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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第三章——第一节               

               第三章  国家形式

   政治形式是政治本质的实现的组织体系和结构。其中,国家形式问题,主要是国家政体问题。国家形式是古往今来一切政治家、政治思想家、政治理论家始终关注、常研常新的问题。国家形式经历了历史的演变,在各国有着民族国家意义上的差异性。而且,它具有政治改革的实际意义。国家形式究竟应当怎样加以分类,特别是如何正确地分析和认识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形式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形式,这里从基本观点和基本分析方法上,结合实证研究作一扼要说明。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一节     国家形式的基本分类

  、国家形式概念与国体和政体

1.国家形式概念   

    国家,无论是政治国家还是民族国家,同任何事物一样,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每一个国家都有表现其内容的形式,没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形成一定的政治结构,国家机构也无法构建成一个整体,政治权力不仅没有组织载体,也没有明确的运作程序和机制,就无法实现国家的基本职能,就不能确立和实现统治阶级在其经济上和政治上的阶级统治。反之,研究国家形式更有利于体现国家本质。所以,我们不但要认真研究国家的内容,也要重视对国家形式的研究。   

  国家形式包括国家管理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管理形式是指政治国家意义上国家政权机关,主要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它表明最高权力机关的构成、组织程序和行使最高权力的分配情况,以及公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程序和方式。

国家结构形式则是指民族国家意义上国家整体与局部组合构成的形式,即用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内部组成,它表明国家整体与各个构成部分之间,主要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

 

2、国体和政体   

国家本质和国家形式(主要是国家管理形式)的关系也就是国体和政体的关系。如何认识国体和政体及两者的关系?一般地说,国家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与国体相适应。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表示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占统治地位,哪些阶级居于被统治的地位。在统治阶级中如果是几个阶级联合统治,还要分清哪个阶级是领导者,哪个(些)阶级是同盟者。因此,国体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而政体是指统治阶级以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来实行其阶级统治,包括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以及对全社会的管理。

国体和政体的关系,就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总的说来,政权组织形式从属于国家阶级本质,反映着国家阶级本质,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从属并且反映国家阶级本质,并不是说政权组织形式对它所从属和反映的国家只是一个消极被动的因素,恰恰相反,它对一定阶级本质的国家起着反作用,它可以促进或者阻碍它所从属和反映的国家的发展。

国体决定政体,这是一般规律性,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国体与政体是简单的对应关系。国体与政体的关系,还有其特殊规律性。事实上,由于同一历史类型国家的国体,因为各国的社会条件不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政体。例如,同样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英国、法国和美国,英国采取君主立宪制政体,法国采取半总统制半内阁制政体,美国则采取总统共和制政体。可见,国体相同,政体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这多样性的政体都服务于同一历史类型国家的国体。

一般来说,国体一经确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没有发生重大历史变革和根本社会变革的情况下,国家的阶级属性是不会改变的。而政体则是相对变化的,而且当一种国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确立后,政体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这种对政体的完善往往是通过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来实现的。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结合形式。在政治国家意义上,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管辖、管理权限的划分。在国家产生之初,国家的结构形式比较简单。古代和中世纪的国家,基本上是单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形式。而在事实上存在着地方不同程度的割据。到了近现代,由于政治的、经济的和历史的、地理的、民族的诸因素的影响,国家结构形式复杂化了。按其基本特征,可分为两种: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在一个国家内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单一的宪法,国家内部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归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中央政权机关对内高于一切,对外独立自主,地方政权机关的许多活动要受中央的支配,对外不具有独立性;即使个别地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权也仍然限制在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范围之内。当代的中国、法国、日本、芬兰等的国家结构形式,都属于这类国家结构形式。   

 2.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由几个国家联合组合结成的国家联盟,它又有联邦制和邦联制两种具体形式。

 1)联邦制

凡由具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几个成员国构成的统一的、但又是复合的国家,就是联邦制。联邦的成员国是联邦主体,如(加盟的)共和国、邦、州等。在联邦制国家中,除了有全联邦的宪法、法律、法令,以及联邦最高立法机关和政府外,每个成员国有各自的宪法、法律、法令,以及自己的最高立法机关和政府。联邦与成员国间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各成员国依联邦宪法的规定,对内对外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当代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都属这类国家结构形式。   

(2)邦联制

    邦联是由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些共同目的而结成的复合的国家联合体。邦联的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的独立性。邦联与联邦的区别在于,邦联不是国家主体,而是国家的联合体。邦联没有全邦联的立法、行政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预算、国籍。它的主要机关是邦联议会,由各成员国派代表团组成,协商有关重大的特定的问题,其决议须经邦联成员国政府批准认可才能在国内生效。这种国家结构形式多见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有的后来逐渐被联邦制所代替。

