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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第六章——第二节   

 

 

第二节 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上一节

 

   一、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是资本主义的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它是依照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提出的一系列理论原则建设起来的并在其实践中加以法制化,规范化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四项:

  l.“主权在民”原则

   “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这一原则在政治学说、理论上,最早是由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明确论证的。他认为,人民主权,即一个国家的主权应当属于人民,而不属于所谓有“神授”权力的君主;属于人民的主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分割,它是绝对的、至高天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实现人民主权的最高组织形式,就是建立直接民主制的共和国。卢梭的上述思想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因此,它不但成为资产阶级进行革命的重要指导思想,而且后来除直接民主制以外,也程度不同地为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所接受。如美国《独立宣言》中规定,政府是为保障人民的权利而建立起来的,任何政府形式一旦变得有害于这些权利,人民就有权加以变更或废除而另设新政府。法国《公民权利和人权宣言》中也宣布主权属于人民。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陆续将“主权在民”确定为其国家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主权在民”的思想曾经起到了资产阶级联合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组成声势浩大的革命大军,推翻封建专制制度的历史进步作用。资产阶级革命时,资产阶级作为革命的阶级,仅就它对抗另一个阶级这一点来说,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只有它一个阶级,而是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出现的;它俨然以社会全体群众的姿态反对惟一的统治阶级。它之所能这样做,是因为它的利益在开始时的确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还有更多的联系,在当时存在的那些关系的压力下还来不及发展为它这个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因此,它这个特殊阶级的胜利对于其他未能争得统治的阶级中的许多个人说来也是有利的。但是,当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特别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这两个基本对立阶级之间的利益发展到尖锐矛盾甚至发生对抗、公开冲突的时候,“主权在民”原则在实践上显示出来的阶级局限性便愈益明显地暴露出来。从表面上看,以及从其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主权在民”意味着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既不为君主个人独有,也不为某一部分人所垄断。但是,无论过去还是现在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的,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这就决定了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权力的只能是资产阶级,因为国家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以,“主权在民”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特定阶级统治,即其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的内容的,这里的“人民”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它只是资产阶级全体成员的代名词;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在实践中也就表现为资产阶级统治权的不可侵犯性。说到底,资产阶级以“主权在民”的名义,掩盖着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实质。   

 

2.人权原则  

   人权是资本主义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通称。它最初是作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统治的口号提出来的,始见于1628年英国议会向国王提出的《权利请愿书》。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对人权问题有过相当多的论述,为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人权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最早把人权规定在成文宪法中的是在1776—1789年之间产生的北美各州宪法,并且在美国《独立宣言》等法律中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对人权规定得具有典型意义,而且影响最广泛的是法国的《公民权利和人权宣言》,它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以后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几乎都把人权载人宪法,以此作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象征和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在资本主义国家,人权原则的法律内容是十分繁多的,概括起来主要有自由权、参政权和社会权等几个方面。每个方面又都罗列了一系列具体权利。如: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自由,特别是财产自由等;参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请愿权、担任公职权以及抵抗权等;社会权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劳动争议权、受益请求权,以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权利。由于各个资本主义国家具体国情不同,对人权原则内容的解释和规定也有不少差别,因而人权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也有差异。但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自由权、参政权和社会权这三个方面都是共同的。

 

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下的人权原则,是对封建专制无视人权、践踏人权和神权的否定,和“主权在民”原则一样,有它的历史进步作用。但它在实际操作上,既有停其人权理论的初衷,也离其法律规定的人权普遍性相去甚远,实际上它所保障的仍然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因为,在任何国家中,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都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公民实际拥有的经济权利是其能否真正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法律条文中所宣布的人权原则五花八门的具体内容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和根本意义的是私有财产权,其他各项权利无论有多少,都是由此派生并为此服务的。私有财产权虽以公民普遍权利的形式存在,但在资本主义国家,真正拥有大量私有财产,特别是拥有资本这种可以不断增值的私有财产的只有资产阶级。所以,私有财产权说到底就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它是资产阶级人权原则的核心。   

 

3.分权与制衡原则  

分权与制衡原则,就是将统一的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项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自独立行使,三项权力和三个机关之间互相制约的原则。  

 

