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课程学习>>第13章 领导用人
第七节 惩处
一、惩处的原则
(一)说服原则
惩处实际上就是施加压力,既已有了大的压力,就不能在同一方向上继续加压;而只能辅之以说服的工作,以减轻压力,轻装前进。这是一方面的道理。另一方面对受处分者的工作,经强调帮助,要以说服为主,以处分为辅。邓小平同志说:“对于犯了错误的人,有的需要有适当的惩处。但不要强调惩处,要强调帮助,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帮助他们进步。”这里还有一层道理,说服能够加深受处分者认知的不协调性,即加深对所犯错误深度的认识,这可增大其转变态度的压力,而说服过程中的感情力量,更是促使受处分者改正错误的有效促进剂。心理学家帕克等研究表明,在一般情况下,单独讲清道理比单独使用惩罚效果好,而两者结合起来使用更为有效。
(二)重举轻放原则
这是松下幸之助的经验,叫“重重举起,轻轻放下”。说教育批评要重,处理要轻。这和重在教育的精神是一致的。毛泽东有两段话说得很清楚,他说:“第一是惩前毖后,第二是治病救人。对于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变得更慎重且做得更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但是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这里就有体现出了一个原则,即除了对影响很大、很坏的需要严肃处理外,在一般情况下,应该处理从轻。掌握这个原则,除了利于教育人、团结人,还有一个好处,就是真的处理错了,也便于挽回。原上海市委组织部长周克谈到:“对犯错误的人的处理,可以冷处理的,就不要热处理。处理不足,还可以再处理,处理过头了,退回来了就困难得多,即使退回来,伤痕也比较难以愈合。历史的教训是太多了。”他讲的虽指对政治问题的处理,但在管理问题上,道理也是同样的。
(三)惩微原则
这也是防微杜渐的意思。发现事情的苗头不对,既有倾向性,又有扩大、蔓延的趋势,那么,就要抓住违纪者进行处理。这既是对人们的一种教育形式,使人们产生相应的警省意识;也起一种“杀一儆百”的作用,处理一个、几个,以威慑其它,使他们不敢越雷池一步。
(四)从速原则
所以要惩处,是因为出现了严重的问题;那么,为解决已经出现的严重问题,就不能不从速进行了,这是其一。其二,处理越快,对人们的影响越大;时间拖得越长,人们对事情越淡漠。其三,对受处分者来说,时间拖得越长,他的修正心理越强,寻找产生错误的客观原因越多,也就越不利于教育、团结人。
(五)法制的原则
这就是说,实施惩处应该在法律规范、制度规章、方针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无法无天、肆无忌惮、为所欲为。此即必须照章行事、依法行事。
(六)人性化原则
这是指实施惩处必须充分尊重基本的人性,包括尊重人权、尊重人格、尊重隐私。人的尊严为宪法和法律所保护,不受随意侵犯。领导者必须以德为治、善意为本,而非肆意胡为、滥用权威。
(七)公平公正原则
这是指惩处必须出于公心、工作标准和要求、维护大局和善意助人的需要与动机,而决不能因此假公济私、发泄私愤、打击报复、更不能成为领导者无端整人、玩弄权术的手段和途径。
(八)慎用原则
惩处是一种会给被惩处对象带来严重后果的领导手段,一旦实施就可能形成深刻于心的后果,即使予以弥补也无法真正消除这种结果与影响。所以,一般情况下最好不用惩处手段;如必须实施惩处,也应再三斟酌,必须在确保不会造成冤假错案、也没有任何私心杂念或其他恶劣性质的情况下才能最后采取惩处手段。
二、惩处的方法
(一)集体教育
这是一种利用集体力量对受处分者进行教育的方法。前苏联的马卡连柯称其为“平行教育法”。当那个人犯了错误的时候,并不只处分那个人,而是要对那个人所在集体施加压力、影响,以促使其集体内部解决那个人的问题。日本也有人称其是“集体管理方式”,把个人犯错误当作那个人所在小组的问题来对待,对小组施压。其实,所采取的“上级组织负责处分、下级组织负责教育的方式”更为科学。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受处分者所在组织对其教育的工作还没受到应有的重视。对下级组织施加一定的压力也是必要的。
(二)舆论辅助
惩罚只能阻止某些情况下的错误行为,但很难转变人的态度。就是说,①一般来说,人们对处分自己持抵触态度;②单纯的处分没有大的效力,在处分同时,必须把重点放在教育上。这就是说,做任何一件处分的工作,都是有相当难度的,这就要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于舆论的力量。要造成只能坚持同一方向,不能背逆,谁背逆追究谁的责任这样一种舆论。要通过舆论,把群众争取到自己方面来。在惩处这一点上,就是要孤立错误,不留情面。否则,就可能会发生反抗和攻击性行为,造成坏的后果。这在现实生活中,是有深刻教训的。
(三)关联处理法