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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值得关注的辩论》的续篇——就产业概念和信息产业范围再答乌家培先生

   

【文章来源】中国期刊网

【原文出处】情报杂志

【原刊期号】15卷第419967

【原刊页号】3~6

【作者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武汉430077

【中文摘要】《情报杂志》1995年第3期发表由杨教撰写的《一场值得关注的辩论—也谈“信息产业在我国”》,评价了发端于199312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社会科学信息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止关于信息产业的辩论,引起了有关学者的兴趣,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已全文转载了这篇文章.本文作者文戈是参与这场辩论的一方.他除了简要介绍杨教这篇文章发表后拼论的新发展外,着重同这场辩论的另一方即乌家培探讨他新近发表的答辩文章《研究要从实际出发—复 文戈先生关于产业概念与信息产业范围之答》所涉及的若于问题,并对乌家培这篇答辩文章的辩论风格进行了评论.

【关 词】产业  信息产业

 

    《情报杂志》1995年第3期发表杨教撰写的《一场值得关注的辩论—也谈“信息产业在我国”》,已引起一些学者的注意,被学术界普遍认为是我国学术信息权威机构的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已将这篇文章全文转载于该中心编辑出版的《复印报刊资料·图书馆学、信息科学、资料工作》月刊1995年第8.杨教在这篇文章中,首先肯定了《情报杂志》1994年第6期发表李艳林同志撰写的《理论与实践的误区及思考—信息产业在我国》是篇敢于提出问题的好文章.接着较详细地介绍了发端于中国社会科学情报学会于199312810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社会科学信息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由于来自南方的文戈宣读了一篇题为困惑:何物“信息产业”?)的论文引发的一场关于信息产业的辩论,以及在中国社会科学情报学会会刊《情报资料工作》在发表该文后,因接连发表乌家培、南芬、王酉梅三位名家联手批评文戈论点的文章所形成的“三英战吕布”的激战格局.杨教报道说,文戈在拜读了三篇大作后本不想答辩,后来才应《情报资料工作》编辑部的要求撰写了三篇答辩论文.杨教的这篇文章之所以受到一些学者注意,不仅在于他真实地报道了这场辩论的由来,还在于他结合这场辩论,不无倾向性地发表了他个人的看法,指出了信息产业研究中存在的一些认识混乱,提出了一些令人思索的间题,这对推动信息产业研究深入发展,打破“信息产业热”中似乎已成定论的理论格局,激活沉闷的学术空气,无疑是有好处的.

这么“一场值得关注的辩论”,后来的发展情况怎么样?人们对此颇感兴趣。按理,应该由杨教再撰写一个续篇,以《情报杂志》的广大读者.据说他已宣布“挂靴”洗手不干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参与这场辩论的一方,只好分身扮演“双簧”角色来做这件事.同时有一个想法,就是把这场辩论由首都北京的《情报资料工作》,转移到古都西安的《情报杂志》上来.之所以要这样做,一是《情报杂志》已形成感觉敏锐、学风端正,“敢为天下先”能道久之未道的开拓风格,并且文章取舍坚持人在文中气以文取人)而不是“文在人中”(以人取文),故能“不薄故人爱新人”,这是很难得的,因为即便身居首善之区的正派办刊者,也难免有敬畏京官心理而难以做到这一点,所以更显出《情报杂志》的一身正气;二是这场辩论在北京展开时,《情报杂志》也独立地察觉到这个问题,发表了李艳林的文章,所提出的问题同北京的辩论是相呼应的,随后又发表了杨教关于这场辩论的报道.因此由我来写这个“续篇”在《情报杂志》发表,也许会留下一段情报文坛佳话.   

