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文本与文本的解读
一、 文本的概念
文学鉴赏中,读者直接面对的总是一个以特定的方式组合起来的,在可直接感知的语言形式后面总"牵着无穷的经验"的语言文本。读者通过文本的阅读,凭借自己的经验,当然也凭借一些阅读规则,去体味、体验内中情味或情感,去寻绎文本语言背后的特殊的意味、意蕴,最终得到自己对于文本的理解。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学鉴赏或文学接受的过程,也就是文学文本的解读过程。
这里所说的文本(text),又译作本文。原为结构主义文学批评的术语,后被广泛用于符号学、文化学乃至哲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美国学者罗伯特·司格勒斯将文本定义为:"以一种代码或一套代码,通过某种媒介从发话人传递到接受者那里的一套记号。这样的一套记号的接受者,把它们作为一个本文来领会,并根据这种或这套可以获得的和适合的代码,着手解释它们"(罗伯特·司格勒斯:《符号学与文学》,谭大力、龚建明译,春风文艺出版社1988年出版,第246页)按照这里的解释,文本实际上是指一个包含意义且"向解释开放的"代码或代码系统,即一个由语言符号或者非语言符号按照一定的规则组合而成的,具有多层次结构的能指系统。因此,就文本形式而言,除由语言符号组合而成的语言文本之外,还有由非语言符号组合而成的非语言文本,如一尊雕塑,我们可以称它"雕塑文本",一个舞蹈,我们也可以称它为"舞蹈文本",此外,还有譬如"建筑文本"、"音乐文本"等等。从这个意义上看,所有传达意义的客体都可以称之为"文本",而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这个现实世界也就是一个由各种文本形式组合而成的一个大的"文本"。
我们这里使用"文本"这一术语,当然仅限于指由语言符号组成的文学文本,即我们在文学接受过程中直接面对的那个具有层次结构的语言组合体,或者化用司格勒斯的话说,即由语言符号按照一定的"规则"组成的结构性的能指系统。
西方学者在使用文学文本的概念时,特别强调这一概念所标识的文学文本本身的自足性、封闭性和能指性。所谓文学文本的自足性、封闭性,是说文学文本是一个由文学语言在各种艺术技巧和规则的作用下组合而成的完整、独立的艺术世界。在这个艺术世界中,文本各个构成要素相互联结、相互作用,构成一个具有多重内涵的意义系统。这就是所谓文本的能指性。这种强调应该是有它的合理性的。毫无疑问,任何一个文学文本,都是由语言和意义两个紧密联系的层面构成的。语言层面由语音、语词、句段等组合为特定的、读者可以直接感知的结构系统。在这一结构系统之下的,则是一个不断生发内容的系统,也即意义系统。由于特殊语言组合方式形成的相互作用,它们总是在向读者显示某种语义、寓意或意味,即意义内涵。这些意义内涵期待着读者通过自己的解读,去领悟、理解并加以充实。也就是说,文本的语言组织形式本身就在创造着和显示着某种意义,读者也可以从文本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中去解读文本的意义。
应该说明的是,在文学研究领域,文学文本的传统称谓是"文学作品"(literature works)。现代形式主义文学理论认为,"文学作品"这一概念实际上忽视并且抹煞了文学文本作为意义载体存在的客观性。他们认为,文学作品一旦生成,便与作者分离而成为一种客观存在。作家并不是作品意义的权威,作品的意义存在于文本特殊的语言组合形式即文本结构之中,作家的写作,只是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具有能知功能(即包含意义),可供解释的客体。而意义的最终实现,则依赖于文本与读者的交流,即读者的文本解读过程。正如德国理论家伊瑟尔恰当地指出的"文学文本只有当其被阅读时才能起反应。"(伊塞尔:《阅读行为》,金惠敏等译,湖南文艺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207页)
从这一角度,西方学者还从文本存在形式的角度,将其区分为"第一文本"、"第二文本",或"现象文本"、"生成文本"。"第一文本"或"现象文本"即由作者赋予表面形式的书本制成品,这是文本的物理存在形式;"第二文本"或"生成文本",即将经过读者接受的而生成新的意义的,读者头脑中的文本,这是文本的审美存在形式。作者提供的只是一个被赋予了表面形式的"现象文本",只有通过读者的理解,"现象文本"才能获得自己的本质性存在,成为"生成文本"即"作品"。换句话说,文学作品是由读者参与,在读者的接受过程中最终完成的。据此,结构主义文学批评的集大成者,法国著名文论家罗兰·巴尔特还从文本能否最大限度地激发读者的主动参与意义创造的角度,将文本区分为"可读的"和"可写的"两大类别。通俗一点解释,所谓"可读的"文本,是指那些用读者熟悉的符码写成因而一读就懂的文本。这类文本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用读者已经习惯的语言运用方式,将一切都描绘得清清楚楚,造成一种符合现实世界的真实的假象,且它的意义指向清晰而确定。面对这类文本,读者的选择只能是"接受"或者"拒绝",而不必参与文本的创造。所谓"可写的"文本,则是那些用读者不熟悉的符码写成的文本。这类文本总是最大限度地突破语言的常规,其意义指向既不清晰也不确定,因而需要读者积极的思考去进行创造性的解读。面对这类文本,读者不再只是被动的文本"消费者",同时也成为了文本"生产者"。
我们当然并不完全同意形式主义文论家们的观点,但他们对于文本与作品所做的区分以及对于文本客观性的强调,对于文学研究来说,也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由这种区分必然带来的对于文本解读过程及文本解读者的作用的重视,则更是我们不应忽视的。这种划分提示我们,文学文本的解读,对于文学文本意义的理解,至少它的起点首先应该是对于文本本身的解读和理解。以往我们往往习惯于从社会生活的层面,或从作家创作经历、作家心理的层面去寻找文本意义解读的依据,这当然有它的合理性。一个特定文学文本的意义的最终确定,总是或多或少地要借助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的、文化的这样一个更大的意义系统。作为作家心灵的产物,作家经历和思想的研究,也能为解读文本提供必要的参照。但文本的意义终归是通过文本本身得以呈现的。缺乏对于文本本身的细致解读,缺乏对于文本艺术特性的深入理解,文学接受事实上很难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文学接受。而且,仅仅从文学文本与社会、与作者心理的比照中去解读所谓的思想意义,也不能算是一种真正的审美的态度。这应该是一个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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