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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初承秦旧制, 选官主要有两个途径: 一是军功制; 二是郎选制。郎官是皇帝身边的侍卫集团, 有中郎、郎中、议郎、侍郎等, 他们内守门户, 出充车骑, 平时在郎署娴习“汉家故事”, 有缺则可补授其他官职, 成为地主分子出仕朝廷的一个重要阶梯。郎官一部分来自家赀富有者的子弟, 称为“赀选”。赀选的标准在汉景帝以前为家资10 算(10万钱) , 景帝后元二年(前142) 以后, 为家资四算(4万钱);一部分多由任职3年以上的二千石子弟充任, 称为“任子”。这种制度不能适应日益加强的专制王朝的需要。惠帝以来, 汉朝开始在各郡县推选“孝弟力田” 者, 中选者给予免除本人徭役的优待, 用以“导率” 乡人。文帝时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 但多从现任官吏中选拔, 也没有形成制度。
    元光元年( 公元前134), 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 初令郡国岁举孝、廉各一人。最初, 各郡国对推举“孝廉” 并不重视, 有的郡不荐一人。武帝因此下诏督责, 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办法: 二千石不举孝, 就是不奉行诏令, 应当按不敬论罪;不举廉, 就是不胜任, 应当免官。从此以后, 郡国岁举孝廉的察举制度确立起来, 孝廉一科成为士大夫仕进的主要途径, 被举的孝廉多在郎署供职, 由郎迁为尚书、侍中、侍御使等, 或外任县令长丞尉, 再迁为刺史、太守。孝廉是察举制度的主要科目之一, 此外, 还有郡国不定期的举荐茂才、贤良方正、文学等。征辟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官制度, 主要有皇帝征聘和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皇帝征聘产生很早, 如秦孝公下令求贤, 汉高祖十一年的求贤诏等。此后相沿成例, 是汉代最尊荣的仕途。公府、州郡辟除是二千石以上官吏任用属吏的一种制度, 汉代辟除分两种情况: 一是三公府辟除, 试用合格者, 可由公卿岁举或应诏特举为朝廷官员, 或出补州郡; 二是州郡辟除, 由州郡长吏自辟一些人做属吏。皇帝下诏征聘或官府辟召, 对被征聘的人并不具有强制力, 而是一种礼请, 所以被征聘者可以应聘, 也可以托辞不就。东汉中后期, 由郡国每年向朝廷推荐的孝廉、茂才等人选, 以及三公府辟召的属吏多从州郡属吏中产生, 这就为公卿大姓子弟的出仕和迁升铺平了道路。
    察举、征辟制度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世袭制存在的弊端, 但也很不完善,其最主要的问题是个人在举荐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带有浓厚的个人好恶倾向。郡国举荐的根据是被荐者在乡里的声望, 称为乡举里选。东汉以后,随着地方豪族势力的发展, 封建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日趋瘫痪, 乡党舆论逐渐被官僚家族、地方大姓所把持。阀阅功劳、门第族望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与此同时, 由于举荐者的个人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选举, 他们往往举荐一些阿谀奉承、能报私恩的平庸小人。为此, 早在汉章帝时, 韦彪就建议朝廷“士宜以才行为先, 不可纯以阀阅”。但个人意志不可能逆转制度运行的惯力,到东汉末年已出现“选士而论族姓阀阅”, “贡荐则必阀阅在前” 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 被举、被辟的人, 就成为举主、府主的门生、故吏。门生、故吏为了利禄不惜以君臣、父子之礼对待举主、府主。举主、府主和门生、故吏的结合形成了官僚集团。
    3、法律与刑罚
    秦始皇统一后,继续执行秦国的法律,“事皆决于法”。同时通过“一法度”,将秦国的法律推行到全国。但秦律早已散佚不传,传世文献中只有零散的记载。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考古工作者发掘了12座战国末期至秦统一时期的墓葬,在11号墓中出土了1155支秦代竹简(还有80片残简)。内容包括《编年纪》、《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等有关秦律和法律文书,这使我们对秦律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
    秦律主要有律、令、程式、课等形式,其中律是主体部分。令是律的重要补充。式是一种规则,程式。其涉及的内容大体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经济法律、民事法律。在法家作为指导思想的秦律中,刑事法律成为了最基本的部分,而民事法律则没有单行的民事法规,只是含混在刑法和其它的单行法规中。
    在定罪量刑方面,秦则形成了几种主要的原则,如刑事责任年龄原则、连坐原则、从轻从重原则、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原则、同罪异罚原则等。
    秦的刑罚包括死刑、肉刑、耐刑、笞刑、徒刑、流刑、赀刑、夺爵和废,对犯人的生命、身体、劳动力、人身自由、财产、家属和本人的政治权力实行系统的法律强制。秦的刑罚以严酷著称于后世,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特征。
    另外,实行秦律的秦朝司法机关从上至下依次为,皇帝,最高的司法审判权的所有者,皇帝拥有对重大案件的最后裁决权,有时还会亲自审理,秦始皇就曾“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县石之一”;廷尉,中央的最高司法机关;郡县长官,地方行政和司法合一制度下的司法长官;乡官,啬夫、游徼、有秩等处理民事纠纷、缉捕罪犯,有时也直接受理案件。而这些司法机关的司法程序则是乡官不决的案件直接报送县,县不能决则报郡,郡不能决则报廷尉,廷尉不能决则报皇帝,最终由皇帝裁决。这样就形成了从地方到中央的统一、集权的司法组织体系。
    在司法程序方面,首先起诉方式主要有:当事人自诉,秦简中称“劾”;官吏公诉;一般人告诉,当时,国家奖励告奸,知奸不告者有罪。其次,秦朝的审判称“讯狱”、“治狱”。 “讯狱”、“治狱”过程中重视的是当事人的口供,“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最后,法官作出判决向被告宣读,称“读鞫”,如当事人不服,可要求复审,称“乞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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