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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孩子的美好未来,让我们给孩子今天快乐的童年吧!
幼儿教师应具备的新观念与新技能
朱慕菊
   1.幼儿的培养目标应遵循国家的要求,而宏观抽象的目标要落实到每个幼儿的发展上则需要有具体化的形式、内容以及相应的技能——把国家规定的抽象教育目标落实到每个幼儿的发展上的技能。
   2.必须学会了解每个幼儿的“原有水平”,它除了对人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认识外,还必须有对个别差异及个体发展需要的了解。因此,需要有观察分析儿童行为的意识与技能。
   3.幼儿发展的方向应根据社会的要求,幼儿不是在放任自流状态下得到最好发展的,不能以儿童为中心;教师是依据幼儿发展水平,促进他们向高一级水平发展的,是为幼儿发展服务的,不能以教师为中心。教师要根据幼儿发展需求设计教育计划、教育活动的技能。
   4.环境应是教师与儿童共同创设的,它潜藏着促进幼儿各方面发展的所需的教育因素:空间的利用、材料的提供、内容的设置……是幼儿主动获得良好学习教育的环境。教师需具有创设环境、利用调整环境,处理环境与幼儿发展关系的技能。
   5.幼儿在与周围的人与物的作用中主动学习。教师要有分析影响幼儿主动参与活动的相关因素(人际关系、材料、时间、空间等)的能力,并及时调查教师的行为和其他因素,促进幼儿参与活动。
   6.幼儿社会性的发展为进一步品德教育奠定基础,教师应掌握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的主要内容和途径。
   7.幼儿园与家庭的联系应立足于儿童的发展,教师要有与家庭等联系、协商、合作的能力。
论师幼交往中主体间性的特点
   在师幼交往中,教师与幼儿都是交往的主体,形成主体间性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儿童期是人生发展的初级阶段,儿童具有独特的身心发展特点,拥有自己独特的认识世界、对待世界的方式和方法;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自身的权利与权益。这些都使得师幼交往具有自身的特点,也使得师幼交往的主体间性具有着独特的内涵。
   一、主体平等性
   主体平等性在具有主体间性的交往中体现为交往中各参与主体的平等。交往中主体间性的平等性特征要求,交往的展开是在“主体”与“主体”之间进行的,并且这两个主体都是拥有同样平等权力的价值主体,两主体在交往中建立的是“我——你”的平等关系,“在现实的交往关系中,不存在纯粹的客体,每个人都是主体,都是彼此间相互关系的创造者,并且都与自己有关的其他交往者的主动性、自主性作为相互对话、理解和沟通的前提条件,在一定的规范、习俗、契约及文化传统的框架内进行交流、对话、沟通、理解等活动”。只有交往双方都把对方当作同自己一样的主体来进行交往时,这种交往才更具成效性。失去了主体平等性,交往就会沦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压迫与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交往双方平等关系不是在对抗中瓦解,就是在对抗中走向奴役与被奴役。
   师幼交往中的主体间性具有主体平等性的特点。在教育过程中,师幼双方是主体间的“我——你”关系,而不是把对方看作是某种物品的“我——它”关系。这种关系强调双方真正的平等交往,彼此把对方作为“你”来交往。只有这样才能使交往双方完全融入交往当中,才能发挥出交往双方的主体性来。在师幼交往中,教师和幼儿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在其生命本性的意义上是平等的,幼儿与教师拥有同等价值的生命,他们之间的交往,首先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他们拥有各自最基本的人的权利。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强调儿童拥有生存、发展和受教育的权利。儿童不仅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而且是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儿童是权利的主体”成为儿童的新形象,这要求人们不仅要看到儿童对社会未来发展的意义,看到儿童弱小而需要成人保护的事实,而且更要看到儿童作为人所具有的生命尊严与价值,以及在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地位。
   教师与幼儿两个主体之间由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其主体平等性也表现出特殊的形式。教师作为成人,与幼儿相比较而言,主体性的发挥更充分,属于优势主体;幼儿由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不成熟,主体性的发挥往往受到诸多的限制,属于弱势主体。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教师与幼儿是一对不对等的主体,但这并不影响幼儿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与教师这个主体进行平等的交往。教师并不是高高在上,不可一世的“权威”,教师只不过是“平等中的首席”。这要求教师有意识地去寻求一种平等的心态,寻求一种平等的视角,承认师幼双方的相异性,承认儿童的世界,尊重儿童的世界。平等的心态要求教师在心理上真正接受儿童,把儿童当作“自我”之外的另一个“自我”。教师与儿童是平等的生命,在与幼儿的交往中,教师要与儿童“视界交融”。新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提出,幼儿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只有教师与幼儿平等相待,心灵与心灵相契合,方能实现双方共同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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