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参加《政治学概论》网络课程
    在    线   学   习                       
导论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返回首页

课程目录

当前页:第五章——第三节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问题

第一节

第二节

 

一、社会主义国家民族问题的实质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种原因,民族问题仍然长期存在,但其内容及本质同旧时代旧社会旧制度时都已经完全不同。

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政治关系,它是建立在全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和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的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公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这就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铲除了产生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的根源。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而民族与民族之间就不再是压迫与被压迫、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一种新型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内除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之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中国各民族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基础上,在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在实现现代化进程中,各民族的社会主义一致性将更加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日益巩固。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这种新型的民族关系从本质上讲,就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人民内部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关系的根本性变化,并不排除民族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些矛盾的产生,除了各民族间固有的民族差别、民族特点没有消失之外,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历史上形成和遗留下来的各民族之间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由于受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状况的制约,没有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除。实践表明,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社会主义国家民族问题的实质。由于这种不平等是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国内已消灭了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各民族已获得了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权利的情况下存在的,它与在剥削制度下因阶级压迫、民族压迫而造成的不平等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人民内部关系,各民族间存在矛盾,都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对这些矛盾,完全可以采取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合理地逐步地加以解决。

当然,社会主义国家民族问题的发生也有可能是由其他复杂,的原因引起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还存在着各种敌视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子和少数剥削分子,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时可能激化,国内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的阶级斗争有时又同国际敌对势力的反华行径相互交织和影响,这些因素都会反映到民族关系上来,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展为民族之间的对抗和斗争。有的地方民族主义可能发展到民族分裂主义,危及国家统一和主权与安全,因而具有政治斗争性质。但是,在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已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下,从总体和全局来说,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关系中大量的和主要的问题已不再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问题,而是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和实现共同繁荣,最终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问题。

 

 二 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国家民族问题的内容及实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逐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坚持民族平等,是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总原则。人类史和社会发展史表明:世界上的一切民族都有自己的长处,都对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对经济发展、政治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于其他民族;每个民族都有只属于本民族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特点,这些特点便是每个民族对世界文化共同宝库的贡献,补充了它,丰富了它。在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也都是对这个国家作出过历史贡献的。在这个意义上,一切民族,不论大小,都处于同等地位,每个民族都是和其他任何民族同样重要的。因此,必须承认和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

民族平等原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口号,它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不同程度地背离了这个革命原则。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其民族平等原则的虚伪性愈来愈暴露出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的。民族平等这一原则,只有到了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才具有了事实上的、彻底的革命内容,并且成为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总原则。

 

民族平等,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总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1)民族平等,指的是一切民族的平等,是全世界所有民族的平等。一切民族不论大小,都有自己的长处,都有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每个民族又都有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特点,因而,每个民族都应该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具有平等的地位。

   (2)民族平等,包括各民族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平等。所有民族都应该具有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并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自己内部的事务。在这点上,决不容许任何一个民族享有任何特权。

   (3)民族平等,不仅要求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实现平等,而且必须彻底实现各民族之间的事实上的平等。它要求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里,处于先进地位的民族,要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帮助后进民族发展经济、政治、文化,使所有民族都跨入先进民族行列,即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加强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原则。民族团结是指各个民族在平等的基础上友好相处、互助合作、联合奋斗。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民族人民所具有的共同利益的必然要求。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各民族人民只有紧密地团结起来,才能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的统一,也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所有民族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促进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加强民族团结与坚持民族平等是相互关联的,两者互为因果,互相促进。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坚持民族平等才能实现真正的民族团结;而民族团结又是民族平等的条件和保证,只有民族团结的不断增强,才能促进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平等关系的不断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从目标、终极目的来说必须坚持逐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指经济文化发展较为落后的民族日益接近发展较为先进的民族,实现各个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在我国,就是要按照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的方针,更加重视和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从多方面努力,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解决社会主义条件下民族间存在的事实上不平等的根本途径,也是发展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逐步达到民族融合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最终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发展,是达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它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体现和保证,也是各民族联合奋斗的共同目标和目的。   