一个国家究竟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取决于该国的具体历史发展条件、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地理条件以及当时的外部环境等。

 

  3.中国的“一国两制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简称“一国两制”)是邓小平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提出的创造性构想,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制定的战略方针和政策。“一国两制”的构想和实践,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形成的。邓小平首先提出“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一国两制”的内涵,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和大陆的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对于台湾,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实行“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一国就是一个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不可分割。为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充分考虑世界的现实、中国的实际,特别是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状,实行“一国两制”是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两制,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要取消“中华民国”的称号和“中华民国”的“国旗”。   

 (2)“一国两制”的“两制”,一个是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一个是在台湾、香港、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是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在性质上两种根本不同的制度。在社会经济、政治、法律、财政金融、人事、教育制度等各个方面都不相同,大陆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但允许国内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后,两种制度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变。由于台湾、香港、澳门资本主义经济在全国经济中不占主导地位,不会改变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主体地位。

 (3)“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它与其他省、直辖市、市和自治区的地方政府以及民族自治区不同,享有这些省、直辖市、市和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一些权力,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法律基本不变,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不变。它的立法机关、政府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将赋予特别行政区以很大的外事权,处理某些对外事务。

(4)实行“一国两制”是有宪法和法律保证的。实行于不同地区的两种制度是在一国范围内,两种制度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它们之间应是互不伤害、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它们在发展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解决这些争议和纠纷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通过法律的和和平协商的途径解决。  

“一国两制”的构想已经在香港、澳门得到初步的实践。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祖国,雄辩地证明“一国两制”构想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生命力,台湾也终将实现和平统一,最终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人民安居乐业,民族振兴国家兴旺发达。  

“一国两制”的构想和实践,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将使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发生一些局部变化,带有复合制的某些特征,使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具有新时代的中国特色。它是单一制国家,特别行政区的存在和权力范围都是中央人民政府赋予的,只有一个拥有主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它又带有复合制的某些特征,特别行政区实行的特殊制度和政策受到宪法的保障,通过基本法规定下来。它在许多方面如在立法、行政管理、司法权、终审权、一定的外事权等方面,都有相当于甚至超出联邦成员国所拥有的权力的情形。

三、国家管理形式  

国家管理形式即国家政权组织结构体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体。它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安排其国家权力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确立三种权力配置的原则和相互关系机制以组成其实现阶级统治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特别是指用什么组织形式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表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如何组成,以及它与其他政权机关和与公民的关系。

政体问题是政治制度的核心问题。重视对政体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历史上,自从国家产生以后,各个阶级的政治思想家和政治活动家,都要研究各种政体的优缺点,对政体进行分类,从中选择各种国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的理想方案,以巩固其阶级统治。如西方政治学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最早对古希腊的100多个城邦进行比较研究后,把政体划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等几种形式。他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这种划分,对后来的西方政治学产生很大的影响。西方学者划分政权组织形式的标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按执掌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数划分,是一个人,还是少数人,或者是多数人。

 第二种,按国家最高权力执掌者的更替方式划分,是世袭,还是选举。

 第三种,按国家最高权力执掌者的任职期间划分,是终身制,还是有一定任期限制。

 第四种,按行使统治权的分工情况划分,即按组织国家机关的原则划分,是集权、分权还是均权。

 

以上划分政体的标准为我们研究政体问题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参照,但这些划分都是从表象上的划分,都是离开国体的划分,因而是非科学的。

政体分类是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对政体进行分类要认清不同国体下政权组织行使权力的方式、政权的组成方式,尤其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方式。一般地说,区分国家政体的基本要素有以下三点:   

 (1)因国体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政体

国体决定政体,不同性质的国家有不同的政体。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这是区分国家政体的最基本要素。

 

(2)因权力主体和客体关系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政体

任何政体都存在权力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权力主体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个人或全体公民。权力客体是指权力主体的实施对象。由于权力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类型的政体,可分为剥削阶级国家类型政体和社会主义国家类型政体。前者权力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对立的,后者权力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是统一的。而同一历史类型、阶级本质相同的国家也会产生不同的政体,这是由权力主体决定的。具体说是由五个因素决定的,即:因国家权力划分不同而形成的权力主体的设置不同;权力主体产生方式的不同;权力主体组织方式的不同;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期限不同;权力主体相互关系的不同。

 

(3)因国情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政体

国情不同是区分不同政体的重要因素。由于在国情上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和自然条件等多因素的复杂情况所导致的各方面的差异,也会使政体有一些具体的差别。例如,代议制政体形式,各国都带有本国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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