在《情报杂志》发表《一场值得关注的辩论》之后,北京的《情报资料工作》连续发表了我两篇答辩文章(原写三篇.因篇幅关系按编辑要求压缩掉一篇),即《关于信息产业研培先生》(1995年第2),和《关于信息产业研究的若干问题()—就“战略”与“方法”答王酉梅、南芬先生》(1995年第3),在第一篇文章中,我针对乌家培说我在《困惑:何物“信息产业”?》一文中犯了一个理论“错误”。即“混淆了产业的生产力考察与生产关系考察.产业问题不同于商品问题.”指明他之所以有这种看法.是因为他倾向于从单纯的物质产品的生产来看待生产劳动,而不是从剩余价值与商品生产来看待生产劳动;接着从马克思关于亚当·斯密关于生产劳动的物质规定性和社会规定性二重性定义的不同评价进行了分析,探讨乌家培在产业问题看法上存在偏颇的原因;并且认为乌家培给信息产业所下的定义,即“从事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原文如此)、信息系统的建设、信息技术装备的制遭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内部机构的总体”这个他认为比较金面,的定义,“概括了信息的加工业和信息的建筑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设施的生产制造、信息的生产性活动和一部分非生产性活动、信息的商品生产经营部门和非商品化部门的产业活动”这种说法,在理论上是混乱的,混淆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物质生产与信息生产、产品和商品、物质商品与信息商品、产业信息化与信息产业化、产业与事业等不同范畴,他把与信息生产、传播有关的产业,全部概括在他所理解的 “信息产业”范围之内,因此种种无限“扩张”信息产业“边界”的倾向,都可以从他这个定义中找到根据,这其实是用 “信息产业”取代信息经济学研究的广泛内容.在第二篇文章中,我除了跟王梅讨论产业,这个经济学概念的涵义。并分析了应该怎样看待信息“事业单位”办“产业”这种事实外,重点在与南芬讨论“非本质主义”能不能成为一种科学方法论问题。南芬在批评我的文章中认为,对“信息产业”这种概念,提出究竟为何物这个问题是甲不得要领”的,因而他主张用“非本质主义的求解”的态度去研究“信息产业”概念.我在答辩中指出,所谓非本质主义随个概念,是80年代初期有人针对份报学界在争论“情报”概念的分歧提出的.认为根抿当代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对“木质主义”的批判,试图为情报概念找到一个终极性的定义是不可能的。我的看法是,从可以用“不求甚解”的角度去看待,情报此把“非本质主义”概括为一种科学方法论,则未必妥当.为此,我分析了在西方哲学史上有过重大影响的“本质主义”代表人物克的基本观点.以及卡尔·波普究竟是怎样批判“本质主义”的、我认为本质主义情其合理内核,波普虽然批判过“本质主义”的定义学说,但并未否认过‘“本质主义,.并且认为他与本质主义有近似之处,承认自己是“修正的本质主义者”.因此,把非本质主义作为一种科学方法论,是对西方哲学史上本质主义,的误解,也是对波普批判 “本质主义”的误解,如果当年用萝非本质主义看待情报概念之争还有可取之处的话,现在用它来看待实践性很强的 “信息产业”概念之争就不妥了.

《情报资料工作》在发表了我的两篇文章后,乌家培很快做出了反应,于156n日写出了对我答辩的反驳文章,发表于1995925出版的《情报资料工作》第5期,题目是《研究要从实际出发—复文戈先生关于产业概念与信息产业范围之答》。接着在该刊第6期摘要转载了发表于《情报杂志》1994年第6期李艳林的文章《理论与实践的误区及思考一信息产业在我国》。   

上面,我简要介绍了《情报杂志》发表《一场值得关注的辩论—也谈信息产业在我国》一文后已经出现的新进展.而作为续篇的重要部分,就是看我怎样对待乌家培对我的反驳了.顺便说一句、发表乌家培这篇大作的《情报资料工作》第一S期是925旧出版的,而北京给我寄出该刊的时间是12月初,我收到时离出版期已有两个多月之久.我拜读了他的大作只笑了笑便放下了,后来日夜忙于为北京审读并修改一部书稿,本不想再说什么。不久有人捎来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位学者给我的口信涉及这件事,使我不得不挤时间重新拜读了他这篇大作,因此我这个“续篇”的重点,就是针对他的这篇大作涉及的问题,再次向他请教.

