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启蒙运动时期的法国史学
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孟德斯鸠出身于地方显贵之家,但其生活的年代,因此,虽然生长在贵族家庭,但实际上已经资产阶级化。他的著作表现了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情绪。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1748年,他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孟德斯鸠所处时代是17时代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君主立宪思想和三权分立学说是孟德斯鸠政治学说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论法的精神》中,他把政体分为三种类型,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而每种类型都有其性质和原则。孟德斯鸠对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之间的区分是关键性的。他认为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他在谈到这三种政体的性质时写到:“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利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纯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烛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然后他又谈到这三种政休的原则。他认为,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体现了对君主立宪的拥护,也就是前面提到的君主政体。他在书中公开号召公众要“爱自己的君主”。但他这里所说的君主决不是“专制暴君”,而是“开明君主”。孟德斯鸠认为英国的君主立宪是一种优良的制度,想要对过对英国君主立宪的赞扬来达到批评法国封建专制制度的目的。此外,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这一学说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器内部权力均衡,互相制约。它既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又为实现资产阶级争取的自由、民主和人权提出了可行又可靠的保证,为资产阶级以法制对抗封建专制指出了道路,为资产阶级法学奠定了基础。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非常注重对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探讨。在《波斯人信札》一书中,他就表述了自己的世界是发展变化的观点。特别是《罗马盛衰原因论》的问世,更是在这一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该书中,作者第一次概括地阐述了自己的社会历史观,探索了社会历史演变的基本原因。孟德斯鸠把罗马兴盛的原因归结为共和制度的建立,严于法纪,统治者贤明,每个公民享有国家政治权利,民风淳朴,战士勇敢,人人都关心国家的命运等。而罗马之所以衰落的原因,究其本源,则是由它发展初期阶段所著称的那些公民品德的下降而引起的,世风日下,公民们不再热爱自己的国家,罗马人所固有的勇敢、义勇等基本属性衰亡,所以罗马衰落了。他指出:“总而言之,这里就是罗马史的关键所在了:罗马人由于本身遵守的原则征服了所有的民族;可是当他们的目的一旦实现的时候,他们的共和国反而无法维持了。应该改变他们的统治制度,而在这新政府中所应用的、和先前的原则相矛盾的原则却把罗马的伟大搞垮了。” 孟德斯鸠通过对罗马兴衰的阐述,说明社会历史的发展是受因果制约的,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在这里,全然没有中世纪编年史中的神学史观,也没有17世纪唯理论者从纯理念中演绎社会发展的迹象,而是借历史指出了:国家兴衰,历史演变维系于政治制度的优劣和风俗的善恶,给史学界吹进一股清新之风。同时,他也是借古喻今,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来达到他反对封建专制暴政的目的,这就有力的表明了他的历史观在当时所起的进步作用。
而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更是试图寻找左右人类历史的规律。他指出:“我首先研究了人;我相信,在这样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申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得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的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他把人类社会视为一个有规律的发展过程,而这一规律是社会本身所固有的,非外界强加给它的客观存在。在《论法的精神》中,他不是描述各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而是根据一个体系区别于另一个体系的总的特征,来作出分析。他认为,是法律的精神,而不是文字能够使立法者理解生活方式各个不同的面如何结合在一起,并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一切存在物都有都有它们的法。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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