5 同上.207.

    6 同上,61.

    7 同上,206.

    8 同上,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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