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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辩论要有利于实践》——答乌家培先生

   

【文章来源】中国期刊网

【原文出处】情报杂志

【原刊期号】16卷第6199711

【原刊页号】36~39

【作者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武汉430077

【中文摘要】首先逐一对乌家培引以为据的“一系列有关的产业定义和国内外产业分类实例”进行了剖析,指出他在引用时存在不应有的倾向性,并不能构成“一系列”支持他割裂产业与商品关系的错误论点的论据。接着对产业和产业分类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的关系作了简要阐述,指出乌家培的产业分类特别是“第三产业思想,来源于克拉克产业分类思想,而这一产业分类思想在理论上的根本缺陷在于混淆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公益资金与生产资金(或资本)、产业与事业的原则界限,因而用之以分析“信息产业”只能带来认识上的混乱。作者引用国内外材料,指出在信息产业理论上并不存在乌家所说的“信息产业约定俗成的称谓”。最后简单回答了乌家所说辩论手法问题。

【关 词】信息产业 产业分类

 

  

《情报杂志》1997年第1期发表的乌家培的大作《辩论要有利于实践》,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他声称要“用一系列有关的产业定义和国内外产业分类实例”来论证他所说的“产业与商品在历史上和理论上都是不同的概念”,以便为他割裂产业与商品的关系的论点辩解。然而,被他当作第一条重要的“产业定义”却是引自《辞海》的说法:“产业:……指各种生产的事业”。这种解释显然不是准确的经济学语言,而且严重混淆了“产业”与“事业”的原则界限,正好反映了乌家培把“产业”与“事业”混为一谈的论点。至于“一系列”中引用的其它材料,也是有倾向性的:

    第一,没有完全尊重原意。他引自郭万达主编的《现代产业经济辞典》中的“产业”辞条,编者对“指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这句话所作的很多解释都被乌家培删掉了。如“从生产到流通、服务以全文化、教育,大至部门、小至行业等都可以称之为产业。产业的概念是介于微观经济细胞(企业和家庭消费)与宏观经济单位(国民经济)之间的若干‘集合’。一个产业是具有某种同一属性的经济活动的集合。”这些解释明显受到克拉克产业分类的影响,所谓“同一属性的经济活动的集合”在理论上为混淆“产业”与“事业”的界限开了后门。乌家培还删除了该书在“产业”辞条中关于产业经济学的“三大层次”说,其一是“以同一商品市场为单位划分的产业”,因为这一说法显然不利于他割裂产业与商品关系的论点。第二,带有引用的排他性。例如,仅就我引川过的就有钱学敏的“所谓产业……是……一种生产性企业或组织”,“今天,产业都是面向市场的。”还引用钱学森的论断加以强调:“在市场经济中的产业,是要用经济效益来衡量其运行效果的。社会活动中还有另一方面,即事业。事业是国家在宏观上调控市场经济的各种工作,它包括:党、政、军、教育、文化管理、群众团体等。事业不是产业,所以不能搞‘翻牌公司’。”乌家培始终不敢正而对待这一论断,因为这一正确的论断鲜明地批评了把“产业”与“事业”混为一谈的错误观点。再如,他的“一系列”也不包括经济学家马宾的说法:“产业系指以补偿生产成本价格而在市场上销售商品的单位。确切地说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生产商品的生产单位,和直接为生产提供服务的营业单位。”马宾的定义不仅明确说明了“产业”与“商品”的密切关系,而且正确地划分了“产业”与“事业”的原则界限,对此乌家培也视而不见。

    第三,他忽略了自己的说法。乌家培第二篇答我的文章,无意中道出了他给“产业”所下的定义:“产业是同类企业或相关企业的集合。”他为什么不在他的“一系列”定义中“列”出他自己的定义呢?这里有他的难言之隐,我们以后再作具体分析。