1关于产业   

11我在分析了信息产业研究中存在产业与事业不分、产品与商品不分、信息商品与物质商品不分、信息产业化与产业信息化不分等认识混乱的基础上,提出产业在通常被理解为是从事物质生产的行业的同时,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导入市场需求这一重要因素,把是否生产商品(包括商业性服务)作为区分产业与非产业的试金石,并从这一角度提出了我对信息产业的看法。乌家堵认为我这种看法是 “一个错误”,“混淆了产业的生产力考察与生产关索考察.产业问题不同于商品间题”.他是这样来论证这个问题的:如果把商品作为产业的试金石,那等于说商品出现以前没有产业,商品关系消失后产业也会消失(请读者注意,他以后还会再次运用这种论证方法)在他看来,只有抱产业与商品制裂开来,才会道免我所犯的“混淆了产业的生产力考察与生产关系考察”这种“错误”。我在答辩时认为这种看法不是讨论商品消失后的产业,而是在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扩我认为仅从他的论证方法就不难看出,他主张用单纯的物质产品生产来考察产业问题,因为只有从这个角度考察产业,才能说明商品出现前和商品消失后都存在产业的道理.

    1 .2为了同乌家培讨论这个问题,我在答辩文章中分析了“产业”是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说明我在分析产业问题时,不单着眼于物质产品生产,要着眼于商品生产(包括物质的与精神的),既考虑到生产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也考虑到生产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简要分析了马克思对亚当.斯密关于生产劳动定义的评价后,指出乌家培的产业观是与他的生产劳动观点是一脉相承的,即他倾向于物质规定性的定义.为了证明这一点,我几乎全文引用了他对这个问题的论述,即他认为生产劳动就是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部门卜、就是物质生产部门是一条原则气指出他虽然提到这条“原则”在不同社会里需要有“特殊原则”来补充(不是代替),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只有增殖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的,然而在提到社会主义社会时,这条“特殊原则”就变成了满足社会和人民需要这样一条抽象的“生产目的”。乌家培批评我这是采用一种“不恰当的做法”,是“阉割我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区分原则的全面论述,把一大堆莫须有(:原文如此)的所谓错误,观点加在我的头上。”但他批评的重点在于我“只摘录了生产目的’四个字”.那么,为了证明我是否用这“四个字”去“阉割”了他的“全面论述”,那就让我把关于这“四个字”的论述抄录如下:“从一般原则看,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是生产的.但是从特殊原则看,即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要求来衡量,某些生产劳动不仅不能满足社会和人民的需要,相反,生产该产品时消耗的价值总和大大超过了劳动产品中包含的价值,应该说这样的劳动是非生产的;另一些非生产部门(如向国外开放的旅游业)的服务劳动,虽然从一般原则看是非生产的,但是从特殊原则看,它能为社会主义国家增加外汇收入和财政收入,以满足社会发展生产和人民增加消费的需要,又应当说是生产的.”这种说法,孤立起来看不无道理(暂不论他的“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存在逻辑上的矛盾这个问题),但问题是在于我们讨论的是从马克思对亚当·斯密关于生产劳动的“二重性”定义的不同评价引发的生产劳动观.即不单要看到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还要看到提供剩余价值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而不是以“社会主义牛产目的”作为衡量标准的生产劳动。所谓“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最初是从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经济规律论断中引伸出的一个强调使用价值的命题.是一个长期荫璐着产品经济、计划经济体制阴影的命题,甚至可以说是个能适用于共产主义的命题.从抽象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概念还是可以用的,但历史经验和现实生活都告诉我们,如果一定要讲“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就必须赋予它新的涵义,即它并不是一种出于人们对追求预期目的所表现的善良意愿,而是一种客观的现实经济现象,因而它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通过商品与市场才能实现。商品由企业进行生产,而企业生产的目的则是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虽然我们强调企业应注重“生产目的”〔或日社会效益〕,但实际上对企业起支配作用的是价值法则(或日经济效益)。因此,在讨论“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时,虽然有人早就提到应该明确把剩余价值和利润纳入“生产目的”范围。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声音是微弱的,甚至要冒一点“离经叛道”的风险。如果说过去讨论这个问题有其可理解的历史因素的话,现在仍坚持这种讨论的历史局限性,就未必恰当了。乌家培说他的观点与刘国光的论述“只是说法不同而已”,而我却反对前者“完全赞成”后者,这是我“借用名人的一般性论述为自己壮声势”。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我详细比较了刘国光、马宾与乌家培(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学者)对这个问题所进行的论述后,我认为刘、马二位的研究要比乌家培全面、深刻得多,未必“只是说法不同而已”,这是有他们各自的大作为证的。

