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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决意废除分封制, 全面推行郡县制。分全国为36 郡, 以后又陆续增至40 余郡。郡的长官为守、尉、监, 其分权类似于中央的“三公”, 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 统管一郡政务;郡尉掌一郡军事;郡监御史负责监察。郡下设县或道, 后者设置于边远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县的长官有令( 不满万户的县称长) 、尉、丞, 分别负责政务、军事和司法,大约有1000多个县。郡县两级主官均由皇帝任免, 直接对皇帝负责, 是中央在地方的政治代表。县下设乡, 乡官有三老掌教化, 啬夫掌赋税诉讼, 游徼掌治安。乡下设里, 里是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有里典, 后称里正、里魁, 以乡人强有力者为之。另外还设有掌管治安的专门机构, 称为亭。亭设于城市的街道和乡村的交通要道, 有亭长、啬夫、校长、求盗等官吏。乡村每十里一亭, 城市每街一亭。居民按严密的什伍编制, 伍家为伍, 什家为什, 互相督责, 实行连坐。这样就在全国形成了从上到下系统严密的统治网络, 皇帝高居于整个权力系统的最顶端, 以奉天承运的天赋权威君临天下。但是, 皇帝并非是行政体系结构的组成部分, 中国历代的行政法典中没有任何有关皇帝的条款。既无法律的授权, 又无法律的认定, 但皇帝决定一切, 制约一切, 主宰一切, 于无法之中握有最大的法权, 于法外特权中享有最高主宰权。整个行政机制都围绕着皇帝这个核心运行, 整套政治制度都是以维护和强化皇权为前提而创建。
    两汉时期,郡也是一级行政区划。汉朝的郡级政区增加了王国所属的支郡和王国,其行政首长称国相,还兼有监察国王的职责。西汉一度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新设置的郡列为“初郡”,给与豁免赋税或其他优待。景帝时将首都附近地区化为三个郡级政区,合称“三辅”,武帝时改名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它们的治所都设在首都长安城内,长安县即属于京兆尹管辖。东汉迁都洛阳后,三辅仍沿用不改,但首都洛阳所在的河南郡及其长官改称河南尹,景帝时期,郡守改称太守,郡尉改称都尉,一直沿用至东汉末。西汉在边疆郡太守下增设了一名长史,负责军事。东汉初将这些郡的丞和长史合并称为长史一人,国相所属的丞也改为长史。东汉初,撤销了内地各郡的都尉,其职权由郡太守行使。但在边疆地区还增设了若干个相当于郡级的属国,也有辖县,由都尉为行政长官,下设丞二名。安帝时因发生“羌乱”,为防守西汉的陵园,又在陵园所在的右扶风和京兆尹设置都尉。两汉的郡级政区经常保持在百余个。
    汉朝的县级单位增加了侯国和邑。分别是列侯的封国和皇太后、皇后、公主的汤沐邑,其长官称相,职权与县令(长)相同。尉一般减为一人,东汉时规定大县设尉二人,小县一人。西汉初开始,皇帝或太后陵墓所在的县(陵县)直属太常管辖,元帝时才分属所在的郡级单位。西汉末年在全国有1500多个县级行政区。汉朝县以下的机构没有大的改变,只是里典恢复为里正,东汉时在乡一级设置了乡佐,分管啬夫原先征收赋税的职责。
    【配套的其他主要制度】
    为了维持中央集权体制的具体运转,秦朝建立了与中央政府相配合的各种机构和各项运作制度,这些机构和制度都基本为汉朝所沿用,并逐步完善,并趋于稳定。
    1、监察制度
    秦始皇设置御史大夫,其主要职责是监察,成为全国最高的监察长官。但御史大夫还兼有丞相副手的职责,既是监察官,也是行政官,这说明权力高度集中于皇帝的情况下,监察制度从一开始就是不完整的。
    西汉时御史大夫也不是专职的监察官,其主要职责包括监察和执法两个方面,成帝时更名为大司空。御史大夫的下属有中丞,因在宫中办公,是皇帝近臣,常可与御史大夫抗衡。成帝以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后,其职权就为御史中丞所取代,另置御史长史。东汉期间统一为御史中丞,但划归少府管辖。与秦朝一样,汉朝中央政府的监察系统也显得薄弱,因为在君权集中的情况下,皇帝更注重于亲自监察御百官间的相互监察。
    与中央政府的不完整的监察制度相反,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监察从一开始就十分明确。秦朝在每个郡设有“监”,负责监察一郡的吏治。西汉初罢郡监,文帝时以监察御史司察诸郡,后改由丞相史“分刺”诸郡(分区刺举诸郡),称为刺史,但没有常设官员。武帝元封五年(前106),除了近畿七郡外。全国的郡被划分为十三部,每部置一刺史,负责监察一部的官吏和强宗豪右,从此成为常制。前89年又设置司隶校尉一职,负责京师百官和附近七郡的监察,全国形成十四个监察区。东汉初省朔方刺史部,并入并州,又改交趾为交州,成为十三刺史部。
    刺史监察范围严格限制于六条诏书内容范围内六条以外,规定一律不许过问。
    东汉开始,刺史部逐渐有了一部分地方政府的职能。由于光武帝不信任三公,授权刺史可独立处理郡国事务,对守、相进行赏罚等。原来刺史的职责只限于郡守、相等,顺帝时扩大到县的丞、尉,东汉中期以后,甚至常率郡县兵镇压变乱。但直到公元188年,刺史的主要职能还是监察机构。
    2、官员选拔制度:察举与征辟制度
    封建专制统治的本质是人治, 在把一种理论形态的制度或政策转变为实践活动的过程中, 各级政府官员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中间环节, 从这个意义上说,治国的前提是治人。官吏的素质、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政策的实现水平。因此, 地主阶级政治家、思想家始终把选拔和任用人才提高到国家兴亡的高度, 先后建立和执行了许多选官制度和任官制度。在早期宗法社会, 选官制度为世袭制, 西周的世卿世禄制是它的主要形式。世袭制的弊病是不分贤愚,只问血统, 它只能造成整个统治阶层能力的下降和权力的腐败。战国以后的军功制适应了兼并统一战争形势的需要, 在历史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军功制毕竟是战争年代的产物, 无法满足和平建设时期选拔管理人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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