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戈
【文章来源】中国期刊网
【原文出处】情报资料工作(双月刊)
【原刊期号】199401
【原刊页号】21~24
【中文摘要】:近年关于信息产业的研究,理论与实践之间还处于游离状态。文章从产业、信息产业及其分类等几个基本问题入手,评述了近年来的讨论情况,对目前颇为流行的论点持有不同看法。信息产业指的是一种用自有资本或国家投入的生产资金,经过一定劳动过程,生产可以在市场上交换的信息商品,以及用自己的信息产品向社会提供商业性服务,并以这种经营活动盈利进行扩大再生产的经济实体。并据此对怎样区分信息产业与非信息产业提出了看法,对马克卢普界定“知识产业”表现出的混乱作了剖析。
【 正 文 】
一
当信息理论作为一种新兴学科在我国得到广泛传播时,“何物信息”成了情报理论界的热门话题,人们发表了很多探讨信息定义的文章。经历了一段相对沉寂,信息产业问题终于成了新的“兴奋点”。人们的认识在深化,不再满足一般范畴的抽象议论,进而要求由认识转化为具体实践;不再把它视为一种单纯的思维方法,而把它当作可以赢得经济效益的产业。这样,人的思维在更高层次上出现了重复:当初的“何物信息”转化为今天的“何物信息产业”。有关信息产业的讨论,必将推动信息产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事物总是在矛盾中前进的。信息产业在我国的发展,首先遇到的是认识上的困惑。“信息产业”概念是“舶来品”,并非是土生土长的“国货”。中国长期未能出现“信息产业”概念,是因为中国的社会经济条件不足以形成它的生成点。这一根本前提,势必导致这样的结果:第一,我们对“信息产业”有个认识过程,在借鉴、思考国外学术观点时,众说纷纭、歧意丛生是不奇怪的;第二,通过讨论逐步在基本问题上取得共识,还需要一段时间,不强求“舆论一律”;第三,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根据中国的实际建立自己的信息产业,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还处于游离状态,二者的整合远未达到最佳程度。因此,冷静地分析我们在讨论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缩短理论与实践的距离,促成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
什么是产业?人们通常把产业理解为是从事各种物质生产的行业。这种物质生产一般包含劳动者、劳动手段、劳动对象经过一定的劳动过程最后凝聚为某种产品这些简单要素。
然而,从广义上说,某些非物质生产部门(如商业等服务行业)虽未直接从事物质生产,但却是商品流通和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并且大致具有同物质生产相似的劳动过程,作为一种社会分工,它们同样可以形成相对独立的产业,只不过这种产业的“产品”不是在市场上可以进行交换的商品,而是为商品流通和社会生活所提供的服务。
因此,我们在观察构成不同产业的重要标志时,必须导入市场需求这一重要因素,不论是物质生产部门还是非物质生产部门,脱离了市场需求就不能成其为作为一种社会分工的产业。对服务行业来说,这种服务必须是面向社会进行的,不应包含个人、家庭或部门自我服务的成分。
这种产业的区分是相对的,是随社会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的。劳动工具的分化,导致生产这种工具的职业分化;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也会促使对同一劳动对象进行不同层次加工形成的不同商品的产业分化。人们在生产关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和从事不同的职业,任何人都不能脱离社会生产活动独立存在,而社会便是不同的人群在生产活动中互相作用的产物。产业的概念就是社会分工的概念。从这一点出发,产业便由物质生产延伸到精神生产,即不仅包括物质生产部门,也包括精神生产部门,除了传统的农业、工业,又出现了以某种知识作为在市场上进行商品交换或为社会服务的行业。
信息能否成为一种产业?答案是肯定的。信息是一种比人类社会更古老的现象,人类社会与信息不可分,信息过程贯穿于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社会一直存在着对信息的需求,这种需求必然发展为市场。虽然传统产业的划分没有出现信息产业这种概念,但作为一种社会分工或“特殊职业部门”,我们现在所理解的信息产业,原是古已有之的,只不过在现代为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高技术所武装,对促进社会生产发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作用罢了。
三
什么是信息产业,应该怎样界定它的产业范围?
