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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  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行政监督机制,指由行政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手段等要素构成一体,以及各要素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可协调各行政监督子系统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减少和避免各监督主体问的摩擦与冲突,使各监督主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和谐统一的监督体系。

近年来权力腐败呈愈演愈烈之势,权力寻租、权力滥用层出不穷。虽然各级监督机关破获的大案、要案不断增加,但这也反映了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着薄弱环节。反思目前的监督机制,我们亟须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一)监督机构内在动力不足

行政监督工作最终是依靠监督人员来完成的,而监督机构能否有效地实施监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这种主观能动性主要决定于三个方面:一是道德规范;二是责任机制;三是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监督机构的内在动力主要依赖于监督人员的道德水平,缺少有效的责任机制的约束,各项监督机构的工作业绩缺乏有效的考核和监督,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监督体系设置不合理

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并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核心,各种监督机构不能组成整体,内外监督各不相属;国家、社会监督相脱节,监督合力较弱,“漏监”、“虚监”、“难监”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是各种监督形式本身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行政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障。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来实现。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既是对行政监督权力及其行使的规范,又是保障。

目前,我国立法的缺位还很严重,实施监督所必需的法制规范还很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许多制度没有上升到法律化和规范化程度,还有更多的制度需要制定或直接以法律的形式制定。

(四)偏重于追惩性监督,全程性监督尚显乏力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监督的重点一直放在“查办腐败案件”上,偏重于事后惩处和“堵漏”。但事后监督不管如何及时、得法、有效,其功效总是具有某种程度的暂时性和滞后性。

(五)权力机关监督的实际效力比较小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有权力对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全面监督,人大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其监督应最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大监督的实际效力比较小,难以真正体现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1.人大在实施监督时缺乏具体的法律作保障。现行法律只对人大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作了原则规定,而对行使监督的程序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使人大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2.人大自身的工作制度也影响其监督效果。权力机关实行年会制度,对政府的日常性监督受到许多限制。事后听汇报,进行一般性工作巡视,其监督实际效果不大。

3.权力机关所能获取的相关信息非常有限。人大信息获取量远远低于政府,形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4.人大代表的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监督的需要。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由于非专业的人大代表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问题,导致实际的参政议政能力不强,难以真正体现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应有的监督权。

(六)新闻舆论和公民监督的实际效力弱

中国是一个在历史上缺少民主传统的国家,加之政府办事的制度、程序、行政活动公开化机制不健全,透明度不高,群众和社会监督渠道不畅。即使依宪法对行政管理过程进行监督,但由于没有规范的监督途径和确定的法律效力,以至于不能对公共权力产生应有的约束力。新闻舆论监督框框太多,导致新闻媒体未能发挥社会舆论的强大力量,应该有《新闻法》对传播媒体以事实为依据的报道实施保障。

(七)行政监察监督缺少独立性

首先,行政监察虽为专职监督,但又属内部监督,既向本级政府负责,又向上级主管部门,因此这种双重监督体制的冲突造成了监察机关缺少独立应有的独立性。而且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因此常常出现下属监督上级的尴尬局面,以至于行政监察的效果要取决于行政首长的态度,不利于监督活动的有效展开。

(八)司法监督绩效不高

例如,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司法程序来进行,主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实现,最具规范性,但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也颇受制约。首先,各级法院在经济上受同级政府制约,审理行政案件时不能不受政府牵制,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其次,行政诉讼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却不属法院管辖。

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强化监督机构的动力机制

首先,全面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加强道德自律的教育。

其次,明确监督责任。这主要是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责任确定机制和责任奖惩机制,并与晋升任用制度和物质利益分配政策紧密结合在一起。

(二)建立行政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

首先,从加强监督立法入手,从法律上具体规范和明确各监督主体的地位、职责、权限,以及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建立监督主体之间以及监督主体与客体间的责任、利益、权力、义务相统一和相协调的关系,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强力的行政监督体系网络。

其次,为了更好地加强各监督主体的整合,应建立专司行政监督协调的权威机构,赋予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较大权威统一协调各个监督主体对公共权力的监督问题。

(三)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法律机制

首先,完善规范权力主体方面的立法。

其次,抓紧行政程序立法。

再次,完善行政伦理方面的法律。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公务员道德法”,因此应加快行政伦理立法,推进行政道德的法律化进程。

最后,完善监督方面的法律。当前要尽快完善规范行政监察行为、强化监察职能的《行政监察法》,应在监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督《行政监察法》的贯彻落实。

(四)强化人大监督机制

首先,建立健全人大监督的法律体系,明确人大监督的内容、范围、形式、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次,创新人大监督的形式,将人大监督的作用落到实处。

再次,健全组织机构,如建立人大监督委员会等专门监督机构,以担负起日常监督工作,保证人大监督权的落实;

最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其职能范围包括行政监督专员、公检法司和军队监督专员、企事业单位监督专员等三类。

(五)完善新闻舆论和公民监督制约机制

首先,充分发挥公民监督作用。具体说来:

1.强化群众监督的法律保障,通过制定专门法律,确立群众监督的法律地位,明确人民群众监督的权限和程序,使之能依法行使监督权,并受法律应有的保护。

2.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机构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更广泛的公开办事制度,使社会各界的民众包括社会团体,切实参与监督活动,从多方位直接实施监督。

3.继续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要从完善群众信访举报的体系和网络,健全保护和保密制度,健全举报奖励反馈机制等制度和机制上保证言路畅通,举报有门,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限,使举报者免受打击报复,维护正义。

4.推行群众评议、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等制度,加强群众对干部的监督。

其次,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舆论监督是监督体系中的先锋和桥梁,它的优点是时效性强,辐射面广,透明度高,威慑力大,与其他监督主体相结合,会产生无法替代的巨大监督力量。为此,应加强新闻立法,要尽快制定《新闻法》或《舆论监督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舆论的监督权,审稿权,批评权和采访、报道程序、方法以及侵权责任等,从而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使舆论工作者能更好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另外还要加大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保护力度。要加强新闻媒体的自身建设,完善其自律机制,使舆论监督既真实可靠又实事求是。

在此基础上,实现舆论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舆论监督是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一种非权力型监督形式,要保证其有效性需要通过权力监督机制的制衡才能真正实现。

(六)专门监督机构须具备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实行专门监督机构垂直领导体制,改变其对同级行政机关的依附地位,使之具有相对独立性,并给其以较高的地位和权威。其人事任免由上级机关负责,而不受制于同级政府。其办公经费、工资发放都实行自上而下的方式划拨,以保证其独立地位,使监督机关不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干扰,能够独立开展工作。这有利于消除职能交叉重叠、职责权限不清等混乱状态;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也有利于解除检举人员的后顾之忧。

(七)完善司法体制,使司法监督具有独立性

加快司法制度改革,实现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必然要求。保障司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前提是,除了必须接受各级权力机关的法律法监督、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新闻界的舆论监督和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的社会监督以外,其他行政部门不得介入、干涉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要理顺法院行政保障体制,把为法院执行公务所应提供的条件列入国家专项预算,经过权力机关审议批准,给予法律保障,改变依赖行政部门批、拨、给的方式,从体制上摆脱其支配和控制,真正建立起司法权力独立运行的体制。进一步完善公、检、法、司四大机关在刑事司法中的分工、配合以及制约关系,实行审判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促进司法民主程度和审判质量的提高,防止司法专横及办案渎职违法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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