人们不难看出,当他扬言要拿出“一系列”十八般武器来批判我时,搬出的东西竟是如此残缺不全,根本不能成为论证其论点的论据。例如,他提到了“国内外产业分类”,按

理他应对“产业分类”多少作点简要说明,分析一下产业分类的理论根据与历史发展,但他没有这样做。既然如此,就让我“抄袭”一点理论界的有关材料,供读者思考吧。正如理论界已经指出的,早期人们认为只有农业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因而只有农业才属于产业,这种论点以重农学派为代表。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重农学派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产业观念被突破了,人们认为从事加工制造业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因而加工制造业同样属于产业,这一论点以古典经济学派(如斯密)为代表。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论著中,曾对非物质生产劳动的精神产品和服务有过很多经典性的精辟分析,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虽然他把国民经济区分为物质生产与非物质生产两大领域,然而在产业分类问题上只提出了我们熟悉的“两大部类”(即“生产生产资料的部类”和“生产消费资料的部类”)产业分类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经济学家科林·克拉克在澳大利亚经济学家费夏提出的三次产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结构变化,提出“三次产业分类法”即“克拉克产业分类法”:第一次产业包括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和狩猎业等;第二次产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煤气、电力、供水];第三次产业包括商业、金融及保险业、运输业、公务、[其他公益事业]和其他各项事业(打“[ ]”是有争议的部分)。克拉克的产业分类法把非物质生产,即在有形物质财富生产活动基础上产生的无形财富生产部门纳人产业范围,在世界上产生了很大影响。

这就是理论界对产业分类发展基木轮廓的一般认识。从产业分类的发展看,它本身就是伴随商品经济发展而发展的,没有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就没有产业分类的发展,这是显而易见的。根据产业经济学的观点,产业分类同产业结构密不可分,离开了产业结构就不可能进行产业分类;而只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形成国内统一市场,才有可能依据同一性质的商品市场为单位划分不同的产业形成产业结构。所以产业经济学的“结构”作为研究的中心,首先以同一商品市场的企业关系结构为研究对象。我上面提到,乌家培也认为“产业是同类企业或相关企业的集合”,但如果脱离了同一商品市场,所谓“同类企业”便无从谈起,当然更谈不上什么“产业”。所谓企业,指的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济组织,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商品生产的产物;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的主体,也是产业的核心。根据产业经济学上述基本观点和有关企业的基本常识,以及乌家培提出的“产业是同类企业或相关企业的集合”的说法,都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产业与商品之间的血肉联系,乌家培想割裂产业与商品的关系是根本不可能的。

     因此,我曾以“国家信息中心”为例,说明要问它是否属于“产业”,首先要考察它是否具备“企业”的基本条件,如果它至今不过是依赖政府的公益性财政拨款维持其生存,它就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与经营商品的企业,故不能成其为产业。乌家培不愿就这些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只回答说“按国家规定,信息服务业则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连文戈提到的国家信息中心也属于这一产业的范围”。但这种“国家规定”并未宣布产业分类特别是“第三产业”成为经济理论上的“禁区”,对克拉克产业分类法和“第三产业”在理论上的缺陷持批评态度和对我国的“第三产业”在理论上的混乱持批评态度的至今不乏其人。乌家培之所以不愿重提他自己所说的“产业是同类企业或相关企业的集合”这一定义,是因为他陷人了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回答不了“国家信息中心”究竟是什么时候变成为“企业”的这个简单问题。他的困境,实际上反映了克拉克产业分类法在理论上的困境。我不否认克拉克产业分类法有其值得借鉴之处,但它在理论上的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在世界范围内至今仍有不少争论,特别是“第三产业”更是一种过于膨胀的“大杂烩”,它把钱学森告诫的“事业不是产业”所包括的“党、政、军、教育、文化管理、群众团体等”全都囊括在所谓“第三产业”之内,在理论上严重混淆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消费资金与生产资金(或资本)、产业与事业等的原则界限。乌家培坚持认为不生产与经营商品和从事商业性服务也能成其为“产业”,列举了一些这不是商品、那不是商品的所谓“实例”来支持其错误论点。这里涉及一个问题,除了经济学对“商品”所下的定义(能同别的产品交换的产品,即为出卖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外,商品学上的“商品”形态与范围究竟有哪些?为此我不得不再次“抄袭”一点理论界的看法,来看看乌家培所说的“商品学”是否有点道理。理论界认为,商品形态的基本种类有:a.硬件,即以实物形态出现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商品;b.软件,即以知识形态出现的技术商品和信息商品;c.活件,即以活动形态出现的劳务商品;d.通用件,即以一般等价物形态出现的资金商品;e.由于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形成的公共产品,也称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乌家培认为,非竞争的“基础性产业”和国外的“生产公共用品”都不属于商品,但上述理论界对商品的看法(其中包括国外对“生产公共用品”的看法),却与乌家培的看法相反,指明这类商品虽具有经营的规模性、自然垄断性、利益的不可计算性、非价格性等特征,因而市场对这类商品的调节作用甚微,但它们仍然是商品的一种形态。
   
