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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首先,红卫兵运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践踏和民主法制的初步破坏。“文化大革命”初期兴起的红卫兵运动导致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冲击和破坏,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及至人身权利遭到严重践踏。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刘少奇冤案,典型地反映了宪法尊严所遭受的践踏,人民所遭受的严重人身迫害。其次,造反派“全面夺权”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空前践踏及对社会发展造成的严重危害。1967年从上海开始的夺权风暴,造成党政机关陷于瘫痪,整个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在此期间,各造反派组织间的激烈斗争更加剧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状况,人民的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得不到基本的保证,社会发展遭到严重挫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法正常召开,实际上剥夺了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力。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遭到严重践踏,给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生活带来巨大损失,使人民认识到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制度,进行民主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为全面开展法制建设提供了社会条件。其次,在总结全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历史教训的基础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并着手平反冤假错案,恢复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为全面开展法制建设准备了政治基础。
    立法工作的全面展开与法律体系的形成。首先,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材着重强调了它的突出特点:它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这些特点既体现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定的法制建设方针,也是建国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历史总结,同时为进一步开展全面立法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其次,1986年后各项法律的制定。1986~2000年间,依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这些法律都是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体现了宪法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保障的原则。在加强制定各项基本法的同时,各级人大还制定了各项地方性法规,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国家还大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了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各项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以农村为重点的基层民主建设的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健全和发展等内容。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全国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管理的重要机构,在制度上、法律上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证人民能够参与政权的决策、管理,促进了国家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其次,通过加强和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农村的民主制度建设,建立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保障人民的权利。再次,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了中共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最后,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各少数民族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权利,促进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3、失误的原因及从中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失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历史传统的影响。中国是封建专制存在时间很长的国家,皇权思想、封建家长制思想很容易侵蚀我们党的机体,民主法制观念的淡薄使人民又容易出现对权威的盲目服从。
    ②急于改变我国落后状况的主观愿望与经济发展的实际严重脱节。党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迫切需要领导人民尽快摆脱贫穷落后状况,广大人民群众信任党的领导,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热情很高,具有主人翁的参与意识。在这种氛围中,大多数人易犯急躁冒进的错误,夸大主观意识的作用而忽略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作用。
    ③毛泽东在“左”倾错误发展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作为党的第一代领导核心,毛泽东同志拥有崇高的威望和绝对权力,他的言行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政策的执行。1957年以后,处于晚年的毛泽东在关于阶级斗争、经济建设方面的很多错误思想,都具有代表性。由于毛泽东成了“左”倾错误的主要代表,“左”倾错误的发展更无法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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