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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206年,刘邦进入咸阳后,宣布废除秦朝苛法,“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得到普遍拥护,但过于简单,无法适合实际需要,且时间很短,未能实行。西汉初年,萧何采用秦律中的适用部分,制定了比较简单的“九章律”。但秦法在实际生活中还在实行。所以汉初的几十年间,还在不断废除和改变。惠帝时叔孙通又制定汉朝诸仪法, 作《傍律》18 篇;汉文帝时实行了两项重大改革。其一、废肉刑。其二、规定徒刑的期限。 武帝时又任命张汤、赵禹等人条定律令, 张汤制定《越宫律》27 篇,赵禹制定《朝律》6 篇。此外, 据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可知, 汉代在正律之外, 还有许多单行法规行世, 如《告律》、《亡律》、《收律》、《钱律》、《田律》、《效律》、《爵律》等, 这些正律和单行法规合成汉律的全部内容。
    汉律到武帝时, 法网益密, 律文繁多, 律令增加到359 章, 大辟之罪409条1882 事, 死罪决事比( 死罪判例) 13472 事。由于刑法繁密驳杂, 郡国治狱时无法运用, 常有罪同而论异的情况出现。董仲舒以后, 以《春秋》经义断狱日益盛行, 这种断狱的原则, 主要是“原心定罪”, 即统治者可以随心所欲地以“志” ( 主观动机) 的“善” 或“恶” 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欲轻则轻, 欲重则重。加以官吏舞文弄法, 罗织成狱, 以此而冤死的人不可胜数, 郡国守相也多效法酷吏王温舒的残暴行为, 导致“吏民益轻犯法, 盗贼滋起”。从西汉后期到东汉, 尽管有人一再提出删削律令条文的建议, 但都未能实现,而且律文日益繁密。东汉灭亡以后, 汉律逐渐散佚。《隋书.经籍志》已不著录晋以前的法律, 则知汉律至隋已经全部亡佚, 今人只能根据散见于古籍中的一些汉律引文及汉简资料窥其大概。汉代法律有律、令之分。律是汉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令是仅次于律的法律载体。一般来说, 令多为新增法律条文, 其中包括一部分皇帝的诏令。令的种类很多, 或按甲、乙、丙为名, 或按性质、地区、官署为名。律令之外, 还有科、品、比。科、品同样具有法律功能, 科的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行为, 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和补充; 品的作用在于划分等级标准。汉律中除刑法外, 也包括若干行政法和民法。断狱时因缺乏适合的律令条文, 所以还须借助于“比” 或“例”。比是比附有关的律条以定罪, 例是案例。比和例在汉代和律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汉代的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以及司法组织、诉讼程序、监狱制度等, 基本沿用秦制并有所发展。汉律作为国家的基本大法, 也具体入微地规定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评价。汉律和有关法律文件奠定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它包括了刑事、民事、行政各方面的成文法,基本适应了社会需要,并在总原则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更改或补充的方式,不断增加新的内容。这一体系一直延续到清朝的《大清律》,对维护中央集权和等级制度、保障社会秩序,起了积极作用,但这一体系没有司法独立的保证,司法权与行政权往往不分,当法律有碍皇权和专制统治时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法外施刑的现象相当普遍。
    4、兵役和国防
    秦至西汉时期的兵役制和徭役制合而为一, 武帝以后辅以志愿兵、谪兵和刑徒兵制。征兵制规定: 男子自成丁之年( 汉初沿秦制为15岁, 景帝时为20岁, 武帝以后为23岁) , 至56岁期间, 服兵役两年。一年在本郡服役,为材官(步兵) 、骑士或楼船(水军) , 称为正卒; 一年或在京师屯戍, 称卫士, 或赴边郡屯戍, 称为戍卒。而在战时, 国家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下令征兵。包括兵役、力役、徭役。
    评价。 汉律规定,凡到法定年龄,人人要服役,但实际上有钱有势的入可以免役,叫复。享有免役权的人有贵族(宗室贵族、王侯)、有军功封爵者、六百石以上的文武官吏、博士弟子、三老、孝悌、力田以及买爵到第九等(五大夫)以上者亦可免役。免役的人越来越多,真正承担服役的只能是贫苦农民。 以上徭役、兵役负担,在汉初轻徭薄赋政策下减轻了一些,到武帝后越来越重,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兵役制度在实际生活中,边地戍卒中,往往有低于或高于兵龄,说明这些法律并未严格执行。
    5、赋税和财政
    田租,亦叫田税,性质和其它税收不同,是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税,对象是土地,征税的标准是土地上的收获量。纳税人是土地所有者,征税的主要手段是实物,包括粮食、谷物。总的看,田租税率按固定数额即一般年成的1/30,丰收和歉收之年也按此数额交。这固定数额的数字史书无记载。汉代还征收藁税,秦时每顷地征收刍3石,藁2石,每石120斤。西汉初征收实物,后来感到不方便,折钱交纳,到西汉后期改为征收货币,具体数字无记载。总的说,土地税是比较轻的,对占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有一定保护作用,但得利最大的是地主,因为地主拥有许多土地。
    汉代还有按人口为标准征收的人头税。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据汉律规定:民年15至56,不管男女都要出算赋,每人每年1算(120钱)以充军费。另外还有一些补充规定、如刘邦为打击商人,限止奴隶制发展,规定商人奴婢要加倍征收。惠帝时为奖励人口,规定妇女年15至30岁不出嫁者,每人要额外交纳5算人头税。武帝时为了优待老年人,规定民年满80,复2算。子孙二人可免算赋。
    口赋,也叫口钱,是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开始规定3至14岁都要交。元帝时改为从7岁始到14岁交纳。口赋征收量开始是每年每人交纳20钱。汉武帝时改为每人交纳23钱,以后直到东汉一直未变。
    人头税的主要负担者是人口众多的农民。封建官吏和地主,拥有免税的特权。这样就使农民承担的人头税很重。按5口之家计,每年应交406钱,而粮食每石才卖30钱,为交纳全家的人头税就必须支出13石半的粮食。而当时百亩土地的土地税只有3石。人头税相当于土地税的4倍。若粮价低的话,则多至上l0倍。到西汉末年,因人头税太重,农民有的杀死孩子以减轻人头税负担。人头税在实际征收中弊病很多,一是赋敛无度,在规定之外又增加征敛。二是赋敛不时,不按季节和农民生产情况征收。结果,因统治者横征暴敛而导致阶级矛盾。农民起义与赋的征收很重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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