对什么是信息产业有这样一些说法:认为信息产业是从事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信息系统的建设、信息技术装备的制造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内部机构的总体;认为信息产业是与农业、工业等进行物质、能量的转换的产业相对立进行信息转换,直接进行信息的搜集、加工、分配和销售,以信息作为产出的产业;认为信息产业是利用计算机硬件、软件和通信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加工处理、分析研究、提供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相关产业的总称,等等。
对信息产业定义的理解不同,信息产业所包括的范围也有不同的说法:
两分型:把信息产业分为直接信息生产部门(或“第一信息部门”、“主要信息部门”)和间接信息部门(或“第二信息部门”、“次要信息部门”),依照生产的信息产品的市场交换特征,前者可以在市场上流通、销售,后者只供生产单位内部使用而不进人市场。
三分型:把信息产业分为三次产业;一次产业(通讯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工业、软件业);二次产业(科研开发、教育、数据库业、图书情报业);三次产业(邮电通讯业、咨询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版发行业、信息经纪人)。或区分为三个行业:传输信息的行业、处理信息的行业、收存信息的行业。
四分型:把信息产业分为四部分:1.信息开发业(科研、发明、设计、标准、决策、新闻、调查、情报、翻译、管理、会计、审计、金融、财税、计量、气象、地震、测绘、勘察、数据库建设等);2.信息传输业(广播、电视、音像、电话、电报、数据通信计算机网络、邮政、图书馆、图书商业、剪报资料、专利、广告、档案、保险、技术推广、咨询、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以及教育部门); 3.信息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外部设备、功能材料、元器件、集成电路、光电子设备、电信广播设备、音像设备、显示和电化教育设备、照相复制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印刷、造纸、文具,以及卫星、光纤等新兴设备);4.信息技术服务业(信息处理、计算机检索、联机检索、数据库服务、软技术开发、计算机应用、系统技术、编制程序、设备维护保养和出租等)。
五分型:把信息产业分为五个部门:1.信息萃取部门(信息中心、情报机构、开发中心、图书馆等);2.信息加工处理部门(科技机构、文化艺术机构、教育、卫生、银行、保险机构、财政部门、税务机构、电子计算机中心等)); 3信息传递部门(宣传、印刷、邮电、电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4.信息服务部门(法律顾问事务所、信息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专利、气象、学校、人才交流中心):5.信息设备生产部门。
还有六分到九分及其一些不同分法,就不一一列举了。
上述种种关于信息产业定义与范围的不同说法,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从纵向生产过程进行分析,按信息产品从搜集、加工、处理到传递这一流程组成信息产业;一是按横向产业结构进行分析,把与信息有关的很多部门(如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流通、信息咨询、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技术服务等等)组成信息产业总体。二者有详有略,都有其提出的理由。
上述两种类型的说法,仍然不能很好地说明什么是信息产业和什么不是信息产业,它的范围究竞应该包括哪些。换句话说,就是还没有找到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相区别的规定性。
四
按纵向生产过程的分析方法,认为信息产业是关于信息产品搜集、处理、存贮、传播、服务,并与农业、工业相并立的独立产业,大体上遵循了界定农业、_工业相类的思路。信息产业既是一种产业,必然同其它产业一样,存在劳动者、劳动手段、劳动对象经过劳动过程最后凝聚为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商品这些简单要素。这里采用的分类标准是统一或近似的,看来思路较为合理。
然而,在我们把农业、工业同信息产业作一简略比较后发现,即使由于科学技术在传统农业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使新兴农业与工业的界限变得有点模糊,但并不影响人们大致把握二者的区别,不会误把农业当工业。信息产业则不同,虽然人们从定义、分类、范围方面努力探索它与农业、工业及其它产业的区别,以证明信息产业得以独立存在的理由,但至今其规定性仍非常模糊,远没有农业、工业等产业那样清晰。
