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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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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邦制

    19世纪只在历史主流的“死角”(dead corner)得以实现。这些“死角”由于其特殊的历史环境使人们免于承受阶级之间和民族之间冲突的政治后果。因此,联邦制并没有显示出其全部特征和潜能。在19世纪,联邦制之所以“在社会上是不成熟的”,还由于国家内的社会条件以及联合起来的民族国家间的分歧阻碍了共同体观念的成长。共同体观念的缺乏使联邦主义行为(federalist behavior)失去了构成成分,而联邦制也因此未能在上个世纪形成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理论。英国不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英国的联邦制研究却有着久远的学术传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英国的联邦制研究影响最大的人无疑非惠尔(K. C. Wheare)莫属。

    1946,惠尔出版了他写于战时的《联邦政府》(FederalGovernment,London,1946)一书。通过将他所要分析的四个联邦政府体系(美国、加拿大、瑞士和澳大利亚)之所以被称为联邦政府的那些共同特征加以分解,构建其联邦模型,并在此基础上对这四个联邦政府体系进行了比较分析。他对联邦政府特征的界定首先是以宪法为标准,其次则依据建立在宪法条款基础上的政治关系。在惠尔关于联邦制的概念体系内,联邦制被描绘成一种静态的制度,一种体现于宪法、以宪法为依据的制度。

    里文斯通(William S. Livingston)是在社会学意义上来界定联邦制的无可争议的开山鼻祖。1952,他在《政治学季刊》上发表了“对联邦制性质的注解”(A Note on the Nature of Federalism)一文,奠定了他在联邦制研究领域的学术地位。一般认为,联邦制要求在两级政府之间实现权力的划分,而只有成文宪法才能以必要的方式准确地分配权力与职能。现代联邦政府的实践表明,所有联邦制国家都有其成文宪法。因此,联邦制研究常见的方法是以法理为基础,联邦制问题也被当作宪法问题来对待。里文斯通提出一个独特的视角:联邦制不是一种宪法功能,而是一种社会功能。这一逻辑推理的结果是,联邦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社会的多样性与统一性没有确切的分界点,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差别只是程度的差异而非种属的不同。在惠尔和里文斯通之后,里克(William H. Riker)和弗里德里希(Carl J.Friedrich)提出了较为灵活的联邦制研究模式。里克的研究关注于联邦制的政治方面。他首先把联邦制定义为一种国家领袖与成员单位的政府官员为扩大地域面积、征税和养兵的目的而进行的讨价还价(bargain)。为提出一个灵活的联邦制研究模式,许多学者改变了研究视角,将联邦制作为一个过程而不是静态的政府模式。作为对这一研究方法的总结,弗里德里希提出了一篇题为“联邦理论与实践的新趋向”(New Tendencies in Federal Theory and Practice)的论文,系统阐述了这一方法。弗里德里希将联邦描述为一个群体的联盟,其中各个群体为了一个或多个共同的目标而统一在一起,同时为了其它目标又保持其鲜明特征。在他看来,联邦制不仅是一个固定的模式或设计(政府间权力的具体而精确的分配是其特征),还是一个从根本上将政治共同体联邦化(federalizing)的过程。这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一方面,许多分离的共同体进入了一种就共同问题制定解决办法、采取共同政策并作出共同决定的安排;另一方面,一个单一制的政治共同体被分化为一个以联邦制原则来组织的整体(a federally organized whole)。因此,联邦化过程既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一个分殊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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