我列举理论界上述看法,除了乌家培的论点并不是理论界都予承认的普遍真理外,并不表明我完全同意这种看法,特别是把“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一概视为商品,这在理论上是有问题的。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一般说不是与资本或生产资金相联系,而是与再分配中的消费资金相联系,根本不是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或商业性服务。公益事业有的是可以转变为产业的,但必须从根本上完成性质上的转换,由公益性财政拨款改为生产性投资才有可能。至于说国家以行政手段调控资源,就能否定为出卖而生产的劳动产品的商品性,那就更说不通了。
   
为了反对我认为应该把商品作为判断产业的试金石的论点,除了他提出的所谓“一系列”实际上不过是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的论据外,他还发现了一条新的论据,即“衡量产业规模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不是商品。在这里,乌家培把两个不同的问题搞混淆了,即以盈利为目的生产与经营商品的企业构成产业为基础形成国民经济是一回事,如何核算国民经济的一定时期内发展规模又是一回事。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在国内外都有过多种的不同的指标,如“国民收人”(即一国的劳动和财产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物品和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人;“国民生产总值”(GNP),即以货币表现的一定时期内产业部门生产的全部物品和服务;“国内生产总值,"(GDP) ,即从国民生产总值中扣除国外净要素收人后物品和服务价值的总和,它或大或小于国民生产总值等等。我国曾把“国民收入”作为核算国民经济的指标,后则引人了“国民生产总值”概念,其中存在一些至今并未完全解决的理论问题(如重复计算等)。“国内生产总值”是一个与“国民生产总值”相联系的概念,也存在同样的理论问题,乌家培所说“各行各业自产自用的部分产品”如何计算其产值就是一例。有趣的是,当乌家培把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反对以商品衡量产业模的根据时,他连货币本身就是一种商品(虽然是特殊商品)这点常识也忘了。
   
我们在讨论“信息产业”时之所以要涉及产业与商品等经济理论问题,是因为它是我们思考信息产业的墓。经济理论认识上的混乱,必然表现为对信息产业认识上的混乱。如乌家培对“信息商品”所下的“科学定义”,即“信息商品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信息产品或提供的信息服务”,我曾逐条指出这种定义只说明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并未能把“信息商品”从一般“商品”中区分开来,它既不科学,而且漏洞百出。这次乌家培竟然要求助于《简明政治经济学辞典》和《简明政策经济学辞典》关于商品的定义来反驳我,不仅显得软弱无力,反而证明我对他的所谓“科学定义”批评是对的,因为他始终在努力说明“商品”是什么,始终未能说明“信息商品”是什么。为了掩盖他在这个“科学定义”上的尴尬,他拼命攻击我所说“信息+商品=信息商品”,认为非同质的量不能相加来证明信息与商品不能相加,按此说法“电气化”与“苏维埃”也是不能相加的,但早已被一位伟大的俄国人相加过了。至于他对我说马克思也说过“利润+地相=剩余价值”等表示怀疑,这不禁使我为他捏一把汗,他难道不怕研究马克思的经济学家笑他“数典忘祖”吗?
   