    1.3我曾说过乌家培“在强调生产劳动的物质规定性时,不愿涉及生产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不愿意提到即便从一般劳动过程的单纯观点看,实现在产品中的劳动,更切近些说,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对我们就表现为生产劳动这个马克思主义观点,甚至连生产劳动物质规定性定义中本来就包含的商品内容也被舍弃了,变成了纯粹的产品。”乌家培批评我对他的“指责不仅对不上号,而且违背了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常识.”并且向我提出了这样的质间:“试间生产劳动的物质规定性,即劳动者对自然物质进行开采、加工并利用它来满足人们的需要,怎么一定包含‘商品’的内容哩!气这种质间是耐人寻味的,我后面还要再引用一次)我在说上面这些话时,曾说过这是“马克思主义观点”,他不相信,硬要说是我的观点,所以要指责我“违背了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常识”。其实,我在这里是“盗用”了马克思的原话.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的《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中是这样说的:“从一般劳动过程的单纯观点出发,实现在产品中的劳动,更切近些说,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对我们就表现为生产劳动.但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观点出发则要加上更切近的规定:生产劳动是直接增殖资本的劳动或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如果我们把这段话与亚当·斯密的两个定义联系起来看,所谓“一般劳动过程”指的是物质规定性,说的是 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气所谓“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指的是社会规定性,说的是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我不想详细分析马克思这段话的深刻涵义及其现实意义,但至少马克思不至于“违背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常识”.如果我们把乌家培所说“劳动者对自然物质进行开采、加工并利用它来满足声、们的需要,怎么一定会包含‘商品’的内容哩I”这句话,同他对我的批评即“产业间题不同于商品间题”,同他关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论点联系起来看,倒不失为是个生动、确切的注释,原来他所说的进行物质生产“来满足人们的需要”这种“生产目的”是不包含“商品”内容的,我们可以从中揣度出他的产业观,似乎多少存在一点把自然意义上的产品同经济意义上的产品混为一谈的嫌疑.