分权的基本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析理论。到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顺应资产阶级为了同国王和贵族势力分割权力和实行政治妥协的需要,提出了立法权与执行权分立的原则。到18世纪,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原则。盂德斯鸠认为,要保证人民的政治自由,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由不同机关掌握:议会掌握立法权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司法权属于法院、法官和陪审员。三种权力不仅要分立而且要相互制约,行政权依法律行使,但对立法有一定的否决权;立法权不能干涉行政,但可以审查、监督行政对法律的执行,等等。上述思想首先为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所接受,后又被其他各国资产阶级所采纳,逐渐成为资本主义各国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国家机关组建和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分权与制衡理论产生之初,锋芒是对准君主专制统治的,带有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阶级之间阶级分权的色彩。资产阶级政治统治建立以后,对巩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防止封建复辟也有积极作用。但是资产阶级在把它确定为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之后,从来就没有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实行过,而只是运用于资产阶级内部的不同阶层和集团之间。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内部存在着利益不同的阶层和集团,它们都企图独占政治垄断地位。鉴于此,资产阶级便根据分权与制衡原则,采取在本阶级内部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工和相互制约的方法,调节和缓和资产阶级的内部矛盾,以集中资产阶级的阶级意志,成为国家意志,在“法治”的名义和框架下,维护其统治地位。但是,在实行这一原则的时候,资本主义国家政权机构间,也时常发生各权力中心互相掣肘和拆台的现象。所以,在实践中,当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显示出了行政权不断扩张,议会对行政权制约力相对减弱的变化趋势。美国就是一个典型,在那里,特别是因为它实行总统共和制,总统既为国家元首,又为行政首脑、军队统帅,行政权几乎处于支配一切的地位,各个国家机关之间也不能真正切实有效地实现相互制约。

 

 4.法制原则

法制原则从一般意义和政治文化意蕴上说,是体现法治即“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精神的,它与历史上存在过并沿袭下来的“人治”精神、思想、意识、体制、制度是截然对立的。

 

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制原则即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是与封建专制下的人治原则相对立的。法制原则最初体现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法治主义思想、主张中。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这一原则被载入各个资本主义国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如法国的《公民权利和人权宣言》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阻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法制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机构、团体和个人都要依法办事。它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要求权力的地位、作用范围和行使以法律为依据并受法律约束,实行依法治国,依法维护社会秩序,依法规定国家机关的活动程序,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资产阶级的意志,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制原则的实质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原则,但体现法制原则的某些具体规定和这一原则的理论依据——西方各学派的法哲学、法理学却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上述各项原则都是在资产阶级处于上升时期提出来的,并得到了资本主义各国的普遍认同。然而,由于资产阶级的阶级偏见和利益偏执的局限,这些原则几乎都没有得到认真切实的贯彻实行,也不可能得到认真切实的贯彻执行。可以说,原则与实践相脱节甚至悖离是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突出特点。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制也是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发展的。从字面和形式上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某些原则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某些原则类似,但二者的实质和所包含的阶级内容是根本不同的。这里,我们以我国为例,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加以说明。

 

1.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原则。它是由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由于这种经济制度的建立,广大人民群众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掌握了经济权力,这就决定了人民群众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关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其基本含义就是人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处于当家作主的地位,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和国家一切权力的主体。这个原则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主权真正在民、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是人民公仆,人民是国家主人的相互地位关系。它在字面上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主权”是一样的,但它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主权”原则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是除极少数敌对分子之外的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而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因此,只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真正使“民主”具有了“人民的权力”的本来意义。

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集中体现在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的人民代表组成,其他国家机关均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的监督;此外,也体现在人民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等多个方面。   

 2.坚持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原则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经过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推翻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的统治后建立起来的。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产生。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共产党领导的本质内容就是组织和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因此它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是一致的。坚持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也才能健康地向前发展。反之,离开共产党的领导,就会迷失社会主义政治的社会主义方向,甚至会出现偏离正确政治方向乃至改变民主政治性质的情况。共产党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领导地位,集中体现为保证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方向,组织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支持由人民选出的人民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掌握和行使国家一切权力。为此,共产党自身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领导水平、政治水平和执政水平。

 

    3、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初是作为无产阶级组织和无产阶级的根本组织和活动原则提出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它被确认为和运用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并形成为执政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体现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包括:

 

    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3)在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决策程序上,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作出正确决策,再贯彻下去的方法。

    (4)在各级组织内部和上下级组织之间,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等等。

 4.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这种民主政治的本质不仅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且要求国家切实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多方面基本权利。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都是民主的主体,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又为他们实际享有各种民主权利和自由提供了现实可能。因此,只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真正体现保障公民权利原则。公民权利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贯彻保障公民权利原则应体现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中首先是保障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这一原则的贯彻要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及法制建设的完善程度和公民自身素质等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因而只能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逐步得到体现。

 

5.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法制原则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但由于国家性质不同,法制原则所包含的阶级内容是有原则性区别的。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中体现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依法治国。在我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国家立法机关充分发挥和行使其立法职能与执法监督职能,不仅要建构完整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有效的执法机制。具体地说,要通过宪法和法律把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与.自由固定下来,使其制度化、法律化;法律制度和法律的修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和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法律的原则下和范围内进行活动;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执政党尤其要率先模范地在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和范围内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等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实现程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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