又如,乌家培说“文戈竟称马克思说过‘服务就是商品’,还说这句话一再被人引用过,借以掩盖自己的经济学上的无知。”这句话恰好暴露了乌家培在这个问题上的无知,再次表现了他对马克思的“数典忘祖”。这里涉及情报界的一桩学术公案。80年代中期,科技情报界、社科情报界曾开展过关于情报商品化的大讨论,以至成为中国社科情报学会第一届年会的热门论题,几乎所有主张情报商品化的论者,都引用马克思“服务就是商品”作为理论根据。我认为这种论法存在简单化的毛病,因为并非任何情况下服务都是商品。我在参加讨论时认为,马克思在讲“服务就是商品”时是有条件的,即假定资本已掌握了全部生产,收入必须或者同完全由资本来生产和出卖的商品交换;或者同这样一种劳动交换,购买它和购买那些商品一样,是为了消费,换句话说仅仅是由于这种劳动所固有的物质规定性,由于这种劳动的使用价值,由于这种劳动以自己的物质规定性给自己的买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只有在这种假定的条件下,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马恩全集),261149)马克思关于服务的思想非常丰富,其中有一个重要论断是,服务只有与资本相联系才能成为商品。根据马克思的这种论断,我认为现在我国所有依靠财政拨款即公益事业资金进行活动的情报部门所生产的情报产品和进行的情报服务,都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商品,并对现有情报部门如何完成性质转换实行商品化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对国内情报界这场关系全局的大讨论,作为“信息经济学家”的乌家培似乎一无所知。其实,在情报界开展“服务就是商品”讨论时,经济学界在60年代、80年代开展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讨论、关于“第三产业”的讨论中,马克思的“服务就是商品”也一再被人引用过。直到90年代还出现过有关“服务经济学”的专著,有专门章节讨论马克思的“服务就是商品”的思想。这些讨论,对作为“经济学家”的乌家培也似乎一无所知,不然,他是不会说出“文戈竟称马克思说过‘服务就是商品’,还说这句话一再被人引用,借以掩盖自己的经济学上的无知”这种无知的话的。
   
“信息商品”究竟所指何物?是关于“信息产业”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按产业经济学的观点,应以同一商品市场为单位划分产业,因此我认为“信息商品”只属于商品学上的“软件”范围,不应包括属于“硬件”的电子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和其他设备。乌家培坚持认为信息商品包括“硬件”部分,所以他给“信息产业”下了一个几乎无所不包、混乱不堪的定义,声称“信息产业”属于“第三产业”,按他的定义,那岂不连整个“电子工业”都要被列人“第三产业”范围了吗?这在理论上是根本说不通的。在这个问题上,不仅国内,而且国外也未取得一致的定论。例如继马克卢普、波拉特等人之后,80年代英国出现了一份ITAP报告《建立一个信息企业》,认为可交易的信息部门包括:a. "整批”信息,如科学和技术文献;b.“半整批信息,如公司报告、新闻摘要、咨询报告;c.瞬间信息,如包含企业/市场价格的新闻服务;d.永久信息,如图书馆档案、公共记录;e.有经验的判断,如咨询、专业和技术服务;f.教育和培训,如教科书出版、教育服务;g.娱乐,如广播、电影、其它创造性艺术。报告把这些信息中的每一种都视为可交易的信息商品,并不包括作为“辅助活动”的信息技术硬件(〔英〕彼得·蒙克《信息经济的技术变化》)ITAP报告关于信息商品的意见比其他学者的观点要窄,但并未因存在什么“约定俗成”的“定义”受到忽视或否定。乌家培以《现代产业经济辞典》为据认为“信息产业是指电脑以及与电脑有直接关联的产业群”,但最新出版的金建主编的《当代信息产业咨询手册》却非常客观地认为对信息产业“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明确定义”,它列举的四种不同说法中,把近似乌家培引用的说法归结为“狭义说”,而把“信息产业是从事信息生产、流通、加工、销售、传播和服务的行业”这种近似我的说法归结为“广义说”。这些国内外材料都证明,国内外并不存在乌家培视为定论的“约定俗成”称谓。乌家培一再提到“约定俗成”,说明他对此说的重视。但究竟什么是“约定俗成”呢?直白说就是讲不出什么道理的“道理”,其中包含“错到底就变成正确”的因素。我只知道“约定俗成”一般用于解释语言现象和社会习俗,却从未听说可以用来解释严密的经济科学。如果经济科学也可从用“约定俗成”的“从众原则”来解释的话,这种解释的“科学性”本身就很值得怀疑,因为它不单造成“信息产业”与“电子工业”的严重混淆,而且很难在产业结构中找到信息产业的准确位置,成为一个身份不明、不伦不类、非此非彼、亦此亦彼的怪种。
   
