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参加《政治学概论》网络课程
       在    线   学   习                       

 

 导   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返回首页

课程目录

当前页:第三章——第三节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政体  

 

 

 

第一节

 

第二节

 

 

 

 

一、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概说                               

社会主义国家政体问题,是解决人民通过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来实现当家作主。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和主张。自巴黎公社以来,社会主义国家政体问题也积累了不少历史经验。

巴黎公社是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创立了新型国家的雏形。

首先,它用无产阶级的人民武装代替了反动的资产阶级常备军,取消旧的常备军、宪兵和警察,用武装的人民取而代之,废除募兵制,实行义务兵制。

其次,用普选产生的、随时可以撤换的、领取相当于普通工人工资的薪金的公职人员,代替了欺压人民的旧官吏,它打碎了资产阶级官僚机器,撤掉了一切旧官吏。公社的各级领导人员都是由普选产生的,对选民负责,并且随时可以撤换。

最后,用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关,代替了标榜“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公社委员会既是立法机关,又负责执行一切法令和其他委员会的一切决议。总之,巴黎无产阶级以自己的革命首创精神,回答了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后用什么具体政权组织形式来治理国家的重大课题

 

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雏形的巴黎公社,虽然存在时间很短,未及完备,但它提供了无产阶级必须而且能够摧毁旧的国家政权,并以新的国家政权取代的伟大范例。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是“社会共和国”的一定形式,即巴黎公社式的共和国。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创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形式。苏维埃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形式,至少有六个方面的优点,即:

(1)保证有同人民极密切地联系着的工农武装力量。

(2)保证同大多数人民有极其密切的、不可分离的、容易检查的和更新的联系。

(3)苏维埃机构及其成员是依民意选出和更换的

(4)保证同各种各样的行业有紧密的联系。

(5)保证无产阶级先锋队发动、教育、训练和领导全体广大群众。     

(6)保证把立法职能和执法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

这些优点,也就是苏维埃政权的特点,是苏维埃政权得以坚持的基本条件。苏联70多年的历史经验教训表明,失去这些基本条件,苏维埃从形式到内容就会变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东欧、亚洲、拉丁美洲,建立了十几个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它们所走的社会主义道路具有不同的民族特色,在政体上自然具有多样性,但也存在共同点,即都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人民大会堂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政体。

它的基本特征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最高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讨论和决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搞西方那样三权分立体制下的议会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4)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实行单一的民主共和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下,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上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它的优越性:  它是我国人民群众自己创造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生命力的;人民代表大会能够比较充分地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的统一与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同时又保证各级政府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成为有效的行政工作系统。就是说,我们的根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关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包括下列内容:

(1)就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就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而言,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换言之,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是它的执行机关,处于从属的地位。

(3)就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而言,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因此,实行民主集中制,既能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主权,保证人民享受广泛的民主权利,又能保证行使国家权力的统一和集中。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是前所未有的。首先,就民主的主体来说,广大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民主主体和国家主人的人民占绝大多数,专政对象为数极少。其次,就人民享有的公民权利来说,宪法载明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公民权利的广泛性也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此外,宪法还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一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进一步得到坚持、完善和发展。今后,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具有根本的全局的意义。为此,主要要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加强人大的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密切人民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适时地紧密地结合起来。

   

                                 

  点击进入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