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必须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这两种倾向都是剥削阶级民族观的表现,都是不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从中国的情况来说,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大汉族主义主要表现为不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侵犯少数民族的利益;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语言文化和风俗习惯;歧视、排斥少数民族干部,不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等。地方民族主义的主要表现是,保守排外,忽视甚至抹煞民族团结在祖国统一大家庭中的意义,只注意本民族的暂时的、局部的利益,忽视各民族共同的长远利益等。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是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上述两种倾向导致的民族矛盾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当从民族团结的愿望出发,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当然,如果有人借此来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那就应该依法与之作坚决斗争。

 三 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在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采取何种基本政策解决民族问题,这是一个具体的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问题。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采取联邦制的政治形式,建立联邦制国家; 二是采取单一制的政治形式,并在此前提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究竟选择哪种政治形式,应当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国情来确定。

马克思主义在一般情况下是反对联邦制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等著作中曾对联邦制持否定态度。列宁一开始也是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的,认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可以成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不合适的形式。但是,马克思主义并不是不问具体条件和具体情况一概地否定联邦制,在某种特殊的一定条件下,是赞成联邦制的。如果联邦制可以减轻民族压迫,或者由专制制度过渡到民主,由分散、分裂过渡到集中统一的话,实行联邦制也不是绝对不可以的。马克思就曾主张爱尔兰独立后,可以再和英国结成联邦。列宁也同样有条件地对联邦制表示支持。例如,当着俄国各民族迫切需要联合起来时,他认为联邦制是可以采纳的。十月革命后,根据苏钢的具体国情,在1919年召开的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就正式确定了在苏俄实行联邦制,并在党纲中规定:按照苏维埃形式组织起来的各个国家实行联邦制的联合,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一种过渡形式。但是,各民族国家的联邦制建立后,必须坚持平等联合原则,审慎妥善地解决事实上存在的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问题,如其不然,即潜在着民族分离的导因。苏联作为共和国联盟存在了近七十年,终于解体,长期潜在的大民族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作祟,就是一个重要导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没有机械地仿效当时已有的模式,而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则,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考虑到中华民族在历史上已形成聚合民族和少数民族“小聚居、大杂居”的现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制度,这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制度安排,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又一种正确政策选择和制度设计。

马克思和恩格斯最早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他们认为地方的和省区的自治并不与政治的和民族的中央集权制相抵触,也并不一定与狭隘的县区的或乡镇的利己主义联系在一起;而由人民选举的地方自治机关是革命的最强有力的杠杆。列宁进一步把自治问题和民族问题直接联系起来,并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无产阶级解决民族问题的一般的普遍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这些思想主张给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提供了理论依据。   

我国的国情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基础。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有悠久统一历史的国家。从秦汉开始,我国各个民族就在统一的国家中共同生息繁衍,各民族聚合为统一的中华民族,一起创造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明,各民族间逐步形成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不可分割的联系。近代以来,我国各民族人民都遭受到内外敌人的剥削和压迫,随后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共同进行了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斗争,并且取得了斗争的胜利,这就使各民族的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我国的少数民族人口数虽少,但居住地区甚广,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逐渐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际上是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至少地下资源是少数民族“物博”。上述具体实际表明,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十分必要,也提供了可能。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统一的国家不可分割的领土之内,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辖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划分并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以实行自治的民族成员为主组成自治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行使自治权,遵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的事务,并积极参加全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各项事业。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遵循以下各项基本原则,具有体现中国国情的特点。

    (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自治,是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辖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的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地方,各自治地方要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中央人民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总的方针、基本国策和国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贯彻执行和实施。

 (2)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它同历史上的所谓“民族文化自治”以及所谓属人主义的民族分治政策是截然不同的。这一原则表明,只要在一定聚居区居住的少数民族,构成了一级自治单位,就可以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三种类型:一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二是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还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三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

 (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保证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科学、教育等多方面的内容。  

几十年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日趋完善。这主要表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得到了加强,得到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充分保障,并日趋走上法治轨道。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和具体化。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管理地方的财政;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有了可以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变通执行权;在国家统一计划或规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保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等等。

总之,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已经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它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发展的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与发展是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各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把党和国家的总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把国家的富强和各民族的繁荣结合起来;把各民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同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是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正确的政策和制度。

 

                                                     点击进入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