从我们开展这场辩论以来,已经近四年了,经济界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如“产业化”概念用得越来越多、领域越来越宽,如“科研产业化”、“环保产业化”、“体育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等等。其中“农业产业化”不仅是一种经济学语言,而且_成了一种政策性语言。按乌家培割裂产业与商品关系的论点.“农业”本身就是一种“产业”,那“农业产业化”岂不成了“产业产业化”了,“农业产业化”又从何谈起?“农业产业化”当然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但如果离开了走企业(农场)管理的道路进行规模化的商品生产这一重要内容,“农业产业化”就不能成立。在信息产业研究领域,同样出现了一些新的看法:a.认为我国的信息产业理论还处于非常幼稚的状态,需要深人研究的问题很多,目前尚难指导实践的发展;b.认为如何给信息产业定位,是个关系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值得重视;c.认为我国的信息产业研究存在误区,如把“行业”与“产业”混为一谈等;d.认为信息产业的核心是信息服务,而不应把作为手段的电子计算机包括在内;e.认为波拉特的“第二信息部门”只能算是“准信息产业”,因为它并未按产业化投人市场,等等。这些新的不同意见都是有案可查的,我不敢妄称这些作者是受了我的影响,它只不过是信息产业研究在我国深化的反映罢了。
   
最后简单说说乌家培手法光彩不光彩的问题。他的第三篇批评我的文章主题是“辩论要有利于实践”。那么他的文章理应成为“有利于实践”的“样板”,但他仍然老毛病难改,喜欢用“大批判”的语言对持不同论点的人进行人身攻击。他说“文风要靠作者自律”,但读者只要稍加比较就不难发现,在乌家培与文戈之间,究竟是谁在文风上不“自律”,竟然把进行人身攻击美化为“为了追求真理,维护理论的纯洁性”,似乎真理已经全部掌握在他手里,别人追求的都是“假理”。这难道是开展学术讨论“有利于实践”的正确态度吗?有趣的是,他出于某种“好奇心”,使他“花时间”考证出“文戈即杨教”,原来是“一场单人双簧闹剧”,然后引用鲁迅的话说我是用“化名新法”、“自吹自捧”,不仅手法不光彩,而且“卑劣”。其实只要稍知“文戈”的人,都不会说我在欺骗读者,因为我已事先向读者交代过了:“我作为参与这场辩论的一方,只好分身扮演‘双簧’角色来做这件事”。凡懂得一点现代文坛掌故的人都明白,我事先声明的“双簧”角色,历史上早就有人扮演过了,况且“文戈”并没有违背事实对“杨教”进行“自吹自捧”,更何况如果有谁愿意“自吹自捧”自已“追求真理,维护理论的纯洁性”之类,不用“化名新法”也是可以办到的,乌家培的文章就是证明。乌家培考证出“文戈即杨教”之后,颇为自得地引用鲁迅的话说我“卑劣”时,他忘了正是鲁迅本人,曾公开揭露有人在文章中采用过“X XX X”这种卑劣的告密手法,在这一点上,乌家培的手法倒是巧合掌故的,我只好一笑置之。对乌家培,我的答辩是相当克制的,除了正面阐述我的论点外,我不愿跟他缠纠这些无聊的话题。当然,我的姿态也不算高、难免也有冒犯之处,但没有超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范围,这是要请乌家培海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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