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战协定》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民国国军及共产党领导下之一切部队,不论正规部队、民团、民兵、非正规部队,或游击队,应实行下列命令:
(一)一切战斗行动,立即停止。
(二)除另自规定者外,所有中国境内军事调动一律停止,惟对于复员、换防、给养、行政及地方安全必要之军事调动仍属例外。
(三)破坏阻碍一切交通线之行动必须停止,所有阻碍该线交通线之障碍物,应即拆除。
(四)为实现停战协定,应即在北平设一军事调处执行部;该执行部由委员三人组成之,一人代表中国国民政府,一人代表中国共产党,一人代表美国。所有必要训令及命令,应由三人委员一致同意,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名义经军事调处执行部发布之。
双方并声明下开规定,亦经同意,并载入会议纪录内:
(一)上开停止冲突命令第二节,对国民政府在扬子江以南整军计划之继续实施,并不影响。
(二)上开停止冲突命令第二节,对国民政府军队为恢复中国主权而开入东北九省或在东北九省境内调动,并不影响。
(三)上开停止冲突命令第三节内所云之交通线,包括邮政在内。
(四)兹同意国民政府军队在上项规定之下调动,应每日通知军事调处执行部。
但国民党却在下达停战令前,密令其军队“抢占战略要点”,接着又不断地调动军队,进攻解放区。同年6月26日,国民党公开撕毁了协议和命令,向解放区发动了全面进攻。
双方并声明军事调处执行部一切协定建议及指示,只涉及停止冲突所引起之直接问题。美国参加军事调处执行部,仅为协助中国委员实施停止冲突命令。军事调处执行部内设置执行组,包括若干官兵足敷实地监察详细办法之实行。军事调处执行部各委员得各别设置巩线,足保迅速而无阻碍之通讯。军事调处执行部先设于北平。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国民政府关于中国共产党叛乱问题案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四次政治委员会第六次联席会议之决议(一九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决议:中国共产党武装叛乱,割据地方,破坏统一和平,危害国家民族,政府以政治方式解决之途径,已因共产党之迭次峻拒而告绝望,为保卫国家基础,扫除建国障碍,拯救匪区同胞,亟应明令剿办,戡平内乱。至如何动员一切力量,为迅速有效之实施,一并由主管各同志秉承总裁指示,详拟办法,提候决定。
(3)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
在停战令公布的同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国民党、共产党、青年党、民盟、社会贤达五方代表,实际代表当时中国政坛上左、中、右三种力量。在会议中,中共力争实现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主张,并卓有成效地争取了民盟等民主力量的团结合作,经过22天的斗争,会议通过了政府改组案、施政纲领案、军事问题案、国民大会案、宪法草案案。这五项协议在不同程度上贯彻了民主的原则,实际上否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独裁制度和内战政策。
政协会议争论最激烈的是政治民主化和军队国家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从表面上看,双方争执的是先实行政治民主化还是先实行军队国家化的问题,实质上是重庆谈判中尚未解决的人民军队和解放区政权的问题。因为有100万军队和一亿人口的解放区的存在,对蒋介石独裁方针无疑是最大的威胁。国民党坚持先要“军队国家化”,才能实现“政治**化”,实质是以“民主”为诱饵,要共产党交出军队,抓住这一点,就能够理解政协会议上激烈的争论,归根到底仍是独裁与民主、内战与和平的问题。
国民党虽然在《停战协定》和政协决议上签了字,但毫无诚意,利用种种手段加以破坏。国民党特务在重庆先后制造了“沧白堂事件”和“较场口事件”。此后,全国又陆续发生了多起反共事件。尤其严重的是,1946年3月在重庆召开的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通过了推翻政协宪草中各项民主原则的决议及其他多项反共决议。4月1日,蒋介石又在国民参政会四届二次会议上的报告中,撕毁东北停战协议,并声称政协决议对他没有任何约束力。国民党不仅顽固坚持法西斯的一党专政和独裁统治,并且准备发动内战,以武力维护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全面内战已成一触即发之势。
政协决议是中国人民实现民主政治与和平建国的一次机遇,但是蒋介石在美帝国主义支持下,坚持独裁内战的方针,悍然撕毁政协决议,在1946年夏发动了全面内战,和平建国的希望彻底破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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