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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武时期国家体制的重建】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借鉴汉、唐、宋、元国家制度基础上,作了一些重要的调整与重建。明代的国家体制渗透着一种以英明君主为天下代言立则的精神,集权中央,君主专制的倾向进一步强化。礼乐政治与文官政治的精神逐渐上升为主导的政治理念,并从多重角度体现在国家制度和政策中。明王朝的国运﹑成就﹑与弊端大都肇端于明初的国家政体设计之中。
    1.复“华夏衣冠”
    为整肃国内的社会状况,朱元璋以复“华夏衣冠”为方针,在洪武二年(1369)下诏禁止汉人使用胡服、胡名、胡姓,“悉命复衣冠如唐制”。并制定民族同化的法律,禁止蒙古、色目人在本族内通婚,而听其与汉人为婚姻。这种强制民族同化的政策有助于明初形成稳定的社会局面,但和元代的民族歧视政策一样,体现着专制主义的国家统治精神。
    2.国家机构的设置与改革
    明代的国家机关,最初大体仿元代制度。在这种体制下,中书省为全国行政中枢,中书省左、右丞相为行政系统首脑。而天下兵政,则控制在都督府。各行省平章政事,掌一省军政大权,也构成地方对中央的分权结构。但这种体制并不符合朱元璋的皇权主义的政治哲学,因此,不久他便开始了对国家的改革与重建。
    ① 中央机构
    为防止相权过重,朱元璋在洪武十三年(1380)借铲除左丞相胡惟庸之机,下令革去中书省,罢丞相不设,由皇帝直接总揽天下政务,提升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权力,使之直接对皇帝负责。
    同时废大都督府,更置左、右、中、前、后五军都督府分统天下军卫,使之只司军籍、军队日常管理而无调兵之权。     与此相应,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中央以下,各布政使司分设监察御史,负责监察纠劾百官。又设六科,专门稽查各部,驳正章书违误。设立通政司,负责皇帝与各职能机关间章奏诏谕通达之职,以大理寺掌刑狱复核。
    ② 地方行政机构
    在地方则建立了三司体系。早在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就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专理一方行政。一省刑名法律事务,另由提刑按察使司负责,而军事行政则归于都指挥使司。
    这样,使天下政治、军事、刑法司理权力,在军政官僚系统中分割,彼此制约,最终集权于皇帝。
    ③ 设殿阁大学士
    罢丞相之后,朱元璋虽勤于政事,但百务丛脞,难以处理。遂选用文士充任华盖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等殿阁大学士,备顾问,兼协理章奏。这一机构在洪武时期虽权力有限,但却为后来影响深远的“内阁”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④ 锦衣卫与“诏狱”
    为强化皇帝对国家的全面控制,朱元璋特设锦衣卫,除负责皇宫侍卫,缉访盗贼奸宄之外,还执掌以皇帝之名处理的“诏狱”。各地重罪逮问京师者,不由法司而由锦衣卫的北镇抚司审理。这种制度以特务政治强化皇权专制主义,并使常规司法监察系统受到干扰破坏。
    3.分封制度
    朱元璋惩宋元时代外无封建,皇帝孤立,受制权臣之弊端,陆续分封24个儿子和一名从孙为藩王,分驻全国各地。诸王虽然“惟列爵而不临民,分藩而不锡土”,但却设有护卫甲士,享有奉诏征伐与节制诸将的权力。朱元璋希望通过分封制,一方面屏障边陲,另一方面则以诸王在外,拱卫中央皇权。
    4.法律制度
    早在吴元年(1367) ,朱元璋就亲自主持命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官制定律令,以后又反复参酌《唐律》的内容及明初社会实际状况加以修订。洪武六年(1373)刊布《律令宪纲》。此后继续裁酌增损,至洪武三十年( 1397) ,将《大明律》颁示天下,并将朱元璋本人关于律法的训示《大诰》附载其后,作为国家司法的基本准则与依据。
    5.军事制度
    在军事上,明代实行“卫所”制度。自京师至府县,均设立卫所,每卫5 600人,置指挥使统辖,下辖5个千户所,每千户所下辖10个百户所。府县各卫归各省都指挥使司管辖,京师各卫分属于五军都督府。兵部统一管理全国军籍及军事行政。遇有征战,皇帝佥派将领调动军队。军户世代相袭,遇有逃亡死绝,由原籍勾补。军队的供给主要依赖军队的屯田。
    6.科举与学校
    明代官僚的铨选,最初为荐举、学校、科举三途并用,后来尤重科举。科举考试,主要依据“四书五经”,答题需取宋儒对经典的解释,而文风语气则要模仿古人。弘治后,格式固定化为八个部分,成为八股文。为培养官僚人才,在京师建立了国子监,在各府、州、县也设立了地方官学。科举与学校相互辅成,学生通过县级考试后为生员,可入州、县学读书。生员可报考乡试,即省级考试,中试者为举人。举人通过中央一级的考试成为进士。进士是明朝中叶以后封疆大吏和内阁、九卿要员的主要出身来源。
    7.经济与社会政策
    明初,大力推行“屯田”政策,主要有“民屯”与“军屯”两种。洪武三年(1370),实行“开中法”,招募商人在北部边疆开荒种地,以粮食输送边镇军队和官司支用,免去税粮运交户部再转发边镇的劳费,称为“商屯”。作为报酬,政府批给屯种商人盐引,使之往产盐地区领购食盐往规定的市场区域销售。
    明初对基层社会的管理,主要实行“里甲制”,并编订了“赋役黄册”作为人口管理与征发赋役的标准。军户、匠户等特殊民户,另注籍册。每州县止存寺观一所,四十岁以下不许出家,以控制宗教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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