造成这种模糊的客观原因,是由于信息存在不同于其它事物的特性。不论人们给信息定义有多少不同的说法,存在多么大的分歧,有一点认识大体一致:信息是客观事物存在的表征,它象“影子”一样伴随着万事万物,因而信息过程贯穿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或曰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信息过程。信息方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观察客观事物的思维方法,同信息这一基本特性是分不开的。美国企业家保罗·霍肯在所著《下一代经济》一书中认为,“信息经济”的对应物是“物质经济”,每一种劳动、每一件产品,都包含物质和信息两个部分:信息经济就是使用更多的知识和消息,消耗较少的能量和材料,生产出质量更好、更受人喜爱的商品经济。波拉特把信息服务部门一分为二:“主要信息部门,直接向市场提供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次要信息部门”只把信息劳务提供内部消耗而不进人市场。根据我们对信息特性的理解,这两个美国人对信息经济的这一看法是对的。
这样一来,我们在界定信息产业时,运用了与界定农业、工业的同样方法,在逻辑上却会导致这样的推理:1.整个国民经济系统都可归结是一种信息产业系统,任何一个物质产业部门都可以说是一种信息产业部门;2.在国民经济系统之外,另外建立一个与国民经济系统相对应的信息产业系统,与农业、工业这类产业同时存在的,还应该有信息农业、信息工业这类产业。于是出现了一种悖论:越是强调信息产业的重要,越“扩张”其“边界”,越是对信息产业自身的否定。什么都是信息产业,等于取消信息产业。
当然,我们也许可以采取一种人为的分割方法,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从工业、服务业中抽取一部分另外组建信息产业,使之与其它产业相并立。这样做也有问题,要么认为不列入信息产业的部分不存在信息过程;要么承认它们存在信息过程。这种“抽取”未免有点“厚此薄彼”,在逻辑上自相矛盾。
五
按横向产业结构的分析方法,把与信息产品有关的产业(如前面提到的信息开发业、信息传输业、信息设备制造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组成信息产业总体,与农业、工业等产业相并立。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由于信息过程普遍存在于国民经济各个领域,造成信息产业与其它产业混淆的缺点,是可取的。然而,这样做显然没有遵循分类标准统一的原则。
有这样一种说法:信息产业是以电子计算机产业为核心,由生产这些机器的硬件业和信息处理服务业、开发计算机程序的软件业所组成。这类说法相当普通,把信息设备制造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纳入信息产业的组成部分,甚至作为衡量是否是信息产业的标志,就是这一说法的延伸。
电子计算机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都发挥了巨大作用.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电子计算机同其它劳动手段只有质量的差异,没有性质的区别,不过是产业诸简单要素之一罢了。专门生产电子计算机或电子产品作为进人市场交换的商品的制造部门,可以发展为独立的“电子计算机产业”或“电子产业”,但我们不能把所有运用电子计算机或电子产品的国民经济产业部门,都笼统地称之为“信息产业”部门,否则,在电子计算机已开始向个人或家庭生活渗透的今天,连个人和家庭也会成为信息产业的一部分.
六
信息生产过程并不完全等同于物质生产过程,除信息过程贯穿于整个国民经济各个产业部门外,各个层次的信息产品生产是集搜集、处理、传播、服务于一身的。信息部门(不论所谓“主要”“次要”、“直接”“间接”“第一”“第二”之类)不可能对这一过程进行人为的分割。各个信息部门之间只有信息产品的不同,没有生产过程的不同。电子计算机的运用,并未发生像物质生产那样由于使用新的机器流水线把生产不同产品的产业结合为一个整体,而是以承认各个信息部门使用电子计算机生产不同的信息产品这种社会分工为前提;它没有消除社会分工,而是强化了社会分工。
因此,把有关信息的所有部门组合为巨大的信息产业系统是不可能的,决策者也难以制订对发展我国信息产业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政策。为了避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简单把信息产业归结为某些部门,以致人为地“扩张’信息产业“边界”,造成混淆社会分工的弊端,我们有必要明确界定信息产业的概念,严格限定信息产业的范围。
根据我们在上面探讨的一些问题,所谓信息产业,应定义为是一种用自有资本或国家投人的生产资金,经过一定劳动过程生产可以在市场上交换的信息商品,以及用自己的信息产品向社会提供商业性信息服务,并以这种经营活动赢得利润进行扩大再生产的经济实体。
这一定义,有助于我们划清如下几种界限:
1. 信息产业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国家机器’部门,以及某些直接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不属于以信息商品经营活动为主旨的信息产业范围。
2. 信息产业是一种商品生产性企业。靠国家财政拨款方式投人的公共事业资金(国民收人再分配中的消费资金)进行信息活动的公益性事业部门,不属于以信息商品经营活动为主旨的信息产业范围。
3. 信息产业从事的是与物质生产相对应的信息生产。进行物质生产的部门不属于信息产业范围。
4. 信息产业要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隶属于事业或企业,为事业或企业内部服务不在市场上从事信息商品经营活动的信息部门,不属于信息产业范围(为企业内部服务的信息部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已渗透在企业经营的整体经济效益之内)。