    1.4乌家培不单指责我“借用名人的一般性论述为自己壮声势”,还指责我“曲解他人原文的含义用来为自己辩解”,“抓住其他同志与己类同的定义不加分析地给予肯定和宣扬”,“抽掉了其历史条件并扭转其论题,用来说明他关于商品生产构成产业基础的‘看法’是‘类似’的,未免牵强附会.,事实是,我除了在上面已经说明引用了“名人”刘国光的论点外,我还引用钱学敏(包括钱学森)和马宾的论点。我在引用他们的论点前,说过“仅仅满足个人需要的生产虽然是物质生产劳动,但带有自我服务性质,而不是按市场需求进行商品生产,也不向社会提供商业性服务,因此不能构成一种产业.一些学者同样提出过与我类似的看法”这样的话.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早在七八年前,在社科情报界关于“情报商品化”的辩论中,我作为参与辩论的一方,曾反复阐述过商品的物质规定性与社会规定性;说明商品化实际上指的是企业以资本或生产资金生产商品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盈得利润并用之扩大再生产的经济活动,指出依靠财政拨款从事情报产品生产的公益性事业部门,虽然有时以 “有偿服务”的方式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情报产品,但这种产品并非本来意义上的商品;这种公益性事业部门要实行 “商品化”,首先必须完成性质上的转换,由公益性事业变成经营性企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把财政拨款改变为生产资金或资本,使其成为依靠利润进行再生产的企业,还指出如果一手向国家要公益性事业经费,另一手却利用事业经费从事商业性盈利活动,这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在政策上也不允许,等等.我这些基本观点,在社科情报界不是什么秘密.钱学敏认为“所谓产业·”…是···一种生产性企业或组织,“今天,产业都是面向市场的”,并引用了钱学森的一段话加以强调:“在市场经济中的产业,是要用经济效益夹街量艺透行效奥的.社会活动中还有另一方面.即事业事业是国家在宏观上调控市场经济的各种工作,它包括。党、政、军、教育、文化管理、群众团体等.事业不是产业,所以不能搞翻牌公司’.”马宾认为“产业系指以补偿生产成本价格而在市场上销售商晶的单位.确切地说是以燕利为目的的生产商品的生产单位,和直接为生产提供服务的营业单位。”只要不怀偏见,便不难发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与商品关系方面,我同他们的论点是类似的,并没有乌家培所说的那些罪过.奇怪的是,乌家培在肯定钱学敏“产业是一种生产性的企业或组织”的提法,并肯定钱学森“在市场经济中的产业,是要用经济效益来衡量其运行效果”这一观点的同时,却对马宾和我的论点进行指责,说马宾的定义“混淆了产业与企业的界限,把产业定义在企业上,而非同类企业或相关企业的集合上.”这种批评实在叫人不知所云:a.他把自己刚刚肯定的东西,马上又全盘否定了,因为把“产业”定义“企业”的正好是他肯定的钱学敏而非马宾,马宾说的是“产业”是“生产单位”和“营业单位”而非“企业”;b.“企业”本身是个全称概念,指的是所有为满足市场需求从事商品生产与商业服务的经济活动以盈利、具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是产业的核心,因而“企业”这一概念可以理解为“同类企业或相关企业的集合”辉.乌家培说“这的定义(:指马宾和我的定义)联系到了商品生产,如果指的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那么也未尝不可,如果把它扩大到前商品经济社会与后商品经济社会.那么正好陷入了文戈关于产业定义的错误泥潭”这种批评更奇特了,因为不论马宾还是文戈,并于产业的观点都是着眼于他所说的第一个“如果”,即我们探讨的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这是我反复说明过的。他批评了我半天,现在终于承认“未尝不可”了,但这样一来“产业问题不同于商品问题”又从何谈起呢?至于他所说的第二个“如果”,则不论是马宾还是文戈,都没有像他所说的那样“扩大”过,恰恰相反.正是乌家培本人为了证明“产业问题不同于商品间题”,一再把第一个“如果”推到第二个“如果”的“错误泥潭”中加以糟蹋,这难道不是事实吗?在他振振有词地批评马宾和我时,几乎完全忘了,如果用他所说“产业是同类企业或相关企业的集合”去衡量他给信息产业下的定义,其“混淆”程度远远超出了“产业与企业的界限”,连事业也成了产业的一部分,可他还说他赞成钱学森的观点l

    1.5我在答辩中曾引证过马克思关于农业“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和工人“创造的价值超过他消费的价值的余额”才是“创造新价值”的话,是为了说明这一个事实:一个生产者,不管是从事工业,还是从事农业,孤立地看都不生产价值或商品.他的生产物,要在一定的杜会联系内,方才成为价值和商品.比如我在业余种了一小块菜地.我因从事物质生产劳动而获得可供我自己食用的蔬菜,但即便所有类似这样的生产活动加起来,也不可能成其为一种产业,因为其生产率对市场经济的商品生产来说等于零.乌家培抛开马克思关于工人的生产劳动的论述,抓住他关于农业生产率的论述,批评我的引证“文不对题”,说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地租的生产时说的这句话“明明是为了证明剩余产品‘是一切社会的基础’,而同文戈想要证明的按市场需求进行的商品生产,是构成所谓产业,的基础毫不相干.”我们姑且不论乌家培自己在上面说过的“未尝不可”这种“相干”的话,即便从理论上看,也未必像他所说的“毫不相干”.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地租的发生时,曾肯定过重农学派这样一个观点: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剩余价值生产的自然基础,从而也是一切资本主义发展的自然基础.马克思所说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是对重农学派关于剩余价值论点的发展.所谓“资本主义生产”,从其整个范围来说是商品生产。从农业范围说,作为剩余价值表现的地租,只有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更严格地说,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才能当作货币地租来发展,农产品也才能随之变为商品,变成交换价值和价值.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因存在剩余价值才会产生商品,从而出现专为盈利目的从事商品生产与经营的产业.劳动价值商品产业四者之间的关系,也可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与产业的关系,在不可预测的未来漫长岁月里,这种关系一直存在下去,根本不是乌家培所说的“毫不相干”.(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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