5. 信息产业必须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向顾客提供所需的信息。不能提供信息却挂着“信息产业’招牌从事物质商品交易活动的部门,不属于信息产业范围。
这样一来,真正的信息产业便所剩无几了.这五条是一个客观尺度,可以相当准确地区分信息产业与非信息产业的界限,也许我们能从这种事实中,找到我国信息资源尚未得到很好开发的真正原因,从而知道我们发展的应该是什么样的信息产业。
最后,我想就马克卢普的“知识产业”这一概念作点剖析,对几个人们关心的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
“知识产业”的说法现在非常流行,人们把它视为信息产业的同义语,故其范围也同信息产业一样模糊。据有关文献介绍,最先提出这一概念的是美国经济学家马克卢普。他认为:“知识产业是一类为他人或者为自己所用而生产知识、从事信息服务的机构——厂商、单位、组织和部门或其中的班组,有时是个人和家庭。”他把这一产业(或部门)划分为五大类:
1. 教育——家庭教育、在职培训、社会教育、中小学、高等院校、联邦计划和公共图书馆;
2. 研究开发——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开发;
3. 通讯媒介——印刷出版、照相和录音、戏剧、音乐和电影、广播与电视、广告、远距离通讯媒介、会议;
4. 信息处理机械——印刷机械、电影机械及设备、打字机、电子计算机、其它办公机械及部件;
5. 信息服务——职业信息服务与金融服务联合的信息服务。
马克卢普关于知识产业的概念,是根据美国情况提出的,在我们看来,他的说法有很多问题值得商榷,未必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1.马克卢普没有明确指明构成产业的“知识”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知识是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从根本上说指的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经验总结,是对自然、社会规律认识用科学形态表现出来的知识体系,主要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很多学科(特别是基础研究部分)是根本不可能进行“商品化”的,因而并非任何知识都能成为商品,都能成为一种产业。如果我们不加分析地接受马克卢普的观点,将导致整个社会意识形
态都可“商品化”的结论。
2.马克卢普把“知识产业”说成是一种“机构”,根据我们对商品的理解,只有为他人消费需要生产的产品才能成为商品,才具有交换价值;或虽为他人消费需要但不在市场上交换的产品也不能成为商品。不论是什么“机构”,凡“为自己所用”而生产的知识产品,则只有单纯的使用价值而没有交换价值;个人和家庭“为自己所用’更是如此。不是商品,就
不成其为产业。
3.马克卢普把“教育”作为一种产业。我们暂且不讨论教育究竟是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这个有争论的老问题,就事论事,教育只能是一种事业而不是产业。有人根据马克卢普的论点,也把教育归入“信息产业”范围,未必恰当。从现象上看,教育存在明显的信息过程,如果硬说学校是生产知识商品的产业,那么学生就成了购买知识的“上帝”,学生(特别是所谓“自费生”)同学校的关系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商品交换关系。但仅从经济角度进行观察,国家为培养一个学生投入的资金,远比学生自己交纳的学费要大得多,“自费生”这个概念并不准确,这一事实充分证明了我国教育的事业性质。
4.马克卢普认为公共图书馆是一种知识产业.我们也有人据此把图书馆、情报所、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列人信息产业。应该承认,这些部门比教育更符合信息产业的特点,但不要忘记,上述部门在我国至今仍然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公益事业,不是依靠生产资金从事商品经营以赢得利润的产业。即便在美国这样最商品化的国度,也不全都是把这些部门作为商业来经营的。如果要把我国这类事业部门改造为营利性的产业,必须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割断它们同公益事业的经济联系,立即停止全部财政拨款,或一次性由国家投人生产资金,让其依靠商品经营自负盈亏。不完成这种根本改造,谈不上什么产业化。在完成这种根本改造前,不妨搞点“创收”的有偿服务,但这并不能改变它们目前的公益事业性质。
总之,为了切切实实发展我国的信息产业,现在是应该澄清人云亦云这种混乱的时候了。
【参考文献】
1王东明.王家全主编.当代中国信息观.机械工业出版社.1993.
2杨教.信息定义纵横录.情报杂志,1986, (4).
3杨教.关十“社科情报商品化”的思考.情报资料工作,1986, (4).
4金建.关于信息产业的内容与范围的理论界定和辩析.情报资料工作,1992, (2).
5金建.论中国信息产业发展方向、目标模式及其实现手段的选择.情报资料工作,1992(4).
6郑新立.当代信急业的发展及带来的机遇.情报资料工。1990,(5)
7樊松林,陈晓韵.浅谈我国经济信息产业的发展.情报资料工作,1991,(3).
8张学惠.关于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不均衡性及特殊性.情报资料工作,1993, (1).
9 (日)饭盛